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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道部关于液化气体铁路罐车(罐体)运输许可证发证规则

液化气体铁路罐车(罐体)运输许可证发证规则
 (铁安监(1990)162号 1990年11月13日)

第一章 总则

  第1条 为了加强液化气体铁路罐车罐体的安全管理,防止未经省级劳动部门登记、未按期检验修理、技术资料不全的液化气体铁路罐车流入铁路运输,危及铁路运输安全,根据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规则。
  第2条 本规则所指的液化气体铁路罐车同化工部《液化气体铁路罐车安全管理规程》第二条规定。
  第3条 液化气体铁路罐车投入使用前,产权单位应携带有关资料,逐台向所在地铁路局锅炉压力容器主管机构办理《液化气体铁路罐车(罐体)运输许可证》(以下简称《运输许可证》),无《运输许可证》或《运输许可证》已超过有效期的液化气体铁路罐车不予办理托运手续和重车过轨。

第二章 审查与发证

  第4条 新投入使用的液化气体铁路罐车,办理发证时,必须携带以下资料(原件):
  1、液化气体铁路罐车出厂时的有关技术资料:产品出厂合格证、质量监督检验证书、罐体材质证明书、强度计算书和罐体图纸。
  2、省级劳动部门签发的《液化气体铁路罐车使用证》。
  3、液化气体铁路罐车押运人员的《押运员证》。
  第5条 在用的液化气体铁路罐车,首次办理发证时,除携带第4条规定的全部资料外,还必须携带以下资料:
  1、经省级劳动部门同意的修理单位进行最近一次大修、中修的技术资料。
  2、经省级劳动部门批准的压力容器检验部门出具的大、中修检验报告。
  第6条 《运输许可证》按大、中修周期进行复审。办理复审手续时,应携带第5条1、2项规定的全部资料。
  第7条 在对液化气体铁路罐车办理审查发证或复审过程中,必要时可实地核查液化气体铁路罐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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