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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固定资产投资统计规则

  报告期接 报告期完成建安价值 设计正
  触网折合=---------×
  正线公里 接触网全部建安价值 线公里  
  接触网导线“条公里”是指报告期实际架设接触网导线的长度(正、站线等架设的延展长度)。

第八节 房屋建筑面积

  第45条 房屋建筑面积
  房屋是指有屋面和围护结构(有墙或两边有柱),能够遮风避雨,可供人们在其中生产、学习、工作、娱乐、居住或储藏物资的场所。房屋建筑是固定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房屋建筑面积是从实物形态上反映建设规模和建设成果的重要指标之一,也是检查工程形象进度,考查和分析投资效果,研究施工任务与施工力量和建筑材料之间平衡情况的一项重要依据。不同结构、不同用途房屋建筑面积的增长,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国民经济的发展和人民物质文化生活水平提高的情况。
  房屋建筑面积从外墙线算起,包括可供使用的有效面积和墙、柱等结构占用面积,不包括天井、室外楼梯等占用的面积。多层房屋按各层(包括地下室)面积总和计算。旧房加层或改造,只计算增加的建筑面积;旧房拆除重建或移地迁建,计算其全部建筑面积。临时性房屋不计算建筑面积。
  第46条 计算房屋建筑面积的具体规定
  为了统一建筑面积的计算方法,正确计算建筑面积,按照国家现行制度规定:
  一、单层建筑物不论其高度如何,均按一层计算,其建筑面积按建筑物外墙勒脚以上外围水平面积计算。单层建筑物内如带有部分楼层者,亦应计算建筑面积。
  二、多层建筑物的建筑面积,按各层建筑面积的总和计算,其底层按建筑物外墙勒脚以上外围水平面积计算,二层及二层以上按外墙外围水平面积计算。
  三、地下室、半地下室、地下车间、仓库、商店、地下指挥部等及相应出入口的建筑面积,按其上口外墙(不包括采光井、防潮层及其保护墙)外围的水平面积计算。
  四、用深层基础做地下架空层加以利用,层高超过2.2米的,按架空层外围的水平面积的一半计算建筑面积。
  五、坡地建筑物用吊脚做架空层加以利用,层高超过2.2米的,按围护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建筑面积。
  六、穿过建筑物的通道,建筑物内的门厅、大厅,不论其高度如何,均按一层计算建筑面积。门厅、大厅内回廊部分按其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建筑面积。
  七、图书馆的书库按书架层计算建筑面积。
  八、电梯井、提物井、垃圾道、管道井等均按建筑物自然层计算建筑面积。
  九、舞台灯光控制室按围护结构外围水平面积乘以实际层数计算建筑面积。
  十、建筑物内的技术层,层高超过2.2米的,应计算建筑面积。
  十一、有柱雨篷按柱外围水平面积计算建筑面积;独立柱的雨篷按顶盖的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建筑面积。
  十二、有柱的车棚、货棚、站台等按柱外围水平面积计算建筑面积;单排柱、独立柱的车棚、货棚、站台等按顶盖的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建筑面积。
  十三、突出屋面的有围护结构的楼梯间、水箱间、电梯机房等按围护结构外墙水平面积计算建筑面积。
  十四、突出墙外的门斗按围护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建筑面积。
  十五、封闭式阳台、挑廊,按其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建筑面积。凹阳台、挑阳台按其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建筑面积。
  十六、建筑物外有顶盖和柱的走廊、檐廊按柱的外边线水平面积计算建筑面积;圆柱的走廊、檐廊按其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建筑面积。
  十七、两个建筑物间有顶盖的架空通廊,按通廊的投影面积计算建筑面积;无顶盖的架空通廊按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建筑面积。
  十八、室外楼梯做为主要通道和用于疏通的均按每层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建筑面积;楼内有楼梯的,室外楼梯按其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建筑面积。
