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铁路货车统计规则[失效]

第十五章 统计监督与统计监察

  第51条 实行统计监督是《统计法》规定的统计基本任务和主要职能之一。货车统计要根据统计调查和统计分析,对运输生产和运营管理情况进行统计监督,并对运输系统进行统计法规监督。
  第52条 统计监察是对贯彻实施统计法规情况进行指导、检查、监督和查处统计违法行为。货车统计监察人员要严格贯彻执行国家统计法规检查和铁道部铁路统计监察有关规定,认真搞好统计监察工作,保证统计信息、原始单据的准确性、及时性和科学性。有关单位、部门领导和人员,要保障统计监察人员依法进行统计监督工作的职权不受侵犯,对反映的问题和提出的处理意见,应及时处理,作出答复。

第十六章 原始记录


  对各种原始记录(除列车编组顺序表外),各铁路局为了基层工作方便和正确编制报表,可根据具体情况改变本规则规定的格式。
  第53条 列车编组顺序表(运统1)
  列车编组顺序表是记载列车组成情况,作为车站与车长间、路局(分局)之间交接车辆的依据。是运输统计的主要原始资料。有关人员必须按下列规定正确、清楚地填记。  
  一、凡由编组站、区段站及列车始发站发出的一切列车(包括挂有车辆的单机、轨道车附挂路用车),均由车站按列车实际组成情况编制本表,除留存一份外,一份交电报所(确报室),一份交车长(单机交司机,下同)带到次一区段站、解体站。对经由局(分局)分界站(包括分界站为中间站)交出的列车时,需增添一份由车长负责交界站统计人员。
  根据自局或自站需要,可增添本表份数。
  二、本表填记方法:
  (一)编组站名:填记列车始发的站名。
  列车在分界站或在运行途中的编组站、区段站更换本表时,表头仍应填记原编组始发站名。
  解体站名:为本列车的计划终到站。
  (二)年、月、日、时、分:按日历日填记列车计划发车月日时分。
  (三)列车车次:按调度计划填记。
  (四)自首尾:不用字抹销。
  (五)制表者、检查者,必须有签字(代号)或盖章。
  (六)吨位车种栏:填记货车吨位及车辆基本记号(车体的正楷新文字)。对按车辆辅助记号确定自重、换长的货车(守车),并应填记其辅助记号。
  吨位:标记载重为两位数者,个位数为“0”时“0”字可以不填,个位数不是“0”的和100吨及其以上的须填记全吨位。
  车种:对无基本记号的外国车和企业(包括军方)自备车,按其车辆外型构造,比照部属货车车种标记填记。
  (七)罐车油种栏:根据罐车车体标记,以简字填记。如轻(Q)、粘(L)、滑(H)。车体上的油种涂有代用字样时,按所代用的油种填记。
  (八)车号栏:根据车体上的大号码填记。如发现双号码时,以车底架侧梁号码为准。
  (九)自重及换长栏:车辆的自重及换长,根据《铁路技术管理规程》中“机车、车辆重量及长度表”的规定计算。无规定时在本栏填记车体标记的自重及换长。
  (十)载重栏:根据货票填记货物的实际重量(即承运人确定重量,无承运人确定重量按托运人确定重量)填记。但对沿途零担车,则不论重空和装货多少,均一律按货车标记载重的三分之一填记。
  注:一票多车只有合计载重吨数时,用上下括号表示。
  为计算营业货物的列车载重,对下列装载重量,在载重栏内另以左右括号表示:
  1、重客车按客车车体外部标记载重计算;
  2、代客重车按每辆10吨计算;其它装非营业货物的非运用重车,按实际装载重量计算;无实际装载重量时,按标记载重三分之一计算;
  3、回送铁路空集装箱一吨箱每个自重0.2吨、五吨箱每个自重按1.0吨计算、十吨箱每个自重按2.0吨、二十英尺箱每个自重按2.5吨计算;
  4、整车回送篷布每张按60公斤计算;
  5、其他铁路货车用具(加固材料、军用备品等)按实际重量计算,整车回送无实际重量时,按货车标记载重的三分之一计算。
  本栏的载重量按辆以吨为单位填记,吨以下四舍五入。
