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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施工企业项目法施工管理暂行办法[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铁道部关于公布铁道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发布日期:2003年6月17日 实施日期:2003年6月17日)宣布失效

铁道部铁路施工企业项目法施工管理暂行办法
 (1990年12月31日 铁建(1990)186号)

第一章 总则

  第1条 推行项目法施工,是施工企业管理的一项重大改革,是提高铁路施工管理水平和建设项目的经济效益的有效措施。为有效推行项目法施工,结合铁路施工企业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2条 项目法施工是以工程项目为对象,以项目经理负责制为中心,以经营承包责任制为基础,以经济合同为手段,以政治思想工作为保证,按照工程项目的内在规律和施工需要合理配置生产要素,对工程项目的安全、质量、工期、成本等实行全过程的控制和管理,达到全面实现项目目标,提高工程投资效益和企业经济效益的一种科学管理模式。
  第3条 项目法施工可根据工程的投资规模、难易程度和劳务使用等条件,分为局管、处管、段管项目。
  第4条 推行项目法施工中,必须注意加强管理层和作业层的建设。按照施工企业的实际情况,可实行管理层和作业层分开管理,也可实行管理层和作业层相结合的方式。

第二章 项目法施工标准

  第5条 项目法施工的标准是:
  1、实行项目经理负责制,明确责、权、利,项目经理在项目管理中全权负责,项目经理部要精干、高效。
  2、参加工程项目实施的人员,均应具有明确的项目管理意识、竞争观念、创新观念、效益观念和社会责任感。
  3、工程项目实行独立核算,有明确的经济承包责任制,根据项目目标,各层次签定经济承包合同。
  4、编制科学、合理、可行的施工组织设计,合理配置人力、物资、机具、资金等生产要素。
  5、科学组织施工,采用先进技术,实行全面质量管理,有效地控制工期,控制成本,坚持安全生产,确保工程质量。
  6、运用有力的政治思想工作,适当的奖惩办法和严格的管理制度,调动全体人员的积极性,保证施工生产正常有序地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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