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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道部铁路企业转换经营机制实施办法

  客货运服务基金全部留给铁路局自行安排,按更新改造和基建小型项目进行管理。
  堵漏保收提成,全部由铁路局按财政部的规定提取和使用。
  国际铁路客货联运的运费和外汇收入,在铁道部和有关铁路局之间合理分配。
  第16条 企业享有资产处置权
  运输企业对报废、淘汰的机车车辆,经铁道部批准后由企业进行处理。亏损的支线、专用线和集资建设的车站等,经铁道部批准,可以出租、抵押、有偿转让。废旧钢材在完成上交指标后,留给企业自行处理。
  其他企业按《条例》的规定执行。
  企业处置生产性固定资产所得收入,必须全部用于设备更新和技术改造。
  企业处置固定资产,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资产评估。
  第17条 企业享有联营、兼并权
  非运输企业可以按《条例》规定与路内外企业、事业单位联营。
  运输企业可以用支线、专用线、客货服务设施以及其他非运输设施,与其他路内外企业事业单位共同经营,但以支线及主要客货服务设施联营组成新的经济实体的要报铁道部批准。共同经营的联营各方按出资比例或者协议的约定,承担民事责任,也可以与其它企业、事业单位订立联营合同,确立各方的权利和义务,联营各方独立经营,各自承担民事责任。
  企业有权按照自愿、有偿的原则,自主决定兼并其他企业。
  企业联营兼并时,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资产评估。
  第18条 企业享有劳动用工权
  企业按照面向社会、公开招收、全面考核、择优录用的原则,自主决定招工的时间、条件、方式和数量。企业的招工范围,按《条例》执行。企业从所在城镇人口中招工,不受城镇内行政区划的限制。企业录用退出现役的军人、少数民族人员、妇女和残疾人,按《条例》有关规定执行。
  企业定向或者委托学校培养的毕业生,由原企业负责安排就业。企业所需铁路专业的大专院校和中专、技工学校毕业生,优先从铁路院校招收。
  其他人员的录用,按法律和国务院有关规定办理。
  企业在稳定技术业务骨干和技术复杂工种的前提下,有要权决定用工形式。企业可以实行合同化管理或者全员劳动合同制试点。企业可以与职工签订有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或者以完成特定生产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企业和职工按照劳动合同规定,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
  企业有权在做好定员、定额的基础上,通过公开考评,择优上岗,实行合理劳动组合。对富余人员,企业可以采取拓宽经营领域、厂内转岗培训、提前退出岗位休养以及其他方式安置;建立铁路内部劳务市场,进行内部调剂;企业和劳动部门可以通过厂际交流搞好余缺调剂,帮助转换工作单位。富余人员也可以自谋职业。
  为了保证铁路技术骨干的合理调配,当地公安部门应当对铁路技术骨干在城市间调动的户口问题和施工队伍的临时户口问题给予及时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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