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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固定资产投资统计规则

铁路固定资产投资统计规则
 (铁计(1989)131号 1989年11月15日)

第一章 总则

  第1条 为适应经济体制改革,加强固定资产投资的管理,统一统计范围、指标口径和计算方法,保证统计资料的准确性和及时性,特制定本规则。
  第2条 固定资产是指在社会再生产过程中,可供较长时间反复使用并在其使用过程中基本上不改变原有实物形态的劳动资料。如铁路线路、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运输工具等。
  根据现行财务制度规定,同时具备以下两个条件的为固定资产: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单位价值在800元以上。不同时具备上述两个条件的劳动资料,一般算低值易耗品,作为流动资产。
  第3条 固定资产投资是国民经济各部门、企业、事业单位对固定资产进行新建和改造、更新的投资活动。铁路固定资产投资就是指铁路各单位(包括行政单位)建造和购置固定资产的投资活动。它对铁路运输生产设备的增加和在技术上的不断更新,实现铁路现代化,进一步提高运输生产能力,满足国民经济发展和国防的需要,增强经济实力和国防实力,改善职工物质和文化生活条件,都具有重要意义。
  第4条 固定资产投资统计是社会经济统计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认识社会、管理国家、监督经济活动的一个重要手段。铁路固定资产投资统计,是铁路统计的重要组成部分,是铁路计划管理、检查、监督铁路经济体制改革和建设情况及促进企事业管理的一个重要手段。
  第5条 为了做好固定资产投资统计工作,各单位要加强领导,按照《统计法》与部颁《统计法实施细则》的要求,严格执行国家和铁道部规定的统计报表制度;建立和健全原始记录、统计台帐和各项核算基础工作,使统计工作建立在扎实可靠的基础上;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如实上报统计数字资料;单位领导必须保障统计数字的准确性,并支持统计人员如实反映情况,不得虚报、瞒报、迟报、不报。
  各级统计人员,应当认真学习并熟练掌握本规则的内容,在搞好基本统计的基础上,加强分析研究,提出有情况、有分析、有建议的统计报告,及时反映建设规模、投资结构、工程进展、投资效果的情况和问题。

第二章 铁路固定资产投资统计的对象、任务和统计范围

第一节 固定资产投资统计的对象

  第6条 固定资产投资统计的对象是:社会建造和购置固定资产的经济活动的数量方面。也就是以固定资产再生产过程的经济现象为统计的对象,包括通过各种经济形式建造和购置固定资产的投资活动;从建设前期、建筑安装施工期以至投产后投资回收期全过程的各个阶段。固定资产投资统计,是要通过对固定资产再生产过程数量方面的观察,研究固定资产投资的规模、投资结构和投资效果等发展变化的数量关系和数量界限,以认识固定资产投资经济活动的客观规律。
  第7条 我国现行管理体制将全民所有制固定资产再生产划分为基本建设、更新改造投资两部分,国家规定铁路部门将机车车辆购置作为投资一部分,单独列示,在投资计划上分别安排,分别管理。因此,固定资产投资统计上也作相应划分。
  一、基本建设,是指以扩大生产能力(或工程效益)为主要目的的新建、扩建工程及有关工作。包括:
  (一)为加速经济、科学技术和社会发展而平地起家的新建项目,如新建铁路、新建枢纽、工厂、医院、学校等等。
  (二)为扩大生产能力(或工程效益)在现有项目或企业中扩大规模,如:增建第二线、电气化铁路、增建工厂的主要车间,增建枢纽的到、发、编组场或环线、疏解线、增建学校的教学楼,医院的医疗用房等等。
  (三)为改变生产力布局而进行的全厂性的迁建项目。
  (四)遭受各种灾害,毁坏严重,需要重新恢复的项目。
  (五)没有折旧基金或固定收入的行政、事业单位增建业务用房和职工宿舍等生活福利设施的建设项目。
  (六)用基本建设计划内投资和更新改造计划内投资结合安排的新建项目或新增生产能力(或工程效益)达到大中型标准的扩建项目。
  二、更新改造,是指现有企、事业单位对原有设施进行固定资产更新和技术改造,以及相应配套的辅助性生产、生活福利设施等工程和有关工作。主要内容包括:
  (一)为了挖掘潜力,提高综合经济效益,对现有企、事业单位原有车间,生产线的工艺,工程设施和技术装备进行技术改造或设备、建筑物的更新,以及相应的配套设施。
  (二)为了改善原有铁路运输条件,提高运输能力,而进行的更新改造工程。
  (三)为了节约能源和原材料,治理“三废”污染或综合利用原材料而对现有企、事业单位进行的技术改造工程。
  (四)为了防止职业病和人身事故,对现有建筑和技术装备采取的劳动安全保护措施。
  (五)现有企业、事业单位由于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的需要而进行的迁建工程。
  (六)用更新改造计划内投资与基建计划内投资结合安排的对企、事业单位原有设施进行技术改造或更新和增建主要车间的项目,其新增生产能力(或工程效益)尚未达到大中型标准的项目。
  三、机车车辆购置,是指铁路为扩大再生产和设备更新而购置的机车和客、货车辆。

