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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道部关于“五定”班列货物运输暂行办法[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铁路货物运输服务订单和铁路货运延伸服务订单使用试行办法》(发布日期:1998年5月28日 实施日期:1998年7月1日)废止

铁道部“五定”班列货物运输暂行办法
 (1997年3月17日 铁运(1997)31号)

  第一条 为开行“五定”班列(以下简称班列),适应市场经济的需要,提高运输质量,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办理班列货运营业的车站,班列的车次、开行日期和发到时刻,班列的价格由铁道部在班列时刻表和价格表中公布(见附件一)。
  第三条 班列办理整车、集装箱和零担(仅限一站直达)货物,但不办理水陆联运、军运后付、超限、限速运行货物和运输途中需加水或装运于途中需加冰、加油的冷藏车的货物。
  第四条 托运人要求使用班列运输货物时,应填写铁路货物运输服务订单(见附件二)一式二份,车站按本站货物办理种类在货运营业窗口受理,不得指定托运人通过其他途径办理托运手续。
  第五条 车站在班列的货物运单、货票和货运票据封套右上角加盖“班列”红色戳记(长方形40×20mm)。
  第六条 班列运输货物的各种费用,必须执行铁道部公布的班列价格表,除此不得收取或代收任何其他费用。车站应将班列价格表中与本站有关的内容在营业场所公布,并按此报价。
  第七条 托运人在一个班列中的货物达到一定车数的,按不同比例给予优惠。托运人长期、固定使用同一班列的,可以租用班列车位或全列。优惠与租用班列由车站办理,班列优惠和租用试行办法见附件三。
  第八条 班列不能按期开行的,发站应事先公告,公告前已接受订单的,应通知托运人。班列运输受阻,不能在运到期限内到达的,到站应公告。班列中的车辆因故在途中扣下的,到站应通知收货人,说明扣车原因。班列运输的货物,运输途中不能办理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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