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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劳动工资统计规则[失效]

  34、桥隧大修人员:是指大修段(队)、工务段、桥工段从事桥隧大修的全部生产工人。
  35、电务大修人员:是指电务大修(段)队、电务段、通信段从事通信电线路及信号设备大修的全部生产人员。
  36、通信修理人员:是指从事通信设备,电线路维持、维修、中修、检修的全部生产人员。
  37、信号修理人员:是指从事信号,设备维持、维修、中修、检修的全部生产人员。
  38、电报人员:是指从事报务的全部生产人员,包括电报所、无线电台的全部生产人员。
  39、电话人员:是指从事话务的全部生产人员,包括电话所的全部生产人员。
  40、房屋建筑维修人员:是指从事各种房屋建筑物维修的全部生产人员。
  41、取暖焚火人员:是指建筑段从事各种房屋冬季取暖焚火和燃料运输人员。
  42、房建大修人员:是指建筑段从事各种房屋建筑物大修的全部工人。
  43、运输调度指挥人员:是指路局、分局从事运输调度指挥工作的调度人员。不包括工务、电务、车辆调度人员及十八点报告统计人员。
  44、其余生产组人员:是指未列入1——43项人员内的从事运输生产的其余生产人员。
  第17条 铁路运输业主要生产组人数分组统计中应注意的问题
  一、各生产组内包括顶替定员的学徒工、练习生、实习生、临时工及计划外用工,不包括后备培训人员、其他人员。
  二、各生产组人员均按实际担任的工作岗位进行统计。生产组人员抽调从事其他工作或行政管理工作连续在六个月以上时,无论职名是否变更,均按实际工作岗位进行统计。
  三、各生产组人员范围的具体职名详见附件四。

第八节 职工人数的计算方法

  第18条 职工人数的计算方法
  一、期末人数:是指报告期末最后一天的实有人数。已经招用但到期末尚未报到的人员和尚未用完的招工指标均不得做为期末人数统计。
  二、平均人数:是指报告期每天平均拥有的人数。
  1、月平均人数。是指报告月内每天实有的全部人数相加之和,被报告月的日历日数除求得。节(假)日实有人数以节(假)日前一天的人数计算。
  在计算时亦可以上月末人数,加上当月增加人员自增加之日起至月末折算的月平均人数,减去当月减少人员自减少之日起至月末折算的月平均人数。
  例如:某机务段上月末人数为1000人,6月11日调入30人,21日调出90人,则该机务段6月份的平均人数为:
        20日×30人 10日×90人
  1000人+———————-——————=990人
           30日     30日  
  在计算时还可依其领取工资的人数作为月平均人数。领取全月工资的按一人计算,领取半月工资的按二分之一人计算。
  开工不满全月的单位(其中或期末开工),在计算报告月的平均人数时,应以其开工后各天实际拥有人数相加之和,被全月的日历日数除(尽管其开工不满全月,也应以全月日历日数去除)。
  例如:某工厂是6月29日开工的,29日、30日的实有人数各为1800人,则该工厂6月份的平均人数为1800人×2日÷30日=120人。
  对人员增减变动很小的事业和机关单位,其月平均人数,也可以月初人数与月末人数相加之和被二除求得。
  2、季平均人数。是以报告季中各月平均人数相加之和被三除求得。
  3、上半年平均人数。是以上半年内各月平均人数相加之和被六除求得。也可以第一、第二季平均人数相加之和被二除求得。
  4、年平均人数。是以十二个月的平均人数相加之和被十二除求得,或以四个季度的平均人数相加之和被四除求得。
  开工不满全季(半年、年)的单位,在计算报告季(半年、年)的平均人数时,应以其开工后各月平均人数相加之和被报告期月数去除求得。