第二节 固定资产投资统计的任务

  第8条 铁路固定资产投资统计的基本任务是:准确、及时、全面、系统地搜集、整理铁路固定资产投资资料,进行统计分析和预测,为制定铁路经济体制改革和建设的决策,编制固定资产投资计划,指导建设及加强管理提供依据,对决策和计划的执行情况进行统计检查和监督,并为领导了解、掌握情况和企、事业管理以及科学研究提供资料。

第三节 固定资产投资统计的范围

  第9条 铁路固定资产投资统计范围:是指固定资产投资统计调查所必须包括的全体单位,它是确定固定资产投资统计研究总体的前提。铁路固定资产投资统计范围是根据统计目的、任务的要求,既考虑实际需要,又考虑管理水平和统计力量等条件确定的。当前,铁路固定资产投资统计的范围,原则上确定为:铁道部计划安排的全部建设项目及未列入部计划的总投资5万元及以上的建设项目。具体统计范围如下:
  一、基本建设
  (一)列入铁道部本年基本建设计划的建设项目(包括部计划指标内授权各局、各公司等单位安排的项目)和虽未列入本年基本建设计划,但使用以前年度基本建设结转投资(包括基建库存设备、材料和工程预付款)在本年继续施工的基本建设项目。
  (二)本年基本建设计划内投资与更新改造计划内投资结合安排的新建项目和新增生产能力(或工程效益)达到大中型标准的扩建项目,以及为改变生产力布局而进行的全厂性迁建项目。
  如果铁路的基本建设与更新改造投资,分别下达计划,则应分别统计。
  (三)按照项目不能“肢解”的原则,对列入部基建计划的建设项目,不列入部计划考核规模的中外合资项目中的“外商投资”,全民、集体合建项目中的“集体投资”,中央、地方合建项目中的“地方投资”,与路外单位合建项目中的“外单位投资”等均应统计,并与列入部计划考核的投资分开表示。
  (四)既未列入基本建设计划范围,也未列入部更新改造计划范围,由铁路各级单位用各种资金(例如:生产发展基金、福利基金、客货运服务基金、临管新线、工程、工业、附业、装卸等部门自提自用的基金、装卸管理费、固定资产复置金、运油挖潜专款、水电补贴费、二次投资、铁路大修费等)安排的总投资在5万元及以上的新建、扩建、恢复项目和为改变生产力布局而进行的全厂性迁建项目,以及行政、事业单位增建业务用房和增建生活福利设施的项目。
  二、更新改造
  (一)列入铁道部本年更新改造计划的项目(包括授权企业、事业单位安排的项目)和虽未列入本年更新改造计划,但使用上年更新改造计划内结转投资在本年继续施工的项目。
  (二)本年更新改造计划内投资和基本建设计划内投资结合安排的对企业、事业原有设施进行技术改造或更新的项目和增建主要生产车间等,其新增生产能力(或工程效益)未达到大中型标准的扩建项目,以及由于城市环境保护、安全生产需要而进行的迁建项目。
  (三)按照项目不能“肢解”的原则,对列入部更新改造计划的建设项目,不纳入部计划考核规模的中外合资项目中的“外商投资”全民、集体合建项目中的“集体投资”,中央、地方合建项目中的“地方投资”,与路外单位合建项目中的“外单位投资”等均应统计。并与列入部计划考核的投资分开表示。
  (四)既未列入部基建计划范围,也未列入部更新改造计划范围,由铁路各级单位用各种资金(例如:生产发展基金、福利基金、客货运服务基金、临管新线、工程、工业、附业、装卸等部门自提自用的设备折旧基金、装卸管理费、固定资产复置金、运油挖潜专款、水电补贴费、二次投资、铁路大修费等)安排的总投资在5万元及以上属于更新改造性质的项目,以及由于城市环境保护、安全生产需要而进行的迁建项目。
  三、机车车辆购置
  凡列入铁道部机车车辆购置计划的均属统计范围。
  四、关于统计范围问题的几点说明
  (一)为了检查计划,基本建设和更新改造统计的划分,应与计划口径保持一致。一个建设项目在建设过程中,有的年度列入基本建设计划,有的年度列入更新改造计划,一般可按当年计划进行统计,即当年列入何种计划,就应纳入何种统计,其以往完成的累计数字也要相应地调整过来。
  (二)未纳入部固定资产投资计划的总投资5万元以下的项目,是指现有企、事业和行政单位零星购置的单台设备价值和建造的单项工程其总投资在5万元以下的。企业单位凡列入一个设计(计划)文件的工程和设备,应按项目的计划总投资计算(实际总投资超过计划总投资的按实际总投资计算),不得按单项工程或单台设备计算;房屋建筑和设备安装也不得分割计算;成批购置设备不得按单台价值计算。几个单位合资建设的项目,应以项目总投资计算,不得按集资单位分割计算。

