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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道部关于执行国际客协的补充规定[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铁道部关于公布铁道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发布日期:2003年6月17日 实施日期:2003年6月17日)废止

执行国际客协的补充规定
 (铁外(1988)339号 1988年4月8日)

  第1条 国际铁路通用免费乘车证
  第1项 公用免费乘车证
  1、本乘车证为铁路合作组织委员会制定的长期不记名的公用免费乘车证。只限出席国际铁路联运会议的代表团和参加铁组活动的人员凭出国护照或允许出国的其他证件出、入国时使用。
  2、凭本乘车证在参加国际客协各国铁路上乘车时,都有权免费享受下列待遇:
  (1)乘坐各种列车的各种席别的客车和卧车;
  (2)在车内取得卧铺的铺位,不受乘车时间多少的限制;
  (3)托运30公斤以内的行李;
  (4)取得全套卧具。
  第2项 私用免费乘车证
  1、本乘车证为铁路合作组织委员会制定的一次使用的私用免费乘车证,只限铁路系统的正式员工及家属凭允许出国的证件出、入国时使用;
  2、本乘车证的享受条件,比照各路国内现行免票规则的规定办理。
  3、凭本乘车证,只限所记载的经路和席别免费乘坐客车,支付票价差额后,允许改乘较高级的客车。乘卧车时,应按照全价购买全程卧铺票;
  4、凭本乘车证可以免费托运30公斤以内的行李。
  上述两种乘车证由铁道部外事局负责保管和填发,乘车前必须在国际旅行社或车站签证,使用完毕后缴回外事局,遇有将本证遗失时,须立即通知外事局,并按规定处以罚款。
  第3项 国内利用国际旅客列车免费乘车证
  因国际联运工作的需要,凡持有“莫斯科——北京直通特别快车,北京——满洲里间软、硬席免费乘车证”的铁路工作人员,可乘坐19/20次国际列车在苏铁客车和加挂的中铁客车,并不受夜间行车不足六小时不能乘坐卧车的限制。同时持该证件作为代用,可在北京——二连间乘坐中铁担当的3/4次、23/24次国际列车及89/90次直通客车,在北京——丹东间乘坐27/28次中铁直通客车。
  本证由铁道部外事局和北京、呼和浩特、沈阳、哈尔滨铁路局主管国际旅客联运部门负责保管和填发。使用完了后交回填发单位。
  第4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免费乘车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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