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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客货运输统计规则[失效]

  第7条 行李、包裹统计范围是指在铁道部管辖的铁路营业线、临时营业线上的车站按营业手续运送的行李、包裹。
  第8条 货物统计范围是指在铁道部管辖的铁路营业线、临时营业线上的车站按营业手续使用运用车(包括企业自备和租用车)运送的一切货物,包括:
  一、自站办理承运的货物(包括免费回送货主的货车用具和加固材料)。
  二、国境、新线、地方铁路分界站,由国外、新线、地方铁路接运的货物。
  三、不同轨距的倒装站,由不同轨距倒装的货物。
  四、港口站由水路接运的水陆联运货物。
  第9条 下列运输不在营业运输统计范围之内:
  一、工矿企业、新建铁路、地方铁路内部运送的旅客、行李、包裹和货物。
  二、新线、地方铁路分界站运往新线、地方铁路的旅客、行李、包裹和货物。
  三、新线、地方铁路到达分界站的旅客、行李、包裹和货物。
  四、新线分界站接运的通过新线的旅客、行李、包裹和货物。
  五、持铁路通用乘车证乘车的旅客和持铁路乘车证乘车的人员。
  六、按轴公里计费的,由企业机车牵引的企业车辆或企业租用的车辆装运的货物。
  七、填制货票的游车。
  八、货物运至到站后,未进行装卸作业,重新制票运输的货物。
  第10条 旅客退票
  旅客购买客票后因故在发站退票,根据退票报告在当月资料中剔出。

第二节 统计结算时间

  第11条 旅客运输统计结算时间为24点。货物运输统计结算时间为18点。

第三章 统计项目和统计指标

第一节 统计项目

  第12条 货物品类。货物品类是根据货运单据中所记载的货物名称,按铁道部颁发的《铁路货物运输统计品名分类表》查定。一张货票记载数种品名时,按其重量最多的货物确定,如只有一个重量时按第一个品名确定。
  铁道部颁发的《铁路货物运输统计品名分类表》是根据全国情况编制的,由于各地区经济情况不同,货物名称不一致和新品名不断产生,各铁路局可按货物的“自然属性”分类的原则,补充具体品名,报部计划司审定后实行。
  第13条 运送里程
  一、旅客和行李、包裹运送里程。是根据客运统计原始单据中记载的发、到站和经由,按《铁路客运运价里程表》查定。轮渡按20公里计算。
  二、货物运送里程。是根据票据上记载的发、到站和规定的经由,按《铁路货物运价里程表》查定。轮渡按100公里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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