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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部门无损检测人员技术资格鉴定考核规则

铁道部铁路部门无损检测人员技术资格鉴定考核规则
 (1987年6月10日 铁机(1987)522号)

第一章 总则

  第1条 凡采用本规则所规定的无损检测方法,对在铁道部所属线路上运行的铁路机车、车辆及所使用的钢轨、桥梁及其有关铁道机件的质量检查、设备安全运行的监督检查的无损检测人员,必须按本规则进行技术资格鉴定考核。
  第2条 从事无损检测技术的科研、教学和其他人员,通过资格鉴定考核,也可获得技术等级资格。
  第3条 经技术资格鉴定考核合格的人员,由铁道部门无损检测人员技术资格鉴定考核委员会(以下简称部鉴定考核委员会)统一发给资格证。从事与所持证书规定的无损检测方法、技术等级、专业相适应的无损检测工作。
  第4条 本规则用于从事超声检测(UT),射线检测(RT),磁粉检测(MT),渗透检测(PT),涡流检测(ET)人员。

第二章 无损检测技术等级

  第5条 每种检测方法的无损检测人员分Ⅰ级(初级),Ⅱ级(中级)、Ⅲ级(高级)三个技术等级。

第三章 各级无损检测人员的职责

  第6条 Ⅰ级人员的职责:
  (1)正确调整和使用检测仪器。
  (2)执行规定的检测工作。
  (3)记录和初步评定检测结果。
  (4)了解和执行有关安全防护规则。
  第7条 Ⅱ级人员的职责:
  (1)熟练调整和校准检测仪器。
  (2)圆满完成所规定的检测工作。
  (3)记录检测结果并根据标准、规范等写出评定检测结果的报告。
  (4)熟悉检测方法的应用范围和限度。
  (5)制订简单的检测工艺规程。
  (6)指导和监督低于Ⅱ级的人员,培训Ⅰ级人员。
  (7)执行安全防护规则。
  第8条 Ⅲ级人员的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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