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按线、按方向尽可能平衡一致,兼顾邻线衔接,减少车站作业。
三、遵守线路允许速度、车站线路有效长度,机车、车辆构造速度、下坡道闸瓦压力限制速度、长大下坡道周期制动限制速度、长大隧道限制速度及机车持续速度,确保行车及人身安全。
机车牵引定数、区间运行时分确定后,未经批准不得变更。
第15条 机车牵引定数的有关规定:
一、波动尾数,旅混列车为30吨以内,货物列车为81吨以内。线路坡度在12.5‰以上的区段,长大隧道牵引定数在1500吨及其以下的波动尾数,铁路局管内的由铁路局制定;跨铁路局的由两局协商报铁道部批准。
二、蒸汽机车逆向牵引时,按牵引定数减15%。
三、冬运期间(11月1日至次年3月31日)废止凡因天气严寒,必须减吨时,铁路局管内的可根据具体情况按牵引定数减10%~20%;跨铁路局的列车需要减吨时,须报铁道部批准。暑期隧道内高温需要减吨时,铁路局管内的由铁路局确定,跨铁路局的报铁道部批准。
四、因天气不良、施工慢行、列车限速等,需要临时减吨时,钦路局管内的由铁路局确定,跨铁路局的报铁道部批准。
第16条 机车在站段技术作业时分,乘务员出、退勤工作时分,应根据站(段)设备情况、机车类型、乘务制度及技术作业程序等,进行实地查定。
机车周转图
第17条 列车运行图和机车周转图是机务部门组织运输生产活动的基础。机车周转图分为:基本机车周转图、分号机车周转图(独立分号及一、二、三分号)、旬间记名式机车周转图、日计划机车周转图。
基本机车周转图(包括旅混、货物)与列车运行图同时编制。机车周转图编成后,应同时查定机车运转制、乘务员换班方式、客(货)机车走行公里、使用台数、全周转时间(包括纯运行、中间站停留及机车在自外段、站停留时间)、日车公里、旅行速度、技术速度、速度系数、机车使用系数等技术指标,经铁道部批准,贯彻执行。
分号机车周转图(货车),是在基本列车运行图的基础上,根据运量波动的不同列车对数编制的。月、旬间运输方案和机车周转图是根据月、旬运量选定的核心列车对数(不少于最低分号运行图列车对数的70%)编制的。
分号和月、旬间机车周转图均须查定货运机车走行公里,使用台数、日车公里等指标,并有机车小(洗)修及辅修安排。其中,日车公里应保证年度机车运用计划的要求。旬间记名式机车周转图还应同时编出旬间机车乘务员工作详明表。
旅客列车机车周转图(客货混编除外),应实行记名式机车周转图;货物列车车流比较稳定的区段应积极推行旬间记名式机车周转图。
机车运用计划及分析
第18条 机车运用计划是铁路局、分局、机务段组织机车运用工作的依据。机车运用计划采取自上而下、上下结合的方法编制。
第19条 铁道部根据国家批准的年度运量计划、换算周转量计划和列车运行图的列车对数,确定铁路局的机车配属、支配、部备用机车台数及机车日车公里、日产量、列车平均牵引总重等技术指标,下达后贯彻执行。
铁路局根据铁道部下达的年度计划,按各铁路分局的运输工作量,确定分局及机务段的年、季、月度机车运用计划。其中包括:客货机车日车公里、支配机车日车公里、技术速度、货运机车日产量、列车平均牵引总重、配属台数(包括分工作种别的机车使用台数,厂、段修台数,部、局备用和出租台数)、机车乘务员需要人数及补充计划等。
专用调车机车应根据调车工作量进行查定,并列入年度计划。超过年度计划增加调车机车,需经铁路局批准。
第20条 机车运用分析,是加强机车运用管理,不断改进工作的重要手段。各铁路局机务处、分局机务科、机务段运用车间应有专人负责分析工作。
机车运用分析分为日常、定期(旬、月、季、年)和专题分析。
日常分析一般在交班会上进行。其内容应包括:安全正点情况,日计划周转图兑现情况,机车供应情况,机车小(洗)、辅修及临修情况,分界口列车交接及机车运用情况,机车乘务员超劳情况等。
定期分析为总结一个阶段的运输生产活动,从中找出存在的问题和规律性,借以改进和提高工作。其分析内容应包括:安全生产情况,机车质量及机车供应情况,主要区段及分界口列车开行及机车供应情况,运输任务及机车运用指标完成情况,超、欠轴情况,列车等线情况,乘务员超劳、出勤率情况等。
专题分析为针对运输生产中出现的特殊情况所进行的分析,分析内容根据实际需要确定。
特备机车队
第21条 为了适应特殊情况下的运输需要,铁道部指定部分铁路局成立特备机车队。特备机车队由配属局、机务段管理,由铁道部统一调动和指挥。
第22条 铁道部根据形势和任务的需要,于年度计划中指定特备机车的类型、台数(包括宿营车)和相应的机车乘务员,一并下达给铁路局。
特备机车队不设专号机车,出动时由铁道部在支配机车中指定机车号。
第23条 特备机车队每队安排机车10台,指定1~2个机务段组成;由两个机务段组队时各设分队。
特备机车队设队长、副队长、管理员,负责本队的领导和生活管理工作。非出动时间,队长、副队长和机车乘务员应在本段担当正常运输任务,管理员兼做其它工作。
第24条 特备机车实行包乘制。蒸汽机车每台配司机4人,副司机、司炉各3人;内燃机车每台配司机4人,副司机3人。特备机车应选拔优秀乘务员组成机车组,名单报铁路局审批后,报铁道部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