第38条 机务部门要逐步推行性能可靠的机车运行自动监控和记录装置,进一步提高行车安全的可靠性。
第39条 “车机联控”是防止列车冒进信号,错误办理行车进路的有效制度,机务部门必须认真贯彻执行,并与运输部门协调配合,不断完善和发展这项制度。
事故分析及处理
第40条 发生事故时,应根据调度员的命令,迅速出动救援列车,积极进行救援和抢修,争取尽快开通线路及最大限度地减少损失。
第41条 发生事故后,应通过机车调度系统,及时把事故概况逐级上报,尽快报至铁道部。路局机务处应组织参加险性及以上事故的调查和分析,认真吸取教训。
救援列车的管理与出动
第42条 各铁路局所属的救援列车由所在机务段或分局机务科管理。救援列车的设备、工具和备品应保持齐全,以保证出动时使用。
第43条 救援列车的出动,在分局管内的由分局行车调度发令,跨分局救援时由铁路局机车调度发令,需要邻局出动救援列车时由铁道部机车调度发令。机务段和救援列车接到出动命令时,应迅速作好准备,保证在规定时间内出动。
第44条 救援轨道起重机不应做非救援工作。遇特殊情况必须使用时,按出租办理,具体办法由铁路局制定,但不得影响救援任务。
第四章 机车管理
机车配属及使用
第45条 机车配属应根据下列原则确定:
一、近期与远期相结合,满足运输需要,符合牵引动力改革规划的要求。
二、力求机型集中统一,便于使用、修理。
三、合理使用机力,注意平衡相邻区段的牵引定数。
四、适应列车编组计划的分工及运输设备的基本条件。
第46条 旅混、货物、小运转、补机机车,必须按列车运行图和机车周转图的规定使用。
担当货物列车的机车,除列车运行图规定者外,不应在中间站、岔线及有专用调车机车的车站进行调车工作。
铁路局应于每季度初,将上季度机车配置情况按格式报铁道部。
机车调拨
第47条 机车调拨。铁路局间由铁道部决定;铁路局管内各机务段间由铁路局决定,并报铁道部核备。机车调拨交接地点,原则上在机务段进行。机车状态应符合运用条件。原配属段要做好交接准备工作,填写移交记录,并将交接完了时刻拍发电报告知有关铁路局、分局和机务段机车调度。
第48条 机车在承修工厂或机务段修理期间进行调拨时,新配属段应履行原配属段与厂(段)方签订的协议;原配属段应派人参加接车,并办理工具交接。调拨机车的质量状态,由驻厂(段)验收员签认。交接完了,由驻厂(段)机车验收室及时拍发电报告知原、新配属局、分局、机务段机车调度。
机车回送
第49条 铁路局所属机车,因新配属、调拨、检修等需要跨局回送时,按下列要求办理:
一、蒸汽及内燃机车在沿途具有整备设备的条件下应有火(有动力)附挂直通(或直达)货物列车回送,不具备整备条件的应无火(无动力)回送。
二、各型电力机车应无动力托运附挂于直通(或直达)货物列车回送。
三、蒸汽、内燃的事故机车或技术状态不良的机车,应按无火(无动力)方式回送。
铁路局管内的机车回送办法由铁路局自定。
第50条 路外及路内工厂、工程局所属机车需要跨局回送时,一律按无火(无动力)托运方式附挂于货物列车回送。上述机车在一个铁路局管内回送时,可由所在铁路局与机车所属单位商定确保行车安全的特殊回送办法。
第51条 有火(有动力)回送机车在回送前,应由机车工厂或所属机务段电告沿途铁路局调度科、机车调度和分局调度所、机车调度。沿途铁路分局机车调度接电后应及时会同行车调度安排计划,抓紧回送,并与相邻分局机车调度加强联系,共同掌握。回送机车应至少配两班乘务员,以保证回送进度。回送机车在中途机务(折返)段的停留时间,无特殊情况,不得超过24小时。各铁路局、分局、机务段机车调度对回送机车应加强掌握,并建立登记及汇报制度。
第52条 有火(有动力)回送机车在途中入段时,机车乘务员应向所在段机车调度室办理出退勤手续,报告机车状况,并与分局机车调度商定下一区段回送计划。
有火回送的蒸汽机车,在途经机务(折返)段停留时,由回送机车的乘务员负责看火;有动力回送的内燃机车,冬季需要打温时,由回送机车的乘务员负责。
回送机车在途中需要补煤、补水(包括冷却水)、补油(包括润滑油脂)时,有条件的机务段(折返段)应予满足。所补数量由回送机车乘务员签认,由两段进行清算。
回送机车在回送途中发生故障需要修理时,机车乘务员应及时向分局行车调度员或所在段机车调度报告,所在段应认真进行检查和修理,修理费用由两段或厂、段进行清算。确实修理不了的,所在机务段(折返段)应及时向分局机车调度报告,并与机车工厂(或所属机务段)取得联系,协商解决办法。若需由有火(有动力)转为无火(无动力)回送时,应由所在段负责办理无火(无动力)托运回送手续。
为保证出厂机车的有火(有动力)回送条件,部驻机车工厂验收室应加强出厂机车的质量验收,保证出厂机车的质量状态符合厂修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