第九节 职工增减变动情况

  第19条 职工的增加来源和减少去向变动统计
  一、职工增加来源和减少去向变动统计范围:是指固定职工和合同制职工。
  二、新增固定职工和合同制职工人数:是指在报告期内新吸收进来的固定职工和合同制职工。
  1、从农村招收的人员。是指从农村劳动者、农村的学生及农村来的计划外用工中吸收参加工作的人员。包括来自农村的补充自然减员的人数。
  2、从城镇招收的人员。是指从城镇社会青年与其他待业人员及城镇来的计划外用工(不包括使用的城镇集体职工)中吸收参加工作的人员。包括来自城镇的补充自然减员的人数,不包括来自城镇的由国家统一分配的人员。
  3、统一分配的复员军人。是指由国家统一分配到企事业、及机关中工作的复员军人,不包括复员回农村参加生产后,又被企事业及机关吸收的人员,这一部分人员应计入从农村招收的人员人数中。
  4、统一分配的转业军人。是指由国家统一分配到企事业及机关工作的转业军人。
  5、统一分配的大学、中专、技工学校毕业生。是指由国家统一分配到企业、事业及机关工作的大学、中专、技工学校毕业生。
  6、停薪留职人员复职。是指自谋职业停薪留职后又复职的人员,自费上大学、出国探亲又回原单位的人员。
  7、临时工转为固定职工或合同制职工的人数。是指经国家劳动部门批准,由临时工转为固定职工或合同制职工的人数。
  8、由城镇集体所有制单位转入人员。包括因所有制改变而转入全民所有制单位的固定职工、合同制职工和由城镇集体所有制单位职工以及计划外用工中使用的城镇集体职工中选招入全民所有制铁路单位,并由全民所有制铁路单位支付工资的固定职工和合同制职工。
  9、其他。是指除以上几类人员以外,新增的其他固定职工和合同制职工。包括落实政策重新安置的人员和安置的归国华侨、难侨人员,退养顶替的人。
  三、调入职工人数:
  1、由铁路系统外其他单位调入的人员。是指由铁路系统以外的全民所有制单位调入铁路工作的人员。
  2、由铁路系统内其他单位调入的人员。是指由铁路系统内其他局、厂、院、校等调入本单位的人员。
  3、由局管内单位调入的人员。是指由本局管内所属单位调入的人员。
  四、减少的固定职工和合同制职工人数:是指离开全民所有制单位,并不再由全民所有制单位支付工资的人员。这些人员包括:
  1、离休。
  2、退休。
  3、退职。
  4、停薪留职。是指经单位批准,自费上大学,出国探亲以及离开单位自谋出路,停发工资保留全民所有制单位职工身份的人员。
  5、参军。不包括职工带工资参军和职工待业子女参军由单位补贴人员。
  6、转入城镇集体所有制单位。包括因所有制改变而转入城镇集体所有制单位的固定职工、合同制职工和由全民所有制单位调入城镇集体所有制单位并由其支付工资的固定职工和合同制职工。
  7、开除。
  8、辞退。
  9、终止和解除合同。
  10、死亡。
  11、其他。是指除以上几类人员外减少的固定职工和合同制职工。包括合同制职工自己申请辞退的人员。
  五、调出职工人数:
  1、调出铁路系统外全民所有制单位的人员。是指由本单位调住铁路系统以外的全民所有制单位的人员。
  2、调往铁路系统内其他单位的人员。是指由本单位调往铁路系统内其他局、厂、院、校的人员。
  3、调往局管内单位的人员:是指调往本局管内所属单位的人员。
  六、自然减员的人数:是指离休、退休、退职和职工死亡人数。

