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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道部关于实施统计法和统计法实施细则的规定[失效]

  一、深入基层检查统计法规和统计规章制度、统计口径的执行情况,检查各类统计报表和原始记录的填报情况,揭发或查处违反统计法规的行为,维护统计数字的准确性;  
  二、指导基层单位加强统计基础工作,总结和推广先进经验;
  三、在统计质量检查中,对运输生产及经营情况进行分析,反映问题,提出建议。
  统计监察有权听取被检查单位领导和有关人员关于统计工作情况的介绍;有权填发“统计监察记录”,对检查出的问题要求纠正;有权提出表扬奖励的建议,对违反统计法规的行为提出处罚意见;有权越级报告。被检查单位的领导人及有关责任人员要据实答复,拒绝答复的以拒报论处。各单位要支持统计监察工作,给予统计监察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对统计监察的正常活动不得阻挠、压制,严禁打击报复。
  第21条 统计监察要配备敢于坚持原则,具有较高的政策、理论水平,熟悉本专业的规章制度,有丰富的实践经验和独立的组织工作能力的助理统计师以上干部担任。
  第22条 统计监察要持证工作。局级单位的统计监察由铁道部发给统计监察证。分局、工程处的统计监察由局一级单位发给统计监察证。

第五章 奖励与惩罚

  第23条 奖励。对有下列表现之一的统计人员或集体应给予奖励:
  一、在改革和完善统计制度,统计法规方面有重要贡献的;
  二、在完成规定的统计调查任务,保障统计数字的准确性、及时性有显著成绩的;
  三、在实行统计现代化管理和运用、推广现代化信息技术方面有显著效果的;
  四、在开展统计调查分析过程中,对增产节约、增收节支、挖潜提效方面有成效的;
  五、在改进和加强人员教育培训,进行统计科学研究,提高统计科学水平方面作出重要贡献的;
  六、坚持实事求是,依法办事,坚持统计规章制度,敢于同违反统计法规行为作斗争表现突出的。
  第24条 惩罚。对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重,但尚未构成犯罪的,应当分别情况由主管机关对有关领导人或直接责任者给予行政处分或经济处罚。撤销荣誉:
  一、虚报、瞒报统计资料的;
  二、伪造篡改统计资料的;
  三、拒报或屡次迟报统计资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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