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工龄津贴:为连续工龄达到一定年限的职工建立的一种工资性津贴。包括教师的教龄津贴、护士的护龄津贴以及实行结构工资制人员的工龄补贴。
(10)其他津贴:包括回民津贴、卫生防疫津贴、医疗卫生津贴、特级教师津贴、中小学班主任津贴、体育津贴、工长津贴、书报费(直接发给个人的),还包括合同制职工按标准工资15%—18%发给的工资性补贴等。
7、加班加点工资。是指对法定节假日和公休假日工作的职工发给的劳动报酬,以及在正常工作日以外延长工作时间进行工作的职工发给的劳动报酬。
(1)轮班(乘务)制人员节日加班工资。是指轮班制、乘务制工作人员在节日工作加发的工资。
(2)大礼拜加班工资。是指工程、大修单位因工作制度规定,星期日工作所发给的工资。
8、其他工资。是指对落实政策人员补发的工资(不包括困难补助),保留工资,附加工资以及补发上年的调整工资等。
三、工资总额中不包括下列各项:
1、由国家科委颁发的创造发明奖、自然科学奖和采用单位支付的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奖。
2、有关劳动保险方面的费用。如退休金、退职金、职工死亡丧葬费及抚恤费(但是由劳动保险费开支的六个月以上长期病伤假人员工资应包括在工资总额内)。
3、有关职工福利方面的费用。如医药卫生费或公费医疗费用、职工生活困难补助费、集体福利事业补贴及集体福利设施费、农村业生产补贴、工会文教费等(但由上述费用支付的卫生机构、社会福利机构工作人员的工资,仍应包括在工资总额内)。
4、支付给离退休人员的各项待遇。
5、由企业基金、企业利润留成或其他费用支付的集体福利费用,上下班交通费、探亲路费、洗理费等。
6、劳动保护的有关支出。如工作服、手套等劳保用品、解毒剂、清凉饮料以及按照一九六三年七月十九日劳动部等七单位规定的范围对接触有毒物质、矽尘作业、放射线作业和潜水、沉箱作业、高温等五类工种所享受的,由劳动保护费支出的保健食品待遇。
7、稿费、讲课费及其他专门工作报酬。
8、差旅费、助勤补助费、误餐补助、调动工作的旅费和安家费。
9、对来企业工作职工自带工具、牧畜所支付的工具、牲畜等的补偿费用。
10、因录用临时工、计划外用工而在工资以外向提供劳动力单位支付的手续费或管理费。
11、支付给家庭工人的加工费和按加工订货办法支付给承包单位的发包费用。
12、计划生育补贴和计划生育奖。
13、持单据报销的书报费。
四、工资总额统计中的几个具体问题:
1、由国家科委颁发的发明奖、自然科学奖及采用单位支付的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奖、讲课费、稿费、肉类等价格补贴从性质上讲均属于劳动报酬,但因发明奖、自然科学奖及采用单位支付的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奖受奖面小,奖金数额较大,由职工受奖单位进行统计比较困难,讲课费、稿费由讲课和写稿人单位统计也同样困难,因此应由支付单位进行统计。为避免影响支付单位职工工资水平,在工资总额外列示。
在1989年年报中肉类等价格补贴由于补贴标准、经费来源和发放办法极不统一,不便统计,故暂不计入工资总额,在表外单独列示、资料的搜集方法由各铁路局、铁路工程总公司、铁道建筑总公司所属各单位自行决定,从1990年起,凡由本单位发给的肉类等价格补贴,一律统计在工资总额的物价补贴内。
2、各单位在统计月、季、年的工资总额时,均应按实发数计算,但对逢节日提前预发下月的工资,仍统计在应发月的工资总额中。
3、计划外用工的工资总额中,不包括全民所有制铁路单位实际支付给劳动力管理单位的管理费,但与工资无法分开的,则可包括在内。
4、计划外用工的工资总额统一列入计时工资项内。
5、职工冬季取暖补贴,在1989年年报中应统计在实发月(季)度的工资总额中,不必按月分摊。发给职工本人的冬煤津贴应按实支数统计,凡属有暖气设备、冬煤津贴不直接发给职工本人的冬季取暖补贴,而是统一拨付供暖单位者,一律不进行统计。从1990年起,职工冬季取暖补贴、无论发给个人或拨给供暖单位,一律不包括在工资总额中。
五、职工平均工资:是指在报告期内每一职工的平均工资水平。其计算方法:
报告期(月、季、半年、年)工资总额
报告期职工平均工资=-------------------
报告期(月、季、半年、年)职工平均人数
第21条 职工工资总额还可分为标准工资(基本工资)和非标准工资(辅助工资)两部分。
一、标准工资(基本工资)是指按照规定的工资标准计算的工资(包括实行结构工资制的基础工资、职务工资)。
二、非标准工资(辅助工资)是指标准工资(基本工资)以外的各种工资。
第22条 工资总额由其他款源列支的主要项目有:
一、由多种经营提供的工资性支出,是指由多种经营向主业提供的劳务费,而主业用以发放的各种工资性支出,如浮动工资、奖金、津贴等。
二、由各种提成中支付的提成奖:是指由各种收入提成中列支的奖金,如路外医疗提成奖等。但不包括堵漏保收奖。
三、由成本直接支付的:是指不通过“包干”结算帐户,而直接由成本列支,如书报费,及部分物价补贴等。
四、由福利费列支的:是指由福利费列支的水、电、房等补贴。
第二节 保险福利费用总额
第23条 保险福利费用总额的范围
