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锯材加工业:铁路木材厂等。
14、生产用木制品业:包括铁路木材防腐厂。
15、水泥制造业:包括铁路水泥厂。
16、水泥制品业:包括水泥制品、水泥预制构件等。如:铁路混凝土桥梁、混凝土轨枕制造厂等。
17、砖瓦、石灰和轻质建筑材料制造业:包括砖瓦、石灰、建筑用石、轻质建筑材料、防水建筑材料等。如铁路砖瓦厂、石灰厂等。
18、土木工程建筑业:包括工程部门自身建设。如工程局、铁路局所属独立工程处(段或队)及部属房建工程等。
19、勘察设计业:各勘察设计院及其他独立的勘察设计单位。
20、商业:铁路商店、生活采购站等。
21、物资供销业:物资办事处、材料总厂、材料厂、经营生产资料的采购供应站等。
22、自然科学研究事业:包括从事各类自然科学及专业技术研究的单位和情报研究机构。如:铁道部科研院、独立的自然科学研究单位和情报机构。
23、电子计算事业:包括独立的计算中心、计算站及独立的软件开发单位等。如:部、局电子计算中心,电算所(站)等。
24、医院:指铁路总医院、中心医院等独立的医院。
25、疗养院:独立的疗养院。
26、门诊部(所):独立的门诊部、卫生所等。
27、卫生防疫站:独立的防疫站等。
28、其他卫生事业:包括独立的托儿所等。
29、体育事业:独立的体育事业。如火车头体协等。不包括学校、工厂等所属非独立的体育队。
30、社会福利事业:包括独立的干部修养院(所)等。
31、教育事业:包括高等、中等、初等和其他各种独立的学校、幼儿园等。
32、出版事业:包括独立的出版社、报社等。
33、群众文化事业:包括独立的文工团、文化宫、俱乐部、少年宫等。
34、国家机关:包括各级国家权力机关和行政机关。如:铁道部机关、铁路运输法院、检察院等。
35、企业管理机关:是指在国家机关领导下的,对所属企业进行行政管理,不直接经营企业经济活动业务的机构。如铁路局、工程局及部直属公司的机关等。
住宅、煤气站及非独立的文教、卫生等建设,按其中在建设项目或企、事业单位划分行业。
五、按投资包干形式分组
投资包干形式是指建设单位向主管部门(如铁路局向铁道部)签订包干协议或合同,对国家计划确定的建设项目实行的各种投资包干责任制形式。按投资包干形式分组,是为了适应固定资产投资管理体制改革的需要,以便及时反映各种包干责任制的推广面,考核和分析推行投资包干的经济效益。
投资包干不同于招标承包。投资包干是建设单位对国家计划确定的建设项目,按建设规模、投资额、建设工期、工程质量和材料等包干,向主管部门签订包干协议或合同,实行责、权、利相结合的经营管理责任制。它反映的是建设单位同主管部门之间的经济合同关系。而招标承包是指中标的施工单位与建设单位签订合同或协议,实行承包。它反映的是建设单位同施工单位之间的经济合同关系。
投资包干形式多种多样,当前的主要形式有:按概算包干、按施工图预算包干、按单位能力投资包干、按平方米造价包干、按小区综合造价包干等。投资包干的统计对象,可以是已实行投资包干的建设单位(或建设项目),也可以是已实行投资包干的基本建设单项工程。
六、按横向经济联合形式分组
横向经济联合形式是指跨地区、跨部门、跨所有制的不同层次、不同内容的各种经济联合体形式。加强各种形式的横向经济联合,是我国目前实行经济管理体制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固定资产投资统计按横向经济联合形式进行分组,是为了适应建设领域经济体制改革的需要,考核和分析推行横向经济联合的经济效益。
现行统计制度规定,投资横向经济联合单位,仅限于经当地负责体制改革的领导机关批准,并在当地工商管理机关办理了登记注册手续的横向经济联合体的建设单位。投资横向经济联合的统计对象,可以是已实行横向经济联合的建设单位(或企业、事业单位),也可以是已实行横向经济联合的基本建设单项工程或更新改造项目。参加横向经济联合的各铁路单位,各自负责编制固定资产投资统计资料报部,并注明本单位是经济联合体的主办单位,还是参加单位。
投资横向经济联合具体分为以下四类:
(一)生产联合体:其中包括两种类型:
1、紧密型生产联合体:指参加联合各方共同投资建设,自主经营,实行统一核算,自负盈亏的实体性联合体。