  (十一)到站栏:按货票或其它货运票据填记重车的到达站名。多站整装零担车及整车分卸,应分别填记第一及最终到达站的站名。水陆联运货票,按到达第一个水陆口岸站填记。其他有指定到站的车辆亦在此栏记到达站名。
  (十二)货物名称栏:按货票记载的货物名称填记。对下列车辆按规定的字样填记。
  1、沿途零担车填记“沿零”字样,整装零担车填记“整零”(包括集装箱装载的整零)字样;
  2、运用空车,填记“空”字;
  3、运送军运货物的货车,填记军运号码;
  4、非运用车填记非运用种别。如“检修”、“代客”、“路用”、“局自备”字样,企业自备空车、企业租用空车填记“自备”、“租用”字样;
  5、整车回送铁路空集装箱填写“空集装箱”字样;
  6、一车货物有数种品名时,按其中重量最多的货物品类填记;如只有一个重量时,按第一个品名填记。并在品名之后增填“等”字。
  (十三)收货人或卸线栏:按铁路局规定填记。
  (十四)发站栏:按货票填记重车始发站名。
  (十五)篷布栏:根据货票和“特殊货车及运送用具回送清单”填记铁路篷布张数。
  (十六)记事栏:除填记下列事项外,其余按铁路局的规定填记:
  1、对装载危险、易燃货物的车辆,按《危险货物运输规则》的规定填记隔离记号。
  2、对外国车辆,填记国名。对企业自备和企业租用车辆,填记企业简称。对军方自备车应填“军方自备”字样。
  三、“自编组站出发及在途中站摘挂后列车编组”各栏,按下列方法填记:
  (一)站名:编组始发列车填记始发站名。列车在分界站或在运行途中的区段站更换本表时,则填记更换站名。
  (二)客车:填记客车(包括简易客车)的辆数。
  (三)货车:其重、空车为运用车的重车、空车。非运用车为检修、代客、路用、企业自备及租用空车、局自备车等。其中代客栏为棚车代用客车辆数。
  (四)守车:为实际守车数。
  (五)其他:填记不属于客、货、守车范围的机械车辆、架桥机、起重机、无火机车等。
  (六)合计:为列车编组总辆数(不包括本务、重联、补机及有火附挂机车等)。
  (七)自重:填记全列车(包括无火机车)加总后的自重吨数(吨以下四舍五入)。
  (八)载重:填记表内载重栏加总后的吨数。对表内载重栏用左右括号表示的重量,应另行加总,亦在本栏另以左右括号表示。
  (九)总重:填记本项自重加载重及载重栏内括号重量的总吨数。
  (十)换长:填记全列车辆(包括无火机车)加总后的换长。
  根据站调或值班员的通知,临时加挂重联或有火附挂机车的换长以分子表示,不包括分母内。对本务机、补机和图定双机牵引区段重联机车的长度,不包括列车换长之内。  
  (十一)铁路篷布合计:为铁路篷布总张数。
  四、列车中有装载回送铁路的检修车时,须另填本表一份,填记被装载车辆的车种、车号及辆数,并注明“第×××次列车运统一附件”字样,作为各车站(分界站)出入车数的依据。
  五、本表在列车出发、运行途中及到达时,应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车号员编制本表后,应与现车进行核对。
  (二)车长在列车出发前,向车站领取本表,并与现车进行核对,发现不符时应要求车站更正。
  (三)列车在中间站摘挂车辆时,由车长将摘下车辆记载抹销,将加挂车辆有关事项记入空白行内,并在各该车辆的记事栏内注明摘挂车辆站名以及填记摘挂后列车编组情况各栏。
  (四)列车到达后,车长应将本表移交车站,由车号员与现车核对,发现不符时应要求车长更正。
  列车编组顺序表(略)。
  六、车站对本表应分别到、发列车逐日整理,装订成册,妥善保管。
  七、“运统1甲”定为确报用编组顺序表。
  “运统1乙”定为列车编组通知单(司机报单用)。
  第54条 行车日志(运统2、3)
  一、本日志是各车站记录列车运行情况的原始资料。
  主要用途如下:


第 [1] [2] [3] [4] [5] [6] [7] [8] [9] 页 共[10]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