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2条 下列情况不能计算新增生产能力:
(一)主体工程虽已建成,但设备尚不配套或必要的辅助设施未相应建成,因而不具备正常运输或生产条件的工程。例如,一条(或一段)铁路,线路已建成,通信信号或客货运房屋尚未建成;一个工厂厂房建成,设备已安装完,但上下水、通风管路等工程尚未配套,均不能计算新增生产能力。
(二)设计内容中的主体工程或生产作业线尚未建成,采取临时措施试生产,虽能生产设计规定的产品,但不能保证正常生产的工程。例如:铁路线路未按设计建成,采取过渡工程运营,未经验收;工厂的厂房尚未建成,采用临时厂房,临时安装部分设备,利用代用设备,或缺乏必要的设备,不能保证正常生产的,也不能计算新增生产能力。
第三节 计算新增生产能力的标准
第53条 新增生产能力的数量,原则上应按工程的设计(或计划)能力计算。如。铁路线路、通信电线路、地下电缆、自动闭塞等的长度,铁路线路的输送能力、编组站的编解能力、机车车辆的检修能力、工厂的修造能力以及学校的学生席位、医院的病人床位等均按设计能力计算。
以建筑物的容积、面积或长度表示的新增生产能力或工程效益,按实际建成数量计算。如:铁路货物仓库的容积,住宅、学校、医院的建筑面积等的能力(或工程效益),一律按实际完成的数量计算。
总体设计中新建的学校及医院的新增效益是指全部房屋建筑面积。包括住宅、宿舍、食堂、办公室等非教学及医疗用房的面积。
设计能力是指设计中规定的主体工程(或主体设备)及相应配套的辅助工程(或配套设备)在正常情况下能够达到的生产能力。在建设过程中需要调整设计能力时,必须经原批准设计的管理机关批准后,才能按修改后的能力计算,如尚未批准,仍按原设计能力计算。无设计(或计划)能力的,可根据验收时鉴定能力计算。
建成投产的工程,按设计规定的内容全部建成,各生产环节的设备已经配齐符合计算新增生产能力条件的,应按该工程的全部设计能力计算;未按设计全部配套建成,但保证运输生产的主体工程、辅助工程、主体设备、配套设备都已部分完成,形成运输能力和生产作业线,经负荷试运转正式交付运营和投入生产的,只计算配齐部分的能力。
第54条 若干新增生产能力的具体计算标准
(一)铁路线路(包括新建铁路、增建第二线、枢纽内的线路、改建铁路、电气化铁路以及铁路线路自动闭塞,下同):其新增生产能力的统计范围、指标分类,均与第五章第二节的“正线铺轨”相同。计算新增生产能力的标准是:
铁路线路的全线或一段建成,经验收合格,办理了验收交接手续,有正式的验收证书或报告,交付运营部门管理,按线路的设计长度(正线公里)和输送能力(万吨/年)分开主线正线和其他正线填报新增生产能力。
在执行计算新增生产能力标准的前提下,针对各种线路的特殊情况,具体规定如下:
新建铁路:新建单线建成交付运营时,按其设计长度分开主线正线和其他正线统计到Ⅰ线中;新建双线建成交付运营时,其主线正线设计长度(以左线为准),左线统计到新建Ⅰ线中,右线统计到新建Ⅱ线中;其他正线按Ⅰ、Ⅱ线分别统计。
增建第二线:增建第二线建成交付运营,既有线改造完毕恢复运营,形成双线运输能力时,按设计规定左线的主线正线设计长度作为增建第二线的新增生产能力。双绕地段建成交付运营时,左线的设计长度为增建第二线的新增生产能力,右线统计到其他正线Ⅰ线中。
增建第二线的设计长度,是以设计起点向终点方向左侧的一条(简称左线)为准,用左线贯通,按左线长度(考虑长短链)计算的。
电气化铁路:建成交付运营时,按接触网的设计长度,分开主线正线和其他正线计算设计长度。双线电气化注明“双”字(以左线的设计长度为双线长度),单线电气化注明“单”字,不再分Ⅰ、Ⅱ线统计。
枢纽内的线路:枢纽内线路交付运营时,根据通过枢纽内的各种线路(新建铁路、增建第二线、电气化铁路等)的有关规定,分开主线正线和其他正线统计其Ⅰ、Ⅱ线的设计长度。
自动闭塞:建成交付运营时,分开主线正线和其他正线统计闭塞长度(正线公里),双线闭塞注明“双”字(以左线的设计长度为双线长度),单线闭塞注明“单”字。
