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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行车事故救援规则[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铁道部关于公布铁道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发布日期:2003年6月17日 实施日期:2003年6月17日)废止

铁道部铁路行车事故救援规则
 (1993年7月12日 铁机(1993)85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及时处理铁路行车事故,起复机车、车辆,清除线路上的阻碍,开通线路,保证迅速通车,特制定《铁路行车事故救援规则》(以下简称《救规》)。
  第二条 铁路各部门要严格执行《救规》。在统一指挥和严格纪律的基础上,保持高度协调,各尽职责,争分夺秒开通线路,恢复通车。
  第三条 铁路局、铁路分局〔包括广铁(集团)公司及所属单位,以下同〕每年应制定培训计划,对救援专业人员进行救援专业的技术培训,不断提高专业技术素质;对行车有关人员进行救援基础知识教育,使其掌握一般的复轨救援技术。
  第四条 新造、新购和技术改造的机车、车辆、都必须具备救援起复的条件。
  第五条 铁路行车部门各站段在新职人员上岗前,应进行救援基础知识教育,未经培训合格,不准上岗。
  第六条 各级领导应组织有关人员认真学习,并严格执行《救规》的规定。

第二章 组织

  第七条 铁道部、铁路局、铁路分局设以下机构:
  1.铁道部机务局设救援专职技术管理人员,对全路事故救援列车工作进行组织指导和监督检查。
  2.铁路局、分局应根据工作量等具体情况,由铁路局自行确定机构和人员,管理救援列车工作。
  3.救援列车的归属,各铁路局可根据具体情况确定由分局或机务段直接领导。
  4.在铁道部规定的地点,设特等(担当路网性编组站救援任务)、一等救援列车。各铁路局救援列车的增设、调整由铁道部审批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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