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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行车设备施工管理办法[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铁路行车设备施工管理办法》(发布日期:1999年2月11日 实施日期:1999年3月1日)废止

铁道部铁路行车设备施工管理办法
 (1993年11月3日 铁运(1993)138号)


  为加强既有线车站、线路、桥隧、信联闭、接触网等行车设备施工的管理,不断提高行车设备的质量,特制定本办法。
  一、铁路行车设备的施工,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把安全工作摆在首位。对影响行车安全的各个环节,必须加强管理,积极采用先进技术设备,认真落实各项安全措施,确保行车安全。
  二、对既有线行车设备进行维修和技术改造,必须认真贯彻执行运输、施工两兼顾的原则,大力加强施工组织及施工条件下的行车组织,做到有计划、有准备地进行施工。
  三、铁路行车设备施工实行铁道部、铁路局、铁路分局三级管理,分级负责,严格施工报批的制度。
  四、必须封锁区间的施工,铁路局、(集团)公司应组织有关部门共同研究,妥善安排,并于当年三月底前将跨局的线路大中修和行车设备大型施工年度计划按附表1、2格式报部运输局,并抄主管局。
  五、由于施工原因,符合下列情况之一者,应由铁路局、(集团)公司报部审批:
  1.需停运跨局旅客列车或需变更直通旅客列车运行区段和局间分界站运行时刻;
  2.需停运跨局货物列车或变更跨局货物列车分界站运行时刻;
  3.需调整跨局货物列车编组计划;
  4.需调整跨局车流运行径路,实行迂回运输;
  5.需变更跨局货物列车牵引定数;
  6.需编制跨局施工分号运行图。
  六、凡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的施工项目,铁路局、(集团)公司必须在施工开始前一个月的上旬之内以下列方式之一报部审批后,方准进行施工。
  1.线路大中修,桥隧、信联闭大修及有关行车设备技术改造等施工,在铁路局、(集团)公司年度施工计划的基础上,由两铁路局共同研究协商有关分界口施工停运列车等事宜并报部批准;如两局意见不一致时,由铁道部协调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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