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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高校校办产业若干问题暂行规定

铁道部铁路高校校办产业若干问题暂行规定
 (1993年8月30日 铁教(1993)104号)

  第一条 为加强对校办产业的管理,推动校办产业健康发展,依照国家有关法规并结合铁路高校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校办产业,是指由学校创办或参加创办且为主管理(含与外单位联营或与外资合资、合作)、持有工商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具有法人资格并符合下列所有条件的独立核算的经济实体:
  1、产权归学校所有(合资企业指校方产权)。
  2、法定代表人和主要负责人由学校任命或聘任。
  3、收益按学校的有关规定进行分配。
  4、按学校的规定管理并接受学校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5、主要经济指标及年度财务收支计划报学校核备。
  第三条 发展校办产业的宗旨是:深化教育改革,提高教育质量,促进教学、科研与生产紧密结合,发挥高等学校综合科学技术优势与人才优势,加速科技成果产业化、实用化,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增加学校收入,提高教工待遇,改善办学条件。
  第四条 发展校办产业必须遵循下列原则:
  1、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发挥党的基层组织在企业中的政治核心作用。
  2、学校对校办产业行使资产管理,保障对企业财产(含固定资产、流动资产、知识、技术资产、增殖资产等有形资产和无形资产)的所有权。
  3、学校依照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的原则,授予企业经营权,校办产业实行企业化管理——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独立核算,企业法人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4、校办产业活动必须遵守国家的有关法律、政策。禁止将知识产权归学校所有的成果向外界泄露、盗卖或投资谋取私利,如需进行技术转让,必须经学校批准,并由学校指定的代表履行法律手续。
  5、促进本校科研成果转化,积极接受学生实习和青年教师参加社会实践。
  6、学校兴办、撤销或合并校直属校办产业,须先征得教育司同意,再按《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或企业章程的有关规定办理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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