第三章 职工工资、保险福利费及其以外的其他收入总额

第一节 职工工资总额

  第20条 职工工资总额的组成
  一、职工工资总额:是指各单位在一定时期内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
  各单位凡是根据职工劳动的数量和质量支付给职工个人的劳动报酬,以及根据国家法令、政策规定支付的其他工资和津贴,不论是由工资科目开支的还是工资科目以外的其他各项经费科目(如搬运费、材料费、办公费、加工费、职工福利基金、企业利润留成与附属机构的业务收入等)开支的,也不论是以货币形式或实物形式支付的,都包括在工资总额内。
  二、职工工资总额的组成:
  职工工资总额由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基础工资、职务工资、各种奖金、津贴或补贴、加班加点工资及其他工资等部分组成。
  1、计时工资。指按照计时工资标准和工作时间支付给职工的劳动报酬。包括:对已做工作按照计时工资标准支付的计时工资;因病、工伤、产假、计划生育假、婚丧假、事假、探亲假、定期休假、停工、学习、执行国家或社会义务等原因按计时工资标准或计时工资标准的一定比例支付的工资以及支付给学徒的生活费。
  2、基础工资。指按照中发〔1985〕9号文件的规定以“大体维持工作人员本人的基本生活费”确定的工资。
  3、职务工资。指按照中发(1985)9号文件的规定,“按照工作人员的职务高低、责任大小、工作繁简和业务技术水平确立的工资”。
  4、计件工资。指对已做工作按计件单价支付给职工的劳动报酬。包括:
  (1)实行超额累进计件、直接无限计件、限额计件、超定额计件等工资制,按劳动部门或主管部门批准的定额和计件单价支付的计件工资。包括超过计件标准工资部分的超额工资和非因工人过失而产生废品时的工资。
  (2)按工作任务包干方法支付给个人的工资。
  (3)按营业额提成或利润提成办法支付给个人的工资。
  其中计件超额工资。是指计件工人超过定额后所得的工资,即计件工人实得的全部计件工资减去应得的计件标准工资后的数额。
  5、各种奖金。是指支付给职工的超额劳动报酬,和增收节支的劳动报酬。是为了奖励先进,对在生产、工作中有优良成绩的职工,在标准工资以外支付给职工的劳动报酬。包括:
  (1)各种生产(业务)奖。如超产奖、质量奖、提前竣工奖、考核各项经济指标的综合奖、年终奖(劳动分红)以及学校教师的超点费等。
  (2)劳动竞赛奖。包括发给先进集体、先进个人、劳动模范的各种实物奖励和奖金。
  (3)节约奖。包括能源、原材料节约奖。
  (4)堵漏保收奖。指从堵漏保收提成中支付的奖金。
  (5)增收节支奖。从行政经费节余中开支的机关、事业单位的奖励工资。
  (6)安全奖(无事故奖)。各种行车安全无事故奖金。
  (7)其他奖。未列入以上各项奖金的由各种款源列支的奖金等。
  6、津贴和补贴。指为了补偿职工特殊或额外的劳动消耗,和因其他特殊原因支付给职工的津贴,以及为了保证职工的工资水平不受物价影响,支付给职工的物价津贴。包括:
  (1)乘务津贴:是指对机车乘务员、列车乘务员、客运乘务人员以及轨道车司车,按出乘时间所支付的津贴(包括临管单位所支付的乘务津贴)。
  (2)施工津贴:也称“流动施工津贴”,是为建筑安装及大修等流动施工单位的职工而建立的津贴。
  (3)野外勘探津贴:是国家对野外勘探人员所建立的津贴。
  (4)夜班津贴:为了补偿职工在夜间工作多付出的劳动消耗而建立的一种津贴。
  (5)取暖补贴:指不同地区冬季取暖补贴。
  (6)地区津贴:指按国家规定对边远地区发放的地区生活费补贴和地区津贴。补贴办法系根据各地情况按标准工资的一定百分比来计算。
  (7)物价补贴:凡属于受物价调整而发放的各种补贴,不管叫什么名称,不管是国家规定的,还是省、自治区、直辖市或主管部门规定的、均应列入。如肉类等价格补贴、副食品价格补贴、水电贴、煤价补贴、粮贴、房贴、酱油醋补贴等。
  (8)岗位津贴:是指按铁道部(1988)铁劳人577号文对机车乘务人员、调车人员、列检人员、车站值班员、运转车长等运输主要工种在特定的工作岗位上所给予的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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