2、半紧密型生产联合体:指共同投资进行建设,共同经营管理,共担风险,利润按投资比例或协议分成,参加联合各方分开核算,自负盈亏的联合单位。或共同投资建设,不共同经营,但共担风险,分开核算的联合体。不包括松散型的联合体,如企业间的技术咨询,生产协作等。
(二)资源开发联合体:是指通过合资经营、补偿贸易等形式,掌握生产技术的企业与资源地企业双方共同投资,开发资源,按协议进行利润分成,或以物资补偿投资的经济联合体。
(三)科研与生产联合体:指由企业和科研单位组成的经济联合体,科研单位将技术成果作为投资与工业企业联合,双方按协议进行利润分成。不包括仅由企业支付技术服务费给科研单位的建设单位。
(四)产销联合体:是指为扩大产品的影响,增加产品的销售途径,由生产企业与商业、外贸单位共同投资形成的产销一体化联合体。
七、按技术引进方式分组
技术引进方式是指通过国际贸易和经济合作等途径,采取不同的贸易方式(例如现汇贸易、补偿贸易、记帐贸易、出口信贷和来料加工等),或经济合作方式(例如合资经营、合作经营、合作生产和合作开发等),从国外(或港澳地区)获得我国需要的生产设备、应用工艺和技术服务的方式。技术引进方式是反映我国建设领域对外开放政策贯彻执行情况的重要指标。
技术引进方式一般有以下六种:
(一)专有技术转让:是指签订专有技术转让合同,由国外提供技术资料,获得没有工业产权的技术,如各种专有技术(指独有的技术秘密,如产品设计、工程设计、工艺流程和经营管理等方面的技术)。
(二)许可证贸易:是指签订许可证贸易合同,由国外转让有工业产权的技术,如各种专利技术。许可证贸易合同(或协议)签订后,我方即获得在一定期限和一定条件下使用专利的权利。
(三)引进成套设备:是指从国外购买成套设备和相应的工程设计,以及获得成套设备生产产品所需的技术。
(四)引进生产线:是指从国外购买独立生产线的设备和相应的工程设计,以及获得生产线生产产品所需的技术。
(五)引进关键设备:是指从国外购买制造技术水平较高,对提高企业生产技术水平具有关键作用的单机(样机)和设备,以及相关的技术。不包括进口的一般机电、仪表设备。
(六)技术服务:是指由国外提供的各种技术服务,获得没有工业产权的技术,如咨询服务、工程服务、培训人员和实施指导等。
技术引进和利用外资有着密切的联系。技术引进往往是和利用外资交织在一起进行的,如利用国外的贷款引进成套设备或关健设备。但利用外资并等于技术引进,二者的主要区别是:技术引进是由进口技术的内容确定的,而不管获得这种技术的资金来源。因此,用我国自有外汇购买或同东欧国家以记帐方式进口的技术设备,均为技术引进,但却不是利用外资。利用外资是按建设资金的来源确定的,而不管利用外资建设的内容。因此,凡是利用国外的资金向国外购买建筑材料或一般机电、仪表设备等,而没从国外进口先进技术的,不属于技术引进。
第七节 调查单位概况指标
第17条 调查单位概况主要指标
一、调查单位名称(基本建设项目或企业、事业单位名称)。根据固定资产投资统计调查单位的具体规定,凡以建设项目为调查单位的应填写建设项目的详细名称,不要填写简称,一般按批准设计(或计划)任务书中确定的建设项目名称填写;凡以企业、事业或行政单位为调查单位的,应填写企业、事业或行政单位的详细名称。一个企业有几个名称的,按工商登记时营业执照上的名称填写;一个企业有几个营业执照名称的,按清查时确定的名称填写。调查单位名称是固定资产投资统计核对计划项目,掌握调查对象的依据。
二、建设地址。新建、迁建、恢复项目(单位)一般是指工程建设所在地点;扩建、改建的现有企业、事业及行政单位,主体工程在本单位所在地进行建设的,填写现有企业、事业或行政单位的地址,主体工程不在本单位所在地进行建设的,填写主体工程的建设地点;枢纽、客站建设项目,填写工程的建设地点;铁路线路项目的建设地点,按线路的起、止车站填写,即××站~××站;工厂、院校等建设地址一般应填××省(自治区、直辖市)××地区(市、州、盟)××县(旗)。建设地址是分析固定资产投资地区分布和生产力布局的依据。
三、开工年月(开始建设年月)。是指建设项目正式开工的年月。它是计算建设工期和报告期建设项目个数的依据。正式开工,是指建设项目设计文件中规定的任何一项永久性工程(无论生产性或非生产性)第一次正式破土开槽开始施工的日期。不需要刨槽的工程,可以建筑物组成部分的正式打桩作为正式开工。没有土建施工的工程建设,以安装工程的开工作为正式开工。铁路线路工程需要进行大量土、石方工程的,以开始进行土方、石方施工作为正式开工。