(二)枢纽建设:全部或单项建成,经验收合格,办理了验收交接手续,有正式的验收证书或报告,交付运营部门管理,就填报新增生产能力。由于枢纽建设的内容不同,新增生产能力的指标也不一样,主要用以下几个指标反映枢纽的新增生产能力。
编组站:以编解车辆数或新增的编解车辆数计算。
机车车辆检修:以机车的架、洗、定(轮)修,客货车检修的台位数或增加的台位数和机、客、货车检修的台(辆)数计算。
货运设备:按货位个数和仓库、货棚的面积计算。
客运设备:按候车室的面积计算。
(三)工厂建设:建成投产时,以设计规定的主要产品的年产量计算新增生产能力。新建工厂按全部的设计能力计算,改、扩建工厂按改、扩建后增加的能力计算。设计上规定几种主要产品的则分别逐一计算。
(四)机车车辆购置:购置国产或进口的机、客、货车的实际数量。
(五)大专院校学生席位:包括大学、学院、专科院校的学生席位,以及国家承认大专学历的管理干部学院、教育学院和党校等成人高等学校的学生席位。
(六)中等学校学生席位:包括中等专业学校、普通中学、职业中学、技工学校、成人中等学校(包括国家承认学历的党校)和工读学校的学生席位。
(七)其他学校学生席位:不属于上述几类学校的其他学校。
第55条 计算新增生产能力的几项具体规定
一、现行统计制度规定,全部靠手工生产的工厂和矿山的新增生产能力不予统计。
二、改、扩建的建设项目或单项工程的新增生产能力,如无设计能力资料时,可根据验收时鉴定的净增能力计算,即改、扩建后的全部生产能力(或可能达到的年产量)减去改、扩建前原有的实际生产能力(或年产量)后,就是改、扩建项目的新增生产能力。
三、迁建项目一般不再计算新增生产能力。在迁建的同时扩大建设规模的,应按比原有能力增加的部分计算新增生产能力。
四、恢复项目,应计算其恢复重建的全部生产能力。
五、引进国外成套设备的工程,应按合同规定,在该生产考核期满经过验收鉴定达到设计标准,双方签字确认后,才能计算新增生产能力。
六、各类学校新增学生席位数,一般应按设计的席位数计算。没有设计席位的,可按教育部门规定的各类学校每一个学生的定额面积除学校报告期建成交付使用的全部房屋建筑面积,折算为新增学生席位。医院新增病床床位数按设计规定的新增病床床位计算。
第四节 新增生产能力的表现形式
第56条 新增生产能力(或工程效益)一般有下列三种表现形式:
一、以建设项目或单项工程在单位时间内(一般是一年)所能生产的产品数量来表示。如:铁路货物输送能力(万吨/年),铁路机、客、货车修造能力(台〔辆〕/年)、钢梁钢结构(吨/年)、节约煤炭(万吨/年)等等。
凡是用年产量来表示新增生产能力数量的,都是按设计文件中规定的全年的生产能力计算的,它表明在正常情况下一年时间中所能生产的产量,与该项工程在当年实际投入生产时间长短和实际产量多少无关,不能用自投入生产日期至年底止的实际产量来作为新增生产能力。
二、以建设项目或单项工程的长度、面积、容量、数量表示。如:铁路里程、房屋建筑面积、仓库容量、购置机客货车台(辆)数、学校学生席位、医院床位等。
三、以建设项目或单项工程在单位时间内所能处理的物质数量来表示。如:木材防腐厂污水处理能力(万吨/年)。
为了更具体地反映新增固定资产的使用价值,有时需要用两种或两种以上的复合计量单位来表示新增生产能力或工程效益。如:学校用学生席位和建筑面积、医院用病床位和建筑面积表示。
铁路的新增生产能力名称和计算单位,统一按《铁路新增生产能力目录》填报(见附录:“固定资产投资统计标准”),目录上未列出的按设计上规定的生产能力(或工程效益)填报。
第五节 新增生产能力的主要指标
第57条 新增生产能力主要指标有:
一、建设规模:是指建设项目设计文件中规定的全部设计能力(或工程效益)。如,铁路主线正线的设计全长和输送能力,编组站的编解车辆数,新、扩建铁路工厂设计的修、造车数等等。包括建设项目中报告期尚未开工的,报告期在建的以及报告期以前已经建成投产的工程的生产能力(或工程效益)。它是以实物形态表示的建设规模指标,反映在建项目全部建成投产(或交付使用)后,能够为社会提供多少设计能力(或工程效益)。建设规模与“投资规模”不同,投资规模是以货币表示的实物工程量的总和,用以说明一个时期固定资产建造的投资规模,并不能表示为社会提供多少生产能力。但两者又有密切的联系,一般来说,投资规模与建设规模成正比关系。建设规模是划分大中小型建设项目的主要依据之一。正确反映建设规模,对加强固定资产投资计划管理有着重要意义。
