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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高校校办产业若干问题暂行规定

  第五条 学校应明确校办产业管理机构,代表学校归口管理本校各类校办产业。其主要职责是:
  1、拟定本校有关校办产业的管理制度,经校长批准后实施。
  2、会同有关部门推举校办产业的法人代表,经校长批准后报工商管理部门办理有关手续。
  3、对新建、联营、撤并校办产业进行审查,校直属校办产业征部教育司同意,其他校办产业征校长同意后,报工商管理部门审批。
  4、会同财务部门审查校办产业向学校或铁道部提出的投资或贷款申请并给予安排。
  5、协调学校各业务部门与校办产业的关系,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订适合本校的校办产业资产收益分配方式、比例或定额;会同财务等部门考核校办产业经济效益、财产保值、增值指标;按照企业财务管理办法和会计核算制度对企业资产负债和效益情况进行监督和审计。
  6、督促校办产业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特别是财务制度,并对事关学校重大效益的生产经营活动给予帮助和指导。
  7、汇总有关校办产业的各类统计报表,并对校办产业年度工作情况、经济效益写出分析报告报教育司。
  第六条 校办产业可以享受下列权力与优惠政策:
  1、享有独立的法人地位,企业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独立核算。
  2、享有以学校校办产业的名义开展业务和参加各种工商活动的权利。
  3、在部下达的职工人数计划和事业编制总数内,可根据学校规定自主安排人员。
  4、执行企业财务管理办法和会计核算制度以及企业编制的人事管理制度。享有内部机构设置权。
  5、专业技术资格评定在学校统一部署下开展,评审中应着重考核其在校办产业的生产、项目开发、成果推广等工作中的实绩。学校派入校办产业的管理、技术人员,因工作需要调回学校工作,学校应预留其相应的聘任指标。合同制职工评聘技术职务不得占用学校职务聘任指标并只在本校办产业内有效。
  6、享有国家、地方有关部门和学校制定的各项有关优惠政策,可享受铁路高校校办产业低息启动资金贷款和基本建设贷款。
  第七条 校办产业需承担下列经营责任:
  1、对其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员,以法人名义从事的经营活动,承担民事责任。企业法定代表人对企业盈亏负有直接经营责任。
  2、必须严格执行国家财政、税收和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定期进行财产盘点和审计,做到账实相符,如实反映企业经营成果,不得造成利润虚增或者虚盈实亏,确保企业财产的保值、增值。接受校办产业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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