工程地质勘察、平整土地、旧有建筑物的拆除、临时建筑、施工用的临时道路、水、电等施工不算正式开工。
四、建成投产年月。是指建设项目设计文件中规定的生产能力或工程效益全部或部分建成,经验收合格或达到竣工验收标准,正式移交生产或使用的年月。建成投产年月是计算建设工期和投产项目个数的依据。
建成投产年月可分为全部建成投产年月、部分建成投产年月和单项工程建成投产年月(全部建成投产,部分建成投产和单项工程建成投产的解释见“建成投产项目”指标)。
五、全部竣工年月。是指建设项目设计文件中规定的全部工程实际完工的年月。它是计算全部竣工项目个数的依据。
六、停缓建年月。是指经立项机关批准并通知在今后不再建设或在短期内全部或部分停止建设的项目,接到正式停缓建通知,并已实际停缓建的年月。停缓建年月是计算停缓建项目个数的依据。
七、批准设计任务书和初步设计的机关、文号、年月。分别填写编制建设项目设计任务书和初步设计文件的机关名称,批准该文件的文号和日期。
第四章 固定资产投资额统计
第一节 固定资产投资额的涵义
第18条 固定资产投资额是以货币表现的建造和购置固定资产的工作量以及与此有关的费用的总称。它是反映固定资产投资规模、速度、比例关系的综合性指标,又是观察工程进度、检查投资计划执行情况和考核投资效果的重要依据。固定资产投资的内容是多种多样的,有的要兴工动料组织施工,有的要购置工业、建筑业产品作为劳动资料转为固定资产,还有的要作必要的准备工作和管理工作等等。这些不同工作内容的数量是不可能用实物单位来加以汇总的,必须以价值作为尺度综合地表现投资活动的工作成果。建设单位或更新改造企、事业单位,在报告期完成的工作量,不管是用本期投资完成的,还是用上期结转的资金完成的,只要形成工程实体和具备规定计算条件的设备价值,以及支出的其他投资费用,就可统计投资完成额。
第二节 固定资产投资额的构成
第19条 固定资产投资额按其工作内容和实现方式分为建筑工程,安装工程,设备、工具、器具购置,商品房购置和其他费用五部分。
一、建筑工程:是指各种建筑物、构筑物、房屋等建造工程,又称建筑工作量。这部分投资额必须兴工动料,通过施工活动才能实现,是固定资产投资额的重要组成部分。
建筑工程包括:
(一)构成铁路实体的建筑工程。例如,路基、桥涵、隧道、明洞、轨道、通信、信号、电力、电气化工程及其他运营生产的建筑工程(包括给排水、机务、车辆、客货运、工务等专用建筑)。
(二)各种房屋建筑工程。例如,铁路通信、信号、电力、电气化、给排水、机务、车辆、客货运、工务及其他办公生产房屋;居住及文化生活、公共福利等生活房屋的建造。包括列入房屋工程预算内的暖气、卫生、通风、照明、煤气等设备的价值及其装设、油饰工程,列入建筑工程预算内的各种管道(如蒸汽、压缩空气、石油、给排水管道)及电力、电讯电缆、导线的敷设等工程。
(三)设备基础、支柱、操作平台、梯子、烟囱、凉水塔、水池、灰塔等建筑工程;各种窑炉的砌筑工程、金属结构工程。
(四)为施工而进行的建筑场地布置,工程地质勘探,原有建筑物和障碍物的拆除,改移道路,平整土地,施工临时用水、电、汽、道路工程,临时大型建筑物(运输便道、铁路便线、便桥、通信、电力干线、给水管道、临时渡口、码头等),临时房屋及零星设施(生产、办公、生活等房屋,机械化作业及修理房屋,临时机车、车辆作业房、临时车库等),铁路防护林带、沿线绿化以及完工后建筑场地的清理、环境绿化、美化等工作。
二、安装工程:是指各种设备的装配、装置工程,又称安装工作量。在设备安装工程投资额中不包括被安装设备本身的价值。
安装工程包括:
(一)生产、动力、起重、运输、传动和医疗、实验等各种需要安装设备的装配,与设备相连的工作台、梯子栏杆等装设工程,以及附属于被安装设备的管线敷设工程,被安装设备的绝缘、防腐、保温、油漆等工作。
(二)为测定安装工程质量,对单个设备,系统设备进行单机试运和系统联动无负荷试运工作(不包括投料试运)所需的费用。
(三)设备、工具、器具购置:是指把工业生产的作为劳动工具的产品转为固定资产的购置活动。凡是购置或自制达到固定资产标准的设备、工具、器具的价值(含拆箱、清洗、涂油、组装的价值),都计入设备、工具、器具购置投资额内。但新建、扩建项目(或单位)中的单项工程(或新建车间),按照设计和计划要求购置或自制的全部设备、工具、器具,不论是否达到固定资产标准均计入设备、工具、器具购置中。
