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铁路普通中等专业学校毕业生分配工作暂行办法[失效]

  ③制订全路统一的“铁道部普通中等专业学校毕业生统一分配工作报到证”。
  ④与国家教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及其他中央部委的信息交流与工作联系。
  ⑤审批并下达因特殊情况需要在北京、天津、上海及其有关计划单列市跨地区调整的中专毕业生分配计划。
  ⑥解决分配工作中需由部解决的其他问题。
  2、各铁路中等专业学校的主管单位(铁路局、总公司等)对中专毕业生分配的职能是:
  ①编制下达本单位中专毕业生分配计划。
  ②受部委托,对本单位所管中等专业学校的分配工作进行具体指导、检查。
  ③协助部或直接对违反分配政策、纪律的事件及情况进行调查、处理。
  ④根据需要,负责对北京、天津、上海及其他有关计划单列市以外地区中专毕业生的跨地区调整。
  ⑤受部委托审批中等专业学校毕业生调配名单,并发放全路统一的“铁道部普通中等专业学校毕业生统一分配工作报到证”。
  ⑥帮助所管中等专业学校解决其他分配问题。
  3、各中等专业学校是毕业生分配的主体,应在国家及铁道部分配政策的指导下,负责本校毕业生分配计划的编制及毕业生派遣,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反馈毕业生分配工作中的信息。具体职能是:
  ①根据国家及铁道部分配政策,具体编制毕业生调配计划。
  ②组织并进行毕业教育与毕业鉴定。
  ③按照规定的组织程序,向上级机关提出必须跨地区调整(如余缺调剂,家庭变迁,定向单位领导体制变迁,留校师资等)的毕业生分配建议计划及意见。
  ④毕业生派遣。
  ⑤向有关单位或部门提出毕业生安排使用建议。
  ⑥处理中专毕业生分配、派遣工作过程中出现的具体问题,办理有关手续。
  三、分配计划与毕业教育
  1、各中等专业学校应根据国家和铁道部的分配政策、部及主管单位下达的调整计划、各校的定向招生计划和用人单位的工作性质与要求,结合毕业生的思想政治表现、学习成绩和身体健康情况,合理制定毕业生分配名单,形成调配计划,报主管单位审批。
  2.中专毕业生原则上按照省内大区毕业生来源定向分配,但有以下情况的经上级机关批准,可以做跨地区调整或改变原定向单位:
  ①政治思想好,学习成绩突出拟留校任教(包括辅导员及其它工作)或择优参加全国高考的。
  ②少数特别优秀的毕业生,拟推荐到能充分发挥作用的岗位上的。
  ③定向单位之间的余缺调剂。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