第三章 建设项目统计

第一节 建设项目统计的涵义

  第10条 建设项目统计一般是指建设项目个数统计以及按照不同标志对建设项目进行分类统计。它是固定资产投资统计的重要组成部分。建设项目是固定资产投资计划管理和进行设计施工的基本单位,也是固定资产投资统计观察的基本单位。投资统计报表设计和指标设置,以及综合汇总都是以建设项目(或建设单位)为基础;固定资产投资微观经济效果指标,一般都是按建设项目来计算和考核的。一定时期施工和建成投产的建设项目个数,可以分别反映固定资产投资的规模和建设成果。建设项目(或建设单位)又是固定资产投资统计分组的主要依据,按照不同的标志对建设项目进行分类,可以观察建设项目的各种构成,研究各类项目之间的比例关系,对比各类项目的投资效果。因此,建设项目统计是整个固定资产投资统计的重要基础。

第二节 建设项目分类

  第11条 根据国家和铁路现行固定资产投资计划管理制度的规定,建设项目分为基本建设项目和更新改造项目。
  一、基本建设项目(简称基建项目)一般是指经批准在一个总体设计或初步设计范围内进行建设,经济上实行统一核算,行政上有独立组织形式,实行统一管理的基本建设单位。通常是以一个企业、事业、行政单位或独立的工程作为一个基建项目。如铁路工厂、物资办事处、设计院、科研院(所)、大专院校和部(局)直属企业事业单位等均作为一个建设项目。对编有设计概(预)算的独立列项目的工程,如新建铁路干支线、增建第二线、电气化铁路、改扩建铁路、枢纽、站场、客站、大桥等也作为一个建设项目统计。
  基建项目一般是由设计文件规定的若干个有内在联系的单项工程所组成。如,上述以单位或以独立工程作为项目的均由若干个单项工程所组成。不得把不属于一个设计文件内的,经济上分别核算、行政上分开管理的几个项目捆在一起作为一个基建项目。
  在一个总体设计内,分期建设的工程,按一个建设项目统计。
  基建项目是编制和执行基本建设计划,填报基本建设统计报表的基层单位。基建项目的各种属性是进行统计分组的主要依据。一定时期施工和建成投产的基建项目个数可以分别反映基本建设的规模和建设成果。
  二、更新改造项目是指经批准具有独立设计文件(或项目建议书)的更新改造工程,或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制定的更新改造计划方案中能独立发挥效益的工程。更新改造项目是根据独立设计文件或能独立发挥效益的工程确定的,大致相当于基本建设项目中的单项工程。
  按国家现行统计制度规定,更新改造统计的基层填报单位是企业、事业单位,而不是更新改造项目。一个企业、事业单位可以同时有若干个更新改造项目。一个时期施工和建成投产的更新改造项目个数可以分别反映更新改造建设的规模和建设成果。