(一)设备:指各种生产设备、传导设备、动力设备、运输设备等。分为需要安装的设备和不需要安装的设备两种。
需要安装的设备(简称“需安设备”):是指必须将其整体或几个部位装配起来,安装在基础上或建筑物支架上才能使用的设备。如发电机、蒸汽锅炉、变压器、各种泵、机床等。有的设备虽不要基础,但必须进行组装工作,并在一定范围内使用的,如生产用电铲、塔吊、门吊、皮带运输机等也作为需要安装的设备统计。
不需要安装的设备(简称“不需安设备”):指不必固定在一定位置或支架上,就可以使用的各种设备。如机车、车辆、叉车、汽车、电焊机以及生产上流动使用的空压机、泵等。
(二)工具、器具:是指具有独立用途的各种生产用具、工作用具和仪器。如生产和维修用的切削工具、铆焊工具、模压器、铸型、风镐等,检验实验测量用的各种计量、分析、化验仪器、达到固定资产标准的包装容器以及非生产用器具(如文教、卫生方面用的器具)等。
填报更新改造投资报表时,还要在设备、工具、器具购置投资额下列出“其中:用于更新的设备”。用于更新的设备,是指为更换陈旧设备而购置的设备。用于更新的设备,一般都较原有设备性能好,并不一定都是新型号、新技术的设备,也包括老型号的新设备。用于更新的设备与原有设备在台数和价值上不一定相等。但增添设备不是用于更换原有设备,或是更换原有设备后扩充的部分,不能作为“用于更新的设备”统计。
四、商品房购置:是指购买商品房屋的投资。商品房屋是由房屋开发公司综合开发,建成后出售的住宅、商业用房以及其他建筑物。凡是自建或者委托施工单位建设或者参加统建,又是自己使用的住宅和其他建筑物,不属于商品房屋范围。企业、事业、行政单位组织建设、在本单位或本系统内自销的住宅也不作为商品房屋统计。
五、其他费用:是指除建筑安装工程、设备工器具购置和商品房屋购置以外的构成固定资产投资完成额的各种费用。主要有:
(一)牲畜购置费:是指购置役畜(用于耕种、驮运等)、种畜和产品畜(用于提供奶、毛等畜产品)等牲畜的费用。
(二)各种经济林木的营造费用。
(三)办公和生活家具、器具购置费:指为保证新建、扩建、改建项目初期正常生产、使用和管理所必须购置的办公和生活家具、用具的费用。包括办公室、会议室、资料档案室、阅览室、文娱室、食堂、浴室、理发室、单身宿舍和设计规定必须建设的托儿所、卫生所、招待所、中小学校等的家具、用具。
以上(一)至(三)项为直接形成固定资产(或交付使用财产)的费用,在会计上列入“其他投资”科目核算。
(四)土地征用费、青苗等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按照国务院关于《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条例》规定所应支付的土地补偿费、租赁费、青苗补偿费、被征用土地上的房屋、水井、树木等附着物补偿费、迁坟费和安置补助费以及土地征收管理费。如果建设单位使用这笔费用为被拆迁单位建造房屋,其投资应计入“建筑工程”,不计入“其他费用”。
(五)建设单位管理费:指建设单位为进行建设项目筹建、建设、试运转、验收总结等工作所发生的管理费用。费用内容包括工作人员的工资、工资附加费、劳保支出、差旅费、办公费、工具用具使用费、固定资产使用费、劳动保护费、零星固定资产购置费、招募生产工人费、技术图书资料费、合同公证费、工程质量监督检测费、建设单位的临时设施费和其他属于管理费用性质的开支。不包括应计入设备、材料预算价格的建设单位采购及保管设备、材料所需的费用。也不包括由原企业兼办的建设准备工作所需的管理费用。
(六)研究试验费:指为本建设项目提供或验证设计数据、资料进行必要的研究试验,结合本建设项目在设计和施工过程中必须进行试验所需的费用,以及支付科技成果、先进技术的一次性技术转让费。不包括:1、应由科技三项费用(即新产品试制费、中间试验费和重要科学研究补助费)开支的项目;2、应由间接费开支的施工企业对建筑材料、构件和建筑物进行一般鉴定、检查所发生的费用及技术革新的研究试验费;3、应由勘察设计费、勘察设计单位的事业费中开支的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