一、保险福利费用:是指各单位在工资总额以外实际支付给职工个人和用于集体的劳动保险和福利费用,不包括用于职工的劳动保护费用。保险福利费用的数据资料,应由各基层单位财务部门负责提供。企业单位资料来源,不仅包括由职工福利基金支出的部分,而且还包括由企业营业外支出、企业基金或利润留成、工会文教费、企业管理费支出的部分。预算单位资料来源包括由职工福利费、公务费、差额补助费等支出的部分。
由劳保福利费用开支的医务人员与集体福利机构人员以及六个月以上长期病伤假人员的工资,因已统计在工资总额中,在保险福利费用总额中不再重复计算。
二、保险福利费用总额的组成:
(一)全民所有制铁路单位在职职工保险福利费用:
1、医疗卫生费。指实行公费医疗铁路单位职工的医疗经费、职工供养直系亲属的医疗补助费、职工因工负伤就医路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企业医疗机构的医务经费等。事业及机关职工的公费医疗经费以及未参加公费医疗单位职工的医药费。
2、职工死亡丧葬及抚恤费。指职工死亡的丧葬费、丧葬补助费和所遗供养直系亲属的抚恤费、救济费、生活补助费以及职工供养直系亲属死亡时的丧葬补助费等。
3、职工生活困难补助。指对生活困难的职工,实际支付的定期补助和临时性补助。
4、文娱体育宣传费。指全民所有制铁路单位实际支付的文娱体育宣传费。不包括学习费。
5、集体福利事业的补贴:指对职工浴池、理发室、洗衣房、哺乳室、托儿所等集体福利设施各项支出与收入相抵后的差额补助费。
6、集体福利设施费:指按照国家规定开支的集体福利设施费用,如职工食堂炊事用具的购置、修理费用、职工宿舍的修缮费用等,不包括由企事业、机关自筹经费开支的职工福利设施的固定资产投资费用。
7、计划生育支出。指发给职工的独生子女补贴费、保健费。计划生育奖等。
8、交通费补贴:指对宿舍离企事业、机关较远,需要乘公共电、汽车或自行车上、下班的职工,按国家规定发给的补贴。
9、洗理、卫生费。指发给职工的洗澡、理发费和卫生费。
10、农副业生产补贴。包括农副业生产时开办费和亏损补贴。
11、其他。指未包括在上述保险福利费用中的其他补贴如探亲路费等。
(二)全民所有制铁路单位非在职人员保险福利费用:
1、离休金。指发给离休人员的工资和按1982年
国务院《关于发布老干部离职休养制度的几项规定的通知》发给符合规定的离休人员相当1——2个月标准工资的生活补贴。
2、退休金。指发给退休人员的退休费。
3、退职生活费。指按国务院国发(1978)104号文件规定发给退职人员的退职生活费。
4、丧葬抚恤救济费。指离休、退休、退职人员死亡的丧葬费、丧葬补助费以及所遗供养直系亲属的抚恤费,救济费和死亡丧葬补助费。
5、医疗卫生费。指离休、退休、退职人员的医疗费、住院费、因工负伤就医路费、因工负伤住院伙食补助费,因工致残,饮食起居需人扶助的离休、退休人员的护理费,以及因病生活不能自理的离休干部的护理费。
6、生活困难补助。指按一九八五年国务院《
关于发给离退休人员生活补贴费的通知》规定,发给离休、退休人员的生活补贴费及离休、退休、退职人员的生活困难补助。
7、文娱体育宣传费。指实际支付的文娱体育宣传费。
8、交通费补贴。指按月发给离休人员的交通费补贴。
9、其他。包括离休、退休、退职人员易地安置的安家补助费、洗理费、副食品价格补贴、房贴、水电补贴、少数民族补贴等,以及离休人员的书报费。
10、离休人员保险福利费用总额。指发给离休干部的一切待遇、费用总额。如离休人员的工资和生活补贴、因工致伤离休人员的护理费、易地安家离休人员的安家补助费,离休人员的物价补贴、粮贴、房贴、水电补贴、交通费,少数民族补贴、宿舍取暖补贴、医药费、困难补助以及根据
国务院《关于发布老干部离职休养制度的几项规定的通知》发给符合规定的离休人员相当于1——2个月标准工资的生活补贴和按国务院国发(1985)6号文件规定,支付给离休人员的生活补贴费等。
三、离休、退休、退职人数:
1、截至本年末离休人员总数。指截至本年底全民所有制铁路单位离休干部总数,包括按离休待遇办理的工人数在内。
2、截至本年末退休人员总数。指截至本年底全民所有制铁路单位退休人员的总人数。
3、截至本年末领取定期生活费的退职人数。指截至本年底由全民所有制铁路单位按月发给生活费的退职人员的人数,不包括领取一次性退职金的退职人数。
第三节 职工工资总额、保险福利费以外的其他收入总额
第24条 职工工资总额、保险福利费以外的其他收入总额
全民所有制、城镇集体所有制和其他所有制单位支付给本单位职工的工资总额和劳保福利费以外的全部货币和实物收入。
一、劳动收入:指职工从本单位获得的工资总额以外的劳动收入。包括支付给本单位职工的保健食品待遇、创造发明奖、自然科学奖、合理化建议奖、稿费、讲课费、各种业余劳动收入、各种经营管理收入提成及其他。
1、保健食品待遇。是指按1963年7月19日劳动部等七单位规定的范围对接触有毒物质、矽尘作业、放射线作业和潜水、沉箱作业、高温等五类工种所享受的、由劳动保护费开支的保健食品待遇(包括实物和现金)。除此以外发给职工的保健性质的津贴应算工资总额,不应列入本项。
2、各项业余劳动收入。指由单位(含车间、科室、班组)组织利用业余时间参加劳动、服务咨询或其他活动而得到的收入(已有明文规定列入工资总额的除外),并直接支付给职工个人的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