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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客货运输统计规则[失效]

  本表只统计补售客票,不包括持客票旅客另补购的加快票、卧铺票和超高、丢失、变席、变径、越站等及不计算旅客人数的代用票。
  本表为月报,于次月7日前报铁路局统计工厂。
  旅客补票统计表(客统报1略)。
  第28条 行李、包裹运输量统计表(客统报2)
  本表由车站根据行李、包裹票填报,重量以公斤为单位。于次月7日前报铁路局统计工厂。
  行李、包裹运输量统计表(客统报2略)。
  第29条 市郊定期往返客票通知单
  本通知单是作为返程发站统计市郊旅客发送人数的依据。发售站根据发售的市郊定期客票和往返客票填制,按月以书面或电报通知返程发站,并抄给本站所属和返程发站所属分局计统科、铁路局统计工厂。
  市郊定期往返客票通知单(略)。
  第30条 违流重车登记表
  本表是铁路局分界站或指定站,对未按铁道部(或铁路局)车流特定径路运输的违流重车,根据货票进行登记,并与有关车站或分局核对,于次月3日前寄给铁路局统计工厂。
  违流重车登记表(略)。

第三节 原始资料提供

  第31条 客货运输统计所需要的原始票据资料,由财务部门和基层站、段提供。为了保证统计数据及时搜集、计算、汇总和及时向财务部门提供财务决算,以及客货运输收入清算分配的统计资料。要求:
  一、财务部门应按旬向铁路局统计工厂移交客货原始票据资料。
  对其具体移交日期、方法,由各铁路局财务、统计部门共同商定。
  二、财务部门向统计部门移交的客货票据,应附票据整理报告(财收——4)。
  三、财务和计统部门要共同保证原始单据的及时移交和资料完整,对迟交、漏交而影响统计报表上报和统计数字质量时,要查明原因报部。
  四、计统部门在接收原始单据时,要确认资料的数量,并与票据整理报告(财收——4)核对。对统计完毕的票据资料,应按照商定办法及时完整地返还财务部门。
  五、由基层站、段提供的原始统计表,应按本规则的有关规定上报。
  第32条 财务部门或车站,如不以票据而以计算机软盘或网络传输方式向统计工厂提供统计数据时,必须保证所提供的数据与客货票据一致,所确定的统计范围和统计口径符合本规则规定。

第五章 客货直通统计资料交换

  第33条 由于客货运输统计是以发送票据为统计依据,为了编制统计报表的需要,发送局必须对直通运输的有关资料,通过计算机网络向到达局和通过局进行交换。
  第34条 交换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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