  十九、跨越其他建筑物、构筑物的高架单层建筑物,按其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建筑面积;多层按多层计算。
  二十、各单位参加统建的房屋,由铁路参加统建的单位统计其分配到的建筑面积。
  第47条 房屋建筑面积统计主要指标
  一、房屋施工面积
  房屋施工面积,是指报告期内施过工的各栋房屋建筑面积的总和。包括(一)本期新开工的面积;(二)上期跨入本期继续施工的面积;(三)上期停、缓建在本期继续施工的面积;(四)本期竣工的面积和本期施工后又停缓建的面积。房屋施工面积是反映一定时期内房屋建筑施工规模的指标。
  施工面积以房屋单位工程为对象进行计算,即一栋房屋已进行施工,以整栋房屋的建筑面积计算施工面积;多层房屋不论在哪一层施工,都以各层的总面积计算施工面积。施工面积统计有“自年初累计施工面积”、“本年施工面积”和“自开始建设至本年底累计施工面积”三个指标,分别反映不同时期的房屋建筑规模。
  (一)自年初累计施工面积:是指建设项目(建设单位)自1月1日至报告期(月)末止施过工的各栋建筑面积之和。
  (二)本年施工面积:是指建设项目(建设单位)自1月1日至12月31日施过工的各栋房屋建筑面积之和。
  (三)自开始建设至本年底累计施工面积:是指建设项目(建设单位)自开始建设至本年底止施过工的各栋房屋建筑面积之和。
  二、房屋新开工面积
  房屋新开工面积,是指在报告期内新开工的各栋房屋建筑面积的总和。不包括上期跨入报告期继续施工的房屋面积和上期已停缓建而在本期复工的面积。房屋开工应以房屋正式开始破土刨槽(地基处理或打永久性桩)的日期为准。多层建筑开工时,新开工面积应按各层面积总和计算。新开工面积是房屋施工面积的组成部分,在一般情况下,这部分面积在施工面积中应保持合理的比重,新开工面积比重过大,会造成建设战线拉长,影响建设效果,新开工面积比重过小,也不利于保持施工的连续性;所以在房屋建筑面积统计中,经常观察新开工面积的数量和比重,对于研究建设规模,合理组织施工和提高经济效益,都有重要意义。
  三、房屋竣工面积
  房屋竣工面积,是指在报告期内房屋建筑物按照设计要求已全部完工,达到住人或使用条件,经验收合格,正式移交给使用单位(或建设单位)的各栋房屋建筑面积的总和。竣工房屋面积表示在一定时期内,经过建设为社会提供多少可供使用的房屋。它是反映固定资产投资和建筑业生产成果的重要指标,也是考核固定资产投资效果和建筑业经济效益的依据之一。
  计算房屋竣工面积,要严格执行房屋竣工验收标准。对民用建筑来讲,一般应按设计要求在土建工程和房屋本身附属的水、电、卫(包括设计中有的煤气、暖气)工程已经完工,通风、电梯等设备已经安装完毕,做到水通、灯亮、经验收正式交付给使用单位的,才能计算竣工面积。对工业等生产性房屋建筑来讲,一般应在房屋的土建工程(包括水、暖、电、卫、通风)及属于房屋组成部分的生活间、操作间、烟囱等工程已经完成(不包括安装设备的基础工程),可以进行工艺设备和管线安装时,才可计算竣工面积。  
  竣工面积有“自年初累计竣工面积”、“本年竣工面积”和“自开始建设至本年底止累计竣工面积”三个指标,分别反映不同时期房屋建筑的成果,检查房屋建筑计划执行情况。
  (一)自年初累计竣工面积:是指建设项目自1月1日至报告月止竣工的各栋房屋建筑面积之和。
  (二)本年竣工面积:是指建设项目自1月1日至12月31日竣工的各栋房屋建筑面积之和。
  (三)自开始建设至本年底累计竣工面积:是指建设项目自开始建设至本年底竣工的各栋房屋建筑面积之和。
  四、有效面积、使用面积和居住面积
  (一)有效面积:是指房屋建筑面积中扣除房屋结构(外墙、隔墙、柱等)所占面积后的全部面积。
  (二)使用面积:是指住宅的有效面积扣除公用面积(如过道、垃圾道、电梯井等)以后,可供住户使用的按内墙线计算的房屋面积。
  (三)居住面积:是指住宅使用面积中专供居住用的房屋面积,不包括客厅、厨房、浴室、卫生间、储藏室以及各室之间走道等辅助设施的面积。它是按居住用房的内墙线计算的。
  上述指标之间的关系,可以通过计算平面系数、有效系数和居住系数来加以反映。
       居住面积
  平面系数=----×100
       建筑面积
       有效面积
  有效系数=----×100
       建筑面积
       居住面积
  居住系数=----×100
       有效面积
  平面系数=有效系数×居住系数
  以上公式表明,为提高平面系数,必须采用先进、合理的设计,一方面减少结构所占面积,以提高有效系数;另一方面适当精减辅助设施所占的面积,以提高居住系数。  
  五、竣工房屋的价值
  是指报告期内竣工房屋的本身建造价值。它是反映房屋建筑工程造价的重要指标。竣工房屋价值按房屋设计和预算规定的内容计算。包括竣工房屋的基础、结构、屋面、装修以及水、电、卫等附属工程的价值。不包括土地购置、迁移补偿和平整场地的投资;也不包括厂房内的工艺设备、工艺管线及其安装和设备基础的价值,以及室外的水、电、暖管线工程、办公和生活用的家具价值。
  房屋竣工价值一般按结算价格计算,对年末竣工来不及结算的,可按预算价格计算(应包括甲方供料的价差)。实行投资包干的房屋建筑,其竣工价值可按包干投资计算,但应扣除不属于房屋建造方面的投资。
