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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道部关于违纪项目分类和违纪金额统计口径及界限的规定

  (1)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营业外单位将拥有的固定资产、流动资产、股权、债权及其它财产转让给集体企业;
  (2)已经列入预算的收入、支出和结转项目的资金;列入预算管理的专项资金和预算周转金;按规定应作为预算收入的其它资金划为预算外资金。
  5、违反国家财务开支规定,挥霍浪费国家资财。主要包括:
  (1)用公款请客送礼,或提高招待标准;
  (2)用公款旅游;
  (3)擅自滥发实物、补贴;
  (4)擅自购买专控商品;
  (5)其它违反开支规定,挥霍浪费国家资财的行为。
  6、违反国家规定,擅自提高开支补贴标准、扩大开支补贴范围。
  7、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公共财物非法占为己有。
  8、上述各项未包括的违反国家和上级领导机关法令、法规、制度的行为。
  二、违纪金额的统计口径。对违反财经法规,款额无论大小,都应当区别情况作如下处理:
  (一)没收非法所得;
  (二)收缴应当上交的收入;
  (三)追还被侵占、挪用的资金;
  (四)冲转有关的帐目。
  审计统计的违纪金额,应是审计结论和处理决定中已确定并作出上述处理的违反财经法规的款额。在计算违纪金额时应遵照以下几项原则:
  1、按侵占国家和上级领导机关或部门利益的部分进行计算的原则。凡是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隐瞒、截留、转移各项收入,其违纪金额,按由此而侵占应交国家的利润、税金、铁路建设资金等进行计算;对虚列销售收入、乱挤乱列成本和营业外支出,假报工作量等,其违纪金额,按由此截留应上交国家和上级领导机关的利润、税金、铁路建设资金,虚报冒领、骗取上级部门的拨款、结算收入、补贴等进行计算。
  2、对违纪行为虽未侵占国家和上级领导机关或部门的利益,但依照有关法规作出审计处罚、处理进行计算的原则。
  3、对同一笔资金涉及两种以上和一笔资金涉及到资金来源和资金运用两方面违反财经法规行为的,应分别按违纪大的一方和违纪性质严重的一方进行计算的原则。
  4、对下列情况不计算违纪金额的原则:
  (1)因法规未明确规定或政策界限不清不予处理的问题;
  (2)因财会人员非故意行为或业务素质问题造成的一般性会计核算中的技术性差错;
  (3)因内部控制制度不够健全,造成的资金积压、资产盘亏盘盈等一般性财务、财产管理问题。
  5、罚款金额单独统计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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