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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行车事故救援规则[失效]

  第五十六条 救援列车编组所需特殊车辆按附件二组成。
  其中办公、宿营、发电车辆应有防暑、防寒设备。各车辆日常均应加锁,并备有两套以上钥匙由管理员与责任者分别保管。
  第五十七条 救援队的工具、备品、器材的配置,由各铁路局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购置费用由救援队所属单位负担,列入运输成本。
  各种工具、备品、器材,应存放在固定地点,专人负责,定期维护保养,除事故救援外,禁止动用。因救援使用导致缺损的备品、器材,应及时补充,所需费用由事故责任单位负担。
  第五十八条 救援列车所备粮油、食品数量及保存的管理办法,由各铁路局自定。
  第五十九条 救援列车餐车上应备有冷藏冷冻及烧水设备。保证事故救援工作人员生活使用。

第九章 监督检查

  第六十条 铁道部机务局对全路救援列车整备状态,应进行不定期的重点抽查。
  第六十一条 铁路局每年,铁路分局每半年,对管内救援列车和救援队(班)进行检查;各救援列车和救援队(班)每季度应自检一次。其检查重点为:
  1.工具、备品、器材是否与规定的规格数量一致,保管是否良好。
  2.轨道起重机的质量与保养状态,必要时进行起机(点火)试验。
  3.发电机组和照明设备的保养状态及启动发电试验。
  4.救援列车整备状态,救援班(队)起复工具是否按规定配置及质量状态。
  5.救援列车各种制度的执行情况。
  6.召集事故救援班(队)演习训练,检查其组织是否健全,工作制度是否落实。

第十章 其他

  第六十二条 救援列车的轨道起重机为事故救援专用设备,原则上不出租做其他起重工作,如各局管内有笨重货物,需要短期租用时,必须经铁路局长批准,铁路局机车调度发布命令后方能进行。有事故救援任务时,应按规定时间及时出动。节假日,禁止出租。
  第六十三条 轨道起重机进行救援以外作业时,一律收租费。租金收费标准和管理办法,由铁路局自定;收取的租费冲减救援列车科目支出,并可提取适当比例用作救援列车专业人员的培训和其它费用。
  第六十四条 事故救援的一切消耗费用,经事故发生铁路局、铁路分局行车安全监察机构签认后,由事故责任单位分担;无责任单位或责任单位(个人)无力负担时,由铁路分局负担;跨局出动时,由救援列车所属局财务部门垫付,再由财务部门向事故责任局清算。伙食费最初由铁路分局(机务段)支拨;以后的消费补充由事故责任单位负担。参加事故救援工作的人员一律免费供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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