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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铁路基本建设工程设计概算编制办法[失效]

   W——各型发电机的总发电量(度);
   其值为W=(N1+N2+N3+…+Nn)×8×B×M
   其中:N1、N2、N3、…、Nn——各型发电机的额定能力(发电机容量)(千瓦);
   B——台班小时的利用系数0.75;
   M——发电机的出力系数0.8;
   R——发电站的用电率5%;
   S——发电机的冷却水费0.01元/度;
   C1、C2、f1同(1)式。
  (3)采用分散发电的电价算式:
         y1+y2+y3+…+yn
  Y分=------------------+S+f1
     (w1+w2+w3+…+wn)(1-c)
式中 Y分——分散发电的电价(元/度);
   y1、y2、y3、…、yn——各型发电机的台班费(元);
   w1、w2、w3、…、wn——各型发电机的台班产量(度);
   c——分散发电的线路和变配电设备的损耗率7%;
   S——同(2)式;
   f1 ——同(1)式;
  当不具备确定供电方案时,其工程用电单价可综合按0.30元/度计列。
  4.机车台班费
  机车台班费原则上应按工程所在地的铁路局有关租用机车的规定编列。为了统一和简化编制概算的机车台班费单价计算,根据有关规定,分别制订了蒸汽和内燃机车台班费分析办法,作为编制概算确定机车台班费单价的依据。
  (1)蒸汽机车台班费分析办法(表略)。
  (2)内燃机车台班费分析办法(表略)。
  表7、表8中的不变费用已考虑了机车厂修、洗修、架修、定修、中检临修等因素,并包括了替换设备、工具及附具费,润滑材料及擦试材料费,软水费,上煤、砂费等因素;可变费用中的乘务人员工费和燃料价格分别按概算综合标准计列。
  (四)运杂费
  1.各种运输单价
  (1)火车运价分营业线火车、临管线火车、工程列车、特定运价四种。
  1)营业线火车运价,应按现行铁路货物运价规则的有关规定计算。起码运程为100公里,超过起码运程部分,按10公里进级计算。区间(包括区间岔线)装卸材料的运程,应由发料地点的后方站起算,至卸料地点的前方站止(均系指办理货运的营业站),不另计取送车费。
  2)临管线火车运价,应执行由部批准的运价。运价中应包括路基、轨道及有关建筑物和设备(包括临管用的临时工程)等的养护、维修、折旧费。起码运程为100公里,超过起码运程部分,按10公里进级计算。运程应按发料地点起算,至卸料地点止。区间卸车算至区间工地。
  3)工程列车运价,应包括机车、车辆的使用费(指租用费和燃料、油脂等的耗用费),乘务员及有关行车管理人员的工资、津贴和差旅费,线路及有关建筑物和设备的养护维修费、折旧费以及有关运输的一切管理费用。起码运程为50公里,超过起码运程部分,按10公里进级计算。运程应按发料地点起算,至卸料地点止。区间卸车算至区间工地。
  4)特定运价,按铁道部文件规定办理。地方铁路运价按地方政府主管部门的规定办理。
  联运的运程,当营业线与未办临管的新线联运时,则按各线的综合运价分别计算。起码运程也按营业线及未办临管的新线工程列车的规定分别计算。但如全程还不足一个起码运程,则按发货站的费率采用一个起码运程计算。
  为简化概算编制,根据铁道部铁运〔1990〕33号文发布的《铁路货物运价规则》及有关规定,按当地材料、外来材料(分厂发料、直发料)、机械设备等四类,经综合分析,制定营业线火车和工程列车每吨公里的综合运价,见表9(略)。
  (2)汽车运价
  原则上应参照建设项目所在地区的省(市)、自治区运输主管部门的运价及有关规定,结合施工企业的具体情况制定。为简化概算编制,特制订汽车运价分析办法,仅作为编制概算,分析计算汽车运输费的依据。运价综合考虑了各类车型与各种货物品种、公路与便道、长途与短途、整车与零担、回空与不满载等各种因素。
  起码运距为1公里,超过部分按1公里进级。
  汽车运价=基本运价+运距×综合运价率
式中 基本运价率——每吨货物每运一次按1.00元计。
  综合运价率——每千吨公里的费用按表10分析求算出每吨公里运价(表略)。
  (3)马车、船舶运价及渡口等收费标准,应以建设项目所在地区县级以上运输主管部门的规定计列。
  (4)人力、架子车、单轨车、大平车、轻轨斗车、轨道平车、机动翻斗车等运输单价,应按有关定额资料分析确定。
  2.各种装卸单价
  (1)火车、汽车的装卸单价,不分新线或营业线,无论采用何种装卸方法,均按表11(略)所列综合单价计算。
  (2)水运、马车的装卸单价,按建设项目所在地区县级以上运输主管部门的规定计列。
  (3)人力、架子车、单轨车、大平车、轻轨斗车、轨道平车、机动翻斗车等的装卸单价,按有关定额资料分析确定。
  3.其他有关运输的费用
  (1)铁路运输的取送车费(调车费)
  凡用铁路调车机车从营业线车站往专用线、货物支线(包括站外出岔)或专用铁道的站外交接地点调送车辆时,核收取送车费。按综合指标0.075元/吨公里,乘以岔线的单程运程(即由邻近车站中心至岔线的卸料地点,以公里计)计算。
  (2)过轨费
  施工企业自备货车或租用铁路货车(不论空重),用自备机车或租用铁路机车牵引时,其过轨费按0.006元/吨公里计列。运距以公里计。
  (3)汽车运输的渡船费
  应以建设项目所在地区县级以上运输主管部门的规定计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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