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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运输设备统计规则[失效]

  三、几条正线在一个车站出岔时,每条线路的营业长度均自站中心起计算。
  四、局、分局界在区间时,其营业长度不计算至站中心,应计算至局、分局分界处。
  五、联络线一般不计算营业长度,但如投入计费营业的联络线应计算营业长度。
  六、站线、段管线、岔线和特别用途线均不计算营业长度。
  七、营业长度中的双线及其以上地段,应按与双线相对应的第一线长度计算。如有一条线路营业长度为100公里,其中有一地段为双线,该地段的第一线长20公里,二线为20.5公里,则该线路中的双线及其以上地段长度应为20公里(即第一线的长度)。
  八、封闭的线路,只计算延展长度,不计算其营业长度。
  第16条 为了反映铁路的地区分布状况,正线延展长度和营业长度应按省、市、自治区分组统计。
  第17条 双线及以上线路(含部分双线的线路)应列出每条线的线名、双线(含双线区段)的起迄地点和营业长度。
  第18条 由工务段代维修的非路产专用线延展长度,是指工务段与路外单位订立代维修合同的线路长度,但产权已移交铁路的部分线路不计算在内(即接轨道岔尖端至警冲标外第一个轨缝的一段线路及安全线)。
  第19条 对路外企业专用线与铁路部门线路衔接的道岔,如其产权移交铁路时,由接轨道岔尖轨尖端至警冲标外第一个轨缝的一段线路,列为路产线路,此长度统计在岔线长度内,与接轨道岔有连动的道岔及安全线其产权也属铁路,其安全线统计在特别用途线长度内。
  第20条 线路名称及起迄地点。各铁路局管辖的铁路线路,依顺序逐一列出每条线路的线名,先列跨局线路,每条线路的起迄地点,应填车站名称或起点终点的里程,但跨局线路分界处的地点、名称或里程,应由两局协商一致,如协商不一致时,由部计划司裁定。电子计算机编码由计划司统一规定。
  第21条 营业长度和正线延展长度在报告年度内发生增减变化时,应在统设报1附表逐条线路填写变更日期及原因。

第三节 道口

  第22条 道口是指铁路与汽车、马车道路平面交叉的地点,凡属铁路局批准的属于路内产权的道口(无论是否有人看守)均应统计。但不包括:
  一、2.5米以下过道;
  二、站内为搬运行包和旅客上、下车的通道;
  三、货场为搬运货物等跨越线路的通道;
  四、非路产道口。
  一个道口通过两条以上线路,如铺面连续,算一个道口,如铺面不连续,则分开统计。有人看守的道口应按是否分开看守而定。

第四章 钢轨、无缝线路、道岔

第一节 钢轨

  第23条 钢轨延长按钢轨类型(每米的重量)分别统计,由重到轻分组。为75公斤、60公斤、50~59公斤、43~49公斤、42公斤及以下。
  第24条 钢轨延长是指钢轨的延展长度(包括轨缝长度),其长度应与统设报1线路延展长度(线路长度统计报表)数字相应一致。
  第25条 钢轨延长按正线和站段岔特线分组统计。正线应按线名填写,顺序比照本规则第20条办理。站段岔特线按正式营业、临时营业分别填列总计。
  第26条 损伤钢轨是指铺设在正线上的超过部定磨耗标准的钢轨。详见铁工务(1989)93号文《铁路线路维修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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