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道部、劳动部、财政部、国家计委铁路运输、工业、
物资供销企业实行工资总额同换算周转量
和上交税金复合挂钩实施办法
(铁劳(1991)147号 1991年10月27日)
根据《
国务院批转劳动部、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进一步改进和完善企业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意见的通知》(国发〔1989〕25号)精神,结合铁路实际情况,在总结铁路运输部门“七五”期间实行“万含”经验和存在问题的基础上,为加强工资总量的宏观调控和进一步调动铁路职工的生产积极性,在铁路全面完成国家下达的运输、工业生产任务的情况下,使职工实际工资有适度增长,以稳定铁路职工队伍,特重新修订铁路工效挂钩办法。
一、挂钩范围:
实行工效挂钩的铁路企业包括运输企业(不含独立核算的多种经营企业)、工业企业及物资供销企业。
二、挂钩形式:
实行工资总额与换算周转量和上交税金(上交税金为铁路运输、工业、供销企业交纳的营业税、增值税、产品税、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复合挂钩。工资总额与换算周转量和上交税金的挂钩比例各占50%,总挂总提。
工资总额与换算周转量挂钩部分浮动比例为1:1;与上交税金挂钩部分浮动比例为1:0.75。
三、基数核定:
1、工资总额基数:
原则上按劳动部、财政部、国家计委核定的上年度工资总额(不包括物价补贴,原材料、燃料节约奖,堵漏保收奖)为基础,加上按政策规定当年允许核入基数的工资总额进行核定。对个别情况个别处理。
2、换算周转量和上交税金基数:
运输换算周转量和上交税金基数分别按前三年实际完成的平均数进行滚动核定。
四、基数调整:
实行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挂钩后,原则上实行增人不增工资、减人不减工资的政策。按国家政策规定必须安排的复员退伍军人、军队转业干部、大中专毕业生、厂矿专用线代办维修人员等,当年所需工资按实际数在工资总额基数外单列,下年度按上年单列数加翘尾数核入工资总额基数;列入国家新建、扩建项目由基建正式移交生产后,可按该项目计划增加人员的工资增加工资总额基数,同时调整经济效益指标基数。国务院批准的重大经济改革和工资改革措施对经济效益和工资影响较大时,经劳动部、财政部、国家计委批准后,可相应调整经济效益和工资总额基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