建设规模的表现形式与新增生产能力一致。建设规模的计算,新建项目按全部设计能力计算,改、扩建项目按改、扩建后新增加的设计能力(或工程效益)计算。
二、施工规模:是指报告期内施工的单项工程(或更新改造项目)的设计能力(或工程效益)。例如:一段铁路建设(新线、增建第二线、电气化、技改等),枢纽项目中的一个编组站建设,一段自动闭塞改造,改、扩建机务段、车辆段等等。包括报告期以前开工跨入本年继续施工的单项工程的设计能力和报告期新开工的单项工程的设计能力。报告期内建成投产或报告期施工后又停缓建的单项工程的设计能力,属于报告期施工规模的一部分,不应扣出(期末施工规模则不包括这部分设计能力)。施工规模可以具体反映在建项目已铺开的工程内容,对于编制和检查年度基建和更改计划,进行综合平衡,引导建设单位将投资用于国家急需的建设方面,都有着重要意义。为了保证国民经济有计划按比例地持续发展,年度之间要保持合理的施工规模。如果施工规模过大,会拉长建设战线,分散力量,影响在建工程的正常施工和按期投产;反之,施工规模过小,也会使新增生产能力不衔接,影响扩大再生产。
施工规模=建设规模-报告期以前已经建成投产单项工程的设计能力-尚未开工的单项工程的设计能力-报告期以前停缓建工程的设计能力。
例如:某增建第二线建设规模为530公里,报告期以前已交付运营141公里,报告期内交付运营142公里,报告期以前停缓建50公里,报告期内停缓建20公里,尚未开工的有80公里,则:
施工规模=530公里-141公里-50公里-80公里=259公里
期末的施工规模=530公里-141公里-50公里-80公里-142公里-20公里=97公里
不论报告期是否形成新增生产能力,建设项目或单项工程的建设规模和施工规模的数据均要填报齐全。
三、自年初累计新增生产能力和本年新增生产能力
自年初累计新增生产能力是指自1月1日至报告期止按照新增生产能力的计算条件和标准,累计建成投入生产或交付使用的单项工程的设计能力。它反映本年以来的投资成果,是检查年度新增生产能力计划完成进度的依据。
本年新增生产能力是指自1月1日至12月31日止建成投产或交付使用的单项工程的设计能力。它是本年施工规模中当年发挥效益的部分,反映当年的建设成果,可以与当年施工规模对比考核和分析投资效果。
四、自开始建设累计新增生产能力:指自开始建设至报告期止建成投产的全部单项工程累计新增的生产能力。包括报告期以前已经建成投产的单项工程的新增生产能力和报告期建成投产的单项工程的新增生产能力。它反映建设项目自建设以来的建设成果,它同建设规模对比,可以反映设计总能力的完成程度。
五、节约原材料、燃料、动力:是指更新改造企业事业单位本年建成投产的节约项目,全年可以节约的原材料、燃料、动力的数量。填写节约数量应以设计规定数为准,没有设计的可按计划数填列;没有设计或计划的可按投入生产后实际效益推算全年可节约数量。它是具体反映各种节约项目建设成果的指标。
六、全年可节约物耗的价值:是指更新改造企、事业单位本年建成投产的节约项目,按设计或计划全年可节约的物质消耗的价值,根据设计或计划全年可节约的原材料、燃料和动力的数量分别乘以相应的单价计算金额。它是综合反映节约项目建设成果的指标。
七、新增产值、利润、税金和创汇:是指工业企业本年建成投产的更新改造项目,按设计或计划要求,在原有基础上每年可新增加的工业总产值、产品销售利润、销售税金和出口产品销售的外汇收入。这四项指标根据投产项目的设计或计划文件计算,没有设计和计划的,根据投产后的实际效益推算全年可增加的数量。
第七章 新增固定资产统计
第一节 新增固定资产的涵义
