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铁路审计程序实施细则

  第20条 被审计单位应在接到《审计报告》之日起十日内在《审计报告征求意见书》上签注意见后,返回审计部门,逾期未返回的视为同意。
  审计组对被审计单位就审计报告提出异议的问题进行核实,并写出书面说明。
  第21条 审计组向审计部门领导或单位领导提交《审计报告》,并附被审计单位签注的《审计报告征求意见书》及审计组对这些意见核实情况的说明。
  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报告》未签注意见时,审计组亦应写出相应的书面说明。
  第22条 审计部门根据领导批准的《审计报告》向被审计单位下达《审计结论和处理决定》,通知被审计单位执行并抄送有关部门。
  被审计单位在收到《审计结论和处理决定》之日起四十日内将《审计结论和处理决定》的执行情况书面报审计部门。
  第23条 对审计发现被审计单位以外的其它单位需要纠正的问题,发出《审计意见通知书》,向该单位提出纠正意见和建议。
  第24条 被审计单位对《审计结论和处理决定》如有异议,应在收到《审计结论和处理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派出审计组的审计机构的上一级审计部门申请复审,并抄送原审计部门。
  复审期间,原审计结论和处理决定照常执行。
  第25条 上一级审计部门收到复审申请后,按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1、超过规定期限的复审申请,按申诉事项办理;
  2、复审申请未提出事实或没有法规依据的,应退还被审计单位限期补正,否则不予受理;
  3、复审申请符合要求的应及时办理,并书面通知原审计部门和被审计单位。
  第26条 上一级审计部门自受理复审申请之日起一般应于三十日内作出维持、部分纠正或撤销原《审计结论和处理决定》的复审结论和处理决定,通知提出复审申请的被审计单位和原审计部门。特殊情况,复审期限可适当延长。
  第27条 上一级审计部门的复审结论和处理决定为终审结论和处理决定,被审计单位对终审结论和处理决定不服,可向终审部门的上级审计部门提出申诉或向人民法院提出起诉。


第 [1] [2] [3] [4] [5] [6] 页 共[7]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