  六、竣工房屋的单位面积造价
  是指竣工房屋平均每平方米建筑面积的建造价值。其计算公式为:
         报告期竣工房屋的建造价值
  房屋单位造价=------------
         报告期竣工房屋的建筑面积  
  兼有两种以上用途的房屋建筑,在计算按用途分的竣工房屋价值时,可采用该房屋建筑的平均单位造价,按不同用途房屋面积分别计算。
  竣工房屋的单位面积造价,是反映房屋建筑投资效果的重要指标,通过对不同时期,不同用途,不同结构房屋的单位面积造价升降变动情况进行分析,可以为改进房屋建筑的管理,促进降低造价和编制有关计划提供参考资料。
  第48条 房屋建筑面积的分组
  一、按房屋的结构分组
  即按房屋建筑的主要承重部分(梁、柱、墙及各种构架)所用的主要材料划分为不同的结构类型,一般可分为:
  (一)钢结构:承重的主要结构是用钢材建造的。
  (二)钢、钢筋混凝土结构:承重的主要结构是用钢、钢筋混凝土建造的。如一栋房屋的一部分梁柱采用钢制构架,一部分梁柱采用钢筋混凝土建造。
  (三)钢筋混凝土结构:承重的主要结构是用钢筋混凝土建造的。
  (四)混合结构:承重的主要结构是用钢筋混凝土和砖木建造的。如一栋房屋的梁是用钢筋混凝土制成,以砖为承重墙;或者梁是木材制造,柱是钢筋混凝土建造的。
  (五)砖木结构:承重的主要结构是用砖、木材建造的。如一栋房屋是木制房架、砖墙、木柱建造的。
  (六)其他结构:凡不属于上述结构的房屋都归此类。如土砖木结构(土基墙、砖柱、木梁)、木结构、竹结构、砖拱结构、窑洞等。
  随着施工技术的发展和新型材料的问世而出现的一些新结构,如悬索结构、薄壳结构、大模板现浇结构、空间网架结构等,都应按上述划分标准分别列入有关结构中。
  房屋按结构分组,并对各类结构房屋比重变化进行观察,可以从一个侧面反映生产发展和技术进步的情况,并为安排建筑材料的生产和供应提供资料。
  二、按房屋的用途分组
  房屋的用途分组应按设计所规定的用途进行划分。一般分为以下几种:
  (一)厂房:指直接用于生产或生产配套的各种房屋,包括主要车间、辅助用房及附属设施用房。如铁路工业、建筑业及学校、科研等单位中的厂房。
  (二)仓库:指铁路运输、工业、物资、生活供应等部门及其他企、事业单位建造的成品库、半成品库、原材料库、货物仓库、物资储备库等。
  (三)商业营业用房:指铁路部门对外营业的商店、门市部、供应站、售货部、旅客食堂等房屋。
  (四)服务业用房:指铁路的浴室、理发、旅馆、招待所以及各种日用品修理等为生活服务的用房。
  (五)办公室:是指铁路企业、事业、机关、团体、学校、医院等单位的办公用房。
  (六)住宅:是指铁路各单位的职工家属宿舍和集体宿舍(包括职工单身宿舍和学生宿舍)等供居住用的房屋。
  成套家属宿舍套数(即户数)、面积:为观察新建住宅质量情况有时需将成套家属宿舍单独列出。所谓成套家属宿舍是指居室与厨房、厕所配套建设的家属宿舍,其套数按设计上规定的可供一户单独居住的房屋计算(在实际分配中),两户住一套,仍算一套,一户住两套的应算两套),面积按实际建筑面积计算。住宅建筑面积中不包括作为人防用不住人的地下室面积。
  (七)教育用房:指各类学校(包括铁路党校、技校、干校、工读学校、幼儿园在内)的教室、图书馆、试验室、体育馆、展览馆(室)等有关教学用房。不包括学校的教职员工宿舍、学生宿舍、食堂、浴室等非教学用房。
  (八)文化体育用房:指铁路文化宫、俱乐部、影剧院、文化宫、体育馆、展览馆、离退休职工活动室等各种文化体育用房。
  (九)医疗用房:是指各类医疗机构(包括防疫站、防治所、疗养院)的病房、门诊部、保健站、卫生所、化验室、药房、病案室、太平间等房屋,不包括医护人员的职工宿舍、食堂及独立的办公用房。
  (十)科学实验研究用房:是指铁路系统独立为科学实验研究机构或企、事业单位进行科学实验研究工作所用的房屋。如:铁道科学研究院(所)、铁路局、工程局、工厂等单位的科研用房。
  (十一)其他房屋:指凡不属于上述各项用途的房屋,包括业务用房和其他用房。
  1、业务用房:指铁路生产及业务用房。包括:通信、信号、电力、电气化、给排水、机务、车辆、客货运、工务房屋及其他生产房屋(包括行车公寓、乘务员公寓)。如:材料厂、公安、消防等房屋及其附属房屋,以及设计、测绘、电子计算、统计工厂等综合服务业务用房。
  不包括上述业务用房的厂房、仓库、办公室。
  2、其他房屋:指凡不属于上述各项用途的房屋。如各单位或有关部门的生活用汽车库、托儿所、职工食堂、学生食堂、厕所、人防地下室等。
  与住宅、商业营业用房有关的兼有两种以上用途的房屋,应按设计规定的用途分别计算建筑面积。如一栋住宅楼的地下室不住人,一层为商店,其余为家属住宅,则应将地下室面积计入其他用途,商店面积计入商业营业用房,其余面积计入住宅。其他兼有两种以上用途的房屋建筑,可按其主要用途计算建筑面积,如一座厂房带有生活间、办公室,可都计入厂房面积。
  房屋按用途分组进行统计,可以反映各种房屋建筑面积的增长及其比例关系的变化,研究房屋建设对社会需要的满足程度,为有计划地发展房屋建设提供依据。

