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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道部关于违纪项目分类和违纪金额统计口径及界限的规定

铁道部关于违纪项目分类和违纪金额统计口径及界限的规定
 (1991年5月27日 铁审(1991)69号)


  为了正确划分违纪项目和计算审计查处的违纪金额,真实反映审计执法情况,促进审计基础工作管理,提高审计工作质量,依据《国务院关于违反财政法规处罚的暂行规定》(以下简称《处罚规定》)和《审计署关于审计查处违纪金额统计口径的意见》,特作如下规定:
  一、违纪项目的划分,是审计工作中对被审计单位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按其不同性质的分类。根据铁路实际情况重点划分以下八类:
  1、隐瞒、截留、转移应上缴国家和各级主管部门的税金、利润、铁路建设资金或其它收入。主要包括:
  (1)乱挤、乱列成本及营业外支出;
  (2)隐瞒、截留、转移、挪用销售收入和其它收入;
  (3)截留、漏缴国家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
  (4)截留、漏缴国家预算调节基金;
  (5)截留、转移、挪用各项罚没收入;
  (6)隐瞒、截留、转移、挪用应缴国家(上级)的其它基金或收入。
  2、虚报冒领骗取拨款和补贴。主要包括:
  (1)虚报预算支出骗取拨款;
  (2)虚报产量、销量或亏损骗取补贴;
  (3)其它虚报冒领骗取拨款或补贴。
  3、挪用生产性资金用于非生产性支出。主要包括:
  (1)挪用下列生产性资金:
  ①生产发展基金;
  ②更改基金。包括按规定计提、变价收入、上级拨入及其它规定用于更新改造的资金;
  ③大修理基金中应用于生产的部分;
  ④生产性基本建设投资拨款;
  ⑤技术转让收入中应用于生产的部分;
  ⑥生产经营流动资金;
  ⑦新产品试制基金;
  ⑧客货服务基金;
  ⑨挖潜改造基金;
  ⑩应用于生产的其它资金及各种专用拨款。
  (2)用于非生产性支出:
  ①非生产性基本建设;
  ②非生产性购置;
  ③其它非生产性费用。
  4、将全民所有制财产转让给集体所有制企业,将预算内资金划为预算外资金。主要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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