第58条 新增固定资产(又称交付使用的固定资产):是指通过投资活动所形成的新的固定资产价值。包括已经建成投入生产或交付使用的工程和达到固定资产标准的设备、工具、器具的投资以及有关的应摊入的费用。它是用价值形态表示的建设成果的综合性指标,是综合计算不同时期、不同部门、不同单位的固定资产投资效果的必要数据。新增固定资产的数量和质量,对国民经济的发展速度和技术进步有很大影响。一定时期的新增固定资产,应与本期固定资产投资完成额和在建工程所占用的投资保持适当的比例,把本期新增固定资产、本期投资完成额与期初期末在建工程占用投资联系起来观察,对于合理安排投资规模,加快建设进度,提高投资效果,都有重要意义。
第二节 新增固定资产的计算方法
第59条 新增固定资产是新增生产能力(或工程效益)的价值表现。一个单项工程(或更新改造项目,下同)建成投产后,从实物量(使用价值)上表现为新增生产能力,从价值量上表现为新增固定资产。因此,计算新增固定资产的条件与计算新增生产能力的条件是一致的,能独立发挥生产能力的单项工程建成投产,具备计算新增生产能力的条件时,就应同时计算新增固定资产。计算新增固定资产的具体方法是:
一、凡能独立发挥生产能力(或工程效益)的单项工程,建成投入生产或交付使用后,即计算该工程的新增固定资产(包括建筑安装工程和设备、工具、器具的价值及应分摊的有关费用)。一次交付生产(或使用)的工程,一次计算新增固定资产。分期分批交付生产(或交付使用)的工程,应分期分批计算新增固定资产。如铁路线路建设中分段建成投产,枢纽建设中编组场单项建成交付使用,工厂的主要车间建成投产,即可计算新增固定资产。
二、现有企业单位,为了提高产品质量、改善劳动条件、节约材料消耗、保护环境等而建设某些不增加生产能力的附属辅助工程,或增添一些设备的,只要全部建成,正式验收或正式移交生产部门的,就要计算新增固定资产。
在铁路线路、工厂等建设项目中,即使线路或生产作业线尚未建成,不构成生产系统,但能独立发挥效益的附属工程,如住宅、食堂、学校、医务所、托儿所等建成交付使用,也要计算新增固定资产。
在工业建设中,有设备安装的车间厂房,已按设计要求全部建完,设备尚未安装完毕,只能计算厂房的竣工面积和竣工价值,不能计算新增固定资产,只有在该车间全部建成,需要安装设备安装完毕,符合计算新增生产能力条件并交付生产时,方可将厂房和设备等价值一并计入新增固定资产。
三、生产性工程已全部建成,本期只进行不增加生产能力(或工程效益)的配套、扫尾工程,当这些工程完成以后,虽然没有增加生产能力,但要计算由本期投资而增加的固定资产。
四、凡购置达到固定资产标准的,不需要安装的设备、工具、器具(如机车、汽车、推土机等),应在交付使用或运到建设单位的仓库或指定地点后,计算其新增固定资产。
五、属于增加固定资产的其他费用,能确定应由某个单位单项工程负担的,可以直接随同该工程计入新增固定资产;不能确定负担对象的,应分摊计入各有关工程的新增固定资产中去。分摊的方法一般有两种:
第一种方法,按概算数的比例分摊,计算公式如下:
概算中各项待摊费用合计
(扣除可直接分摊部分)
分摊率=-----------×100%
概算中建筑安装工程投
资及需要安装设备投资
某项单项工程应负担的待摊费用=(该项单项工程的建筑安装工程及需要安装的设备投资)×分摊率
第二种方法,按实际数的比例分摊,计算公式如下:
上年结转的和本年发生的待摊费用合计
分摊率=-------------------------×100%
上年结转和本年完成的建筑安装工程投资及需要安装设备投资
某项单项工程应负担的待摊费用=(该项单项工程的建筑安装工程及需要安装设备投资)×分摊率
新增固定资产的价值应包括建成投产或交付使用的工程的全部价值。即一个在报告期投产的单项工程,其新增固定资产不仅应包括报告期完成的投资,而且还应当包括该工程在报告期以前完成的投资,以及应分摊的其他费用。
对转出的“在建工程”投资,如转给路外单位,则不计算新增固定资产价值;移交给路内单位施工的,由转出单位将“在建工程”统计资料提供给接收单位,待工程投产时,由接收单位一起计算新增固定资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