第六章 新增生产能力统计

第一节 新增生产能力的涵义

  第49条 新增生产能力(或工程效益)一般是指通过固定资产投资活动而新增加的设计能力(或工程效益)。它是用实物形态表现的固定资产投资成果的指标,反映一定时期内通过固定资产投资为社会提供的各种工程使用价值数量,是检查固定资产投资计划完成情况,考核投资经济效果的重要依据之一,对于进行综合平衡,安排国民经济计划等具有重要意义。

第二节 计算新增生产能力的条件

  第50条 新增生产能力(或工程效益)是以能独立发挥生产能力或工程效益的单项工程(或建设项目)为对象计算的。如一段(或一条)新建铁路、增建第二、三线、电气化铁路、一个枢纽、一个工厂、一所学校、一个医院等等。当单项工程及其相应配套设施建成,具备正常生产或正常使用条件,经各级验收组织验收合格,正式投入生产或交付使用,即计算新增生产能力或工程效益。对生产性建设项目中不构成生产系统,但能独立发挥效益的工程,如住宅、学校、商店、医务所等,在建成经验收合格交付使用单位时计算其新增工程效益。
  第51条 计算新增生产能力必须具备以下三个条件:
  一、设计文件或计划中规定的形成生产能力(或工程效益)所必须的主体工程和相应的辅助工程均已建成,形成铁路运输、工业产品生产能力(或工程效益),具备设计规定的客货运输或产品生产的条件;
  二、经负荷试运转,并由国家、部验收委员会或其他各级验收组织验收合格,正式交付运营(包括临时运营)、生产或使用部门;
  三、设计规定配套建设的三废治理和环境保护工程同时建成并交付使用。
  具体条件如下:
  (一)铁路线路及枢纽工程:设计文件规定的路基、桥隧、铺轨等工程均已建成,通信、信号、电力、给水、站房及其他建筑物等工程均已配套,具备运输条件,经验收合格,正式交付运营部门(包括临时运营)、即计算该铁路线路或枢纽的新增生产能力。
  (二)机车车辆、机械、桥梁、通信信号、防腐以及专业器材配件等工厂或机务段、车辆段等,按设计规定厂(库)房已建成,设备已安齐配套,具备制造、修理、检修设计规定的主要产品的条件,经验收合格,正式交付生产部门,即计算新增生产能力。
  在工程建设中,如果主体工程和相应的辅助工程已基本建成,只是其中个别次要生产环节比较薄弱,或附属设备配套不全,采取某些措施后,经负荷试运转,证明已具备正常生产(或运转)条件,并正式交付生产部门可计算新增生产能力。年底前已建成投产,但未办理正式验收的项目或工程,为反映投产实际,避免遗漏也可计算新增生产能力。  
  (三)学校、医院等其他建设,按设计文件规定的内容已全部建成,经有关部门验收合格,并交付使用部门,即计算新增生产能力(或工程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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