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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审计程序实施细则

  第28条 被审计单位对审计处理决定中,要求应上缴的违纪款项及罚款逾期不交的,审计部门可下达《审计扣款通知书》,通知被审计单位的上级财务部门扣缴。
  第29条 在审计中发现的严重违纪违法行为需移交监察、纪检、司法部门处理的,由审计部门填写《案件移交记录》连同与案件有关的资料向有关部门移交。
  第30条 审计组在完成一个审计项目后,按要求登记审计统计台帐。
  第31条 为检查被审计单位对《审计结论和处理决定》的执行情况,可对被审计单位进行回访,必要时可进行后续审计。

第三章 专题审计程序

  第32条 厂长(经理)离任经济责任审计:
  1、厂长(经理)任职期满,任职期内申请辞职,调动工作,离退休以及任职期间被职代会罢免,或因机构撤销离职等,应由其主管部门的人事部门向同级审计部门提出《厂长(经理)离任经济责任审计评议委托书》。
  2、审计部门接到委托书后,根据有关规定按一般审计程序实施审计。
  3、审计组提交的《审计报告》中应对厂长(经理)任期经济责任写出审计评议意见。
  4、审计部门在下达《审计结论和处理决定》的同时,提出《厂长(经理)任期经济责任审计评议书》,评议书一式三份,分送被评议人、人事、干部部门各一份,审计部门留存一份。
  第33条 授权审计:
  1、上级审计部门就有关审计事项授权下级审计部门进行审计时,下达《授权审计通知书》,通知下级审计部门并抄送有关部门。
  2、下级审计部门在接到《授权审计通知书》后,按相应的审计程序实施审计,并下达审计结论和处理决定。
  第34条 委托审计:
  1、审计部门委托下级审计部门或社会审计组织审计时,下达或提送《委托审计书》。
  2、受委托的审计部门在收到《委托审计书》后,按相应的审计程序实施审计。在审计过程中具有与委托审计部门同样的审计监督职责。
  3、受委托审计部门审计终了后,向委托审计部门提交《审计报告》和处理决定的建议,并移交审计资料,由委托审计部门按审计程序向被审计单位正式下达《审计结论和处理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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