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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局运营固定资产折旧基金使用和管理实施细则

铁路局运营固定资产折旧基金使用和管理实施细则
 (铁计(1990)55号 1990年3月31日)


  自一九八七年执行《铁路局运营固定资产折旧基金使用和管理实施细则》以来,铁路局的基本折旧基金、大修理基金(以下简称两项基金)依照“按局定率、部分集中、分级管理”的原则,使用和管理基本做到了合理分配,明确分工和责权挂钩。对统筹规划,扩能挖潜,增强各铁路局自我发展的活力都起到了积极作用。为进一步完善铁路经济承包责任制,管好用好两项基金,将原公布的两项基金使用和管理实施细则作了修改、补充和完善,现予公布实施。
  一、更新改造计划
  1、运营部门基本折旧基金按应计折旧固定资产原值4%提取。其中基本折旧率0.5%由部集中作为购置机车、车辆和安排其他重大技术改造项目。
  2、在国家未批准对铁路固定资产原值重估价前,对各铁路局基本折旧分配率作如下调整:
  (1)对1985年底前形成的固定资产,按下式计算:
  各铁路局基本折旧分配率=(全路固定资产原值/全路正线延长公里)÷(该局固定资产原值/该局正线延长公里)×3.5%(式中固定资产原值均不包括机车车辆)
  (2)1986年1月1日起新形成的固定资产,各局均采用3.5%的基本折旧分配率。
  3、为保证全路路网性的技术改造有相应的资金来源,并适当留有机动资金用于安排各局间的重点项目,各局按率计算的基本折旧基金的30%交部集中使用。
  4、机车车辆基本折旧基金及计划年度前一年的新增固定资产提取的折旧基金,由部统一安排使用。
  5、铁路局留用的更新改造资金,均按15%的比例向部上缴能源交通基金和按10%的比例上缴预算调节基金。
  6、部集中的更新改造资金,主要用于:
  (1)主要干线、编组站的综合性技术改造,包括牵引动力改革引起的技术改造;
  (2)跨局的客车扩大编组及开行重载列车有关改造;
  (3)涉及全路性的新技术、新设备及电子计算机网络工程。
  7、铁道部指定的更新改造项目,由部安排投资,铁路局管理。
  (1)新建、扩建集装箱货物及集装箱购置;
  (2)新建、扩建客货车辆段及机械保温车辆段;
  (3)省会、直辖市所在地客站总体改、扩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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