第三节 建设项目的组成

  第12条 根据编审建设预算、制定计划以及进行统计、会计核算的需要,建设项目一般进一步划分为单项工程、单位工程、分部工程及分项工程。
  一、单项工程:一般是指有独立设计文件,建成后能独立发挥能力、效益的线路区段、站场、联络线等或生产设计规定产品的车间、生产线或独立工程等。它是建设项目的组成部分。一个建设项目在全部建成投产以前,往往陆续建成若干个单项工程,所以单项工程也是考核投产计划完成情况和计算新增生产能力的基础。
  二、单位工程:是指单项工程中具有独立施工条件的工程。单位工程是单项工程的组成部分。如工业建设中一个车间是一个单项工程,车间的厂房建筑是一个单位工程,车间的设备安装又是一个单位工程。
  三、分部、分项工程:分部工程是单位工程的组成部分。它是按建筑安装工程的结构、部位或工序划分的,如一般房屋建筑可分为土方工程、打桩工程、砖石工程、混凝土及钢筋混凝土工程、木结构工程、装饰工程等。分项工程是分部工程的组成部分,一般按不同的施工方法,不同的材料,不同的规格划分,如砖石工程分为砖基础、砖内墙、砖外墙等分项工程。
  分部、分项工程是编制施工预算、制定检查施工作业计划,核算工、料费的依据,也是统计工程实物量,计算施工产值和投资完成额的基础。

第四节 建设项目的建设阶段

  第13条 一个建设项目在建设全过程中,大体上分为以下几个阶段:筹建、施工、投产、收尾和竣工。处在不同建设阶段的建设项目则分别叫做筹建项目、施工项目、投产项目、收尾项目和竣工项目。按照建设阶段划分建设项目是为了观察建设项目的建设进度,对比各阶段项目增减变化情况,以反映建设规模和建设成果。
  一、筹建项目:是指正在进行建设前期工作,尚未正式开始施工的项目。如研究和论证建设方案,组织审核设计文件和预算,订购设备、材料,办理征地拆迁和平整场地等。筹建项目已发生的投资额,应填报固定资产投资统计报表。但进行项目统计时,不计入施工项目个数。筹建项目正式开工以后,即成为施工项目。
  二、施工项目:是指报告期内进行过建筑或安装施工活动的项目。凡是报告期施过工的建设项目,不论施工时间长短,也不论是否列入固定资产投资计划,均作为施工项目统计。施工项目个数可以从一个侧面反映建设规模的大小和建设战线的长短,它与同期建成投产的项目对比,可以从建设速度的角度反映投资效果的高低。施工项目包括:报告期新开工项目、报告期前开工跨入报告期继续施工项目、报告期前全部停缓建报告期恢复施工的项目、报告期内经过施工后又在报告期内全部建成投产或全部停缓建的项目。
  (一)报告期新开工项目:是指报告期内新开工的建设项目。包括新开工的新建项目、扩建项目、改建项目、单纯建造生活设施项目、迁建项目和恢复项目。新开工项目的确定以总体设计或计划文件中所规定的永久性工程正式开工(详见“开工年月”指标解释)为准。新开工项目的多少,可以反映新上的建设规模,在施工项目中将新开工项目单独列出观察,对控制建设规模是必要的。
  (二)本年续建项目:是指本年以前已经正式开工,并跨入本年继续施工的项目,或以前年度全部停缓建而在本年复工的项目。
  三、建成投产项目:是指报告期内按设计文件规定建成主体工程和相应配套的辅助设施,形成生产能力或能发挥工程效益,经过验收合格,并且已正式投入生产或交付使用的建设项目。它是反映报告期建设成果的指标,是检查投产项目计划执行情况和考核投资效果的重要依据。
  (一)全部建成投入生产或交付使用项目(简称“全投项目”):是指按批准的设计文件所规定的主体工程和相应的配套工程已全部建成能够形成设计规定的全部生产能力(或工程效益),按国家或部颁验收标准经国家、部验收委员会或其他各级验收组织验收合格,正式投产或交付使用的建设项目。如:新建铁路、增建第二线、改建铁路、电气化铁路、自动闭塞、独立枢纽、独立大桥、学校、科研、卫生等建设项目,经验收合格,交付运营(包括临营,但工程临管或增建第二线、自动闭塞等开通未办验交手续的不算运营)或使用单位,为全部投产(或交付使用);工厂建设按设计文件规定形成生产能力的主体工程及其相应配套的辅助设施全部建成,经负荷试运转,证明具备生产设计规定合格产品的条件,并经验收合格正式交付生产的建设项目,为全部投产项目。
  凡对环境有污染的建设项目,必须符合国家计委、国务院环境保护领导小组1980年11月《关于基建项目、技措项目要严格执行“三同时”的通知》的规定,必须在“三废”治理工程按设计规定建成,经环保部门验收合格,交付使用才能上报投产。达不到“通知”要求的不能作为投产项目统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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