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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技术管理规程[失效]

  第194条 调车作业要准确掌握速度,不准超过下列规定:
  1、在空线上牵引运行时,40公里/小时;推进运行时,30公里/小时。
  2、调动乘坐旅客或装载爆炸品、压缩气体、液化气体、超限货物的车辆时,15公里/小时。
  3、接近被连挂的车辆时,5公里/小时。
  遇天气不良等非正常情况,应适当降低速度。
  在尽头线上调车时,距线路终端应有10米的安全距离;遇特殊情况,必须近于10米时,要严格控制速度。
  推上驼峰解散车辆时的速度,在《站细》内规定。经过道岔侧向运行的速度,由工务部门根据道岔具体条件规定,并纳入《站细》。
  第195条 禁止溜放的车辆、线路及其他限制:
  1、装有禁止溜放货物的车辆;
  2、非工作机车、轨道起重机、机械保温车、大型凹型车、落下孔车、空客车和特种用途车;
  3、超过2.5‰坡度的线路(为溜放调车而设的驼峰和牵出线除外);
  4、停有正在进行技术检查、修理、装卸作业、乘坐旅客的车辆及无人看守道口的线路;
  5、停有装载爆炸品、压缩气体、液化气体车辆的线路;
  6、停留车辆距警冲标的长度,容纳不下溜放车辆(应附加安全制动距离)的线路;
  7、未配调车组的中间站或调车组不足三人时,禁止溜放作业。
  原则上不准采用牵引溜放法调车,因设备条件限制,确需施行牵引溜放法调车时,须有安全措施,并由铁路局批准。
  第196条 在超过2.5‰坡度的线路上进行调车作业时,应有安全措施。没有采取好防溜措施,不得摘开机车。越区、转场及在超过2.5‰坡度的线路上调车时,十辆及以下是否需要连结风管及连结风管的数量,十一辆及以上必须连结风管的数量,由车站和机务段根据具体情况,共同确定,并纳入《站细》。
  第197条 D17型落下孔车禁止通过驼峰。凹型车、其他落下孔车及装载活鱼(包括鱼苗)、跨装货物的车辆等,是否可以通过驼峰,由车站会同车辆段等有关单位做出具体规定,并纳入《站细》。
  涂有禁止上驼峰标记的车辆,禁止通过机械化驼峰。机械保温车,如因迂回线故障等原因,必须通过机械化驼峰时,以不得超过7公里/小时的速度推送过峰。不得附挂机械保温车溜放其他车辆(推峰除外)。
  曲线外轨、调车场以外的线路上和对直径950毫米及其以上的大轮车、外闸瓦车,严禁使用铁鞋制动。
  第198条 线路两旁堆放货物,距钢轨头部外侧不得少于1.5米。站台上堆放货物,距站台边缘不得少于1米。货物应堆放稳固,防止倒塌。
  不足上述规定距离时,不得进行调车作业。
  第199条 手推调车,要取得调车领导人的同意,手闸必须良好,有胜任人员负责制动。手推调车速度不得超过3公里/小时。下列情况,禁止手推调车:
  1、在超过2.5‰坡度的线路上(确需手推调车时,须经铁路局批准);
  2、遇暴风雨雪车辆有溜走可能或夜间无照明时;
  3、接发列车时,在无隔开设备的线路上;
  4、装有爆炸品、压缩气体、液化气体的车辆。
  在正线、到发线上的作业
  第200条 在正线、到发线上调车时,要经过车站值班员的准许。在接发列车时,应按车站规定的时间,停止影响列车进路的调车作业。
  第201条 接发客运列车时,能进入接发列车进路的线路没有隔开设备或脱轨器,不准调车,但遇下列情况可以调车:
  1、发出客运列车时,与列车相反方向;
  2、能进入接发列车进路的线路的本务机车在停留线路内摘下、上水,列车拉道口、对货位。
  为了防止机车车辆进入客运列车接车线内,接停车的客运列车时,在接车线末端方向第一组道岔必须向相邻线路开通。
  有特殊困难的车站,确需调车时,制定安全措施,由铁路局审核批准。
  第202条 越出站界调车时,双线区间正方向,必须区间(自动闭塞区间为第一闭塞分区)空闲;单线自动闭塞区间,闭塞系统必须在发车位置,第一闭塞分区空闲,经车站值班员口头准许并通知司机后,方可出站调车。
  单线区间(自动闭塞、半自动闭塞除外)出站调车时,须经列车调度员口头准许,与邻站办理闭塞手续,并发给司机占用区间凭证或出站调车通知书。
  单线半自动闭塞区间和双线反方向出站调车时,须有停止基本闭塞法的调度命令,与邻站办理闭塞手续,并发给司机占用区间凭证或出站调车通知书。
  第203条 跟踪出站调车,只准许在单线区间及双线正方向线路上办理,并须经列车调度员口头准许,邻站值班员同意,发给司机跟踪调车通知书。在先发列车尾部越过预告信号机(或靠近车站的第一个预告标)或《站细》规定的间隔时间后,方可跟踪出站调车,但最远不得越出站界500米。
  遇下列情况,禁止跟踪出站调车:
  1、出站方向区间内有了望不良的地形、或有连续长大上坡道(站名表由铁路局公布);
  2、先发列车需由区间返回,或挂有由区间返回的后部补机;
  3、一切电话中断;
  4、降雾、暴风雨雪时。
  列车虽已达到邻站,但跟踪调车通知书尚未收回时,禁止办理区间开通手续。
  第204条 车站值班员要认真掌握机车出入段的经路。
  有固定机车走行线时,出入段机车必须走固定走行线。机车固定走行线上禁止停留机车车辆。
  没有固定走行线或临时变更走行线时,应通知司机经路(进路式电气集中的车站除外),司机按固定信号或扳道员显示的进行信号运行。
  机车车辆的停留
  第205条 列车及机车车辆必须停在警冲标内方。调车作业中,车辆临时停在调车线警冲标外方时,一批作业完了后,应立即送入警冲标内方。因特殊情况需在警冲标外方进行装卸作业时,须经车站值班员、调车区长准许,在不影响列车到发及调车作业的情况下方可进行,装卸完了后,应立即送入警冲标内方。
  安全线及避难线上,禁止停留机车车辆。
  第206条 在线路上停留的滚动轴承的车辆及在到发线、调车线以外的线路上或超过2.5‰坡度的线路上停留的车辆,不进行调车作业时,应连挂在一起,并须拧紧两端车辆的手制动机或以铁鞋、止轮器、防溜枕木等牢靠固定。因装卸车对货位等情况不能连挂在一起时,应分组做好防溜措施。
  装载爆炸品、压缩气体、液化气体的车辆及救援列车,必须停放在固定的线路上,两端道岔应扳向不能进入该线的位置并加锁。临时停留公务车线路上的道岔亦应加锁。

第十一章 行车闭塞法



  一般要求
  第207条 列车运行是以车站、线路所所划分的区间及自动闭塞区间的通过信号机所划分的闭塞分区作间隔。
  区间及闭塞分区的界限,按下列各项规定划分:
  1、站间区间——车站与车站间:
  (1)在单线上,以进站信号机柱的中心线为车站与区间的分界线;
  (2)在双线或多线区间的各线上,分别以各该线的进站信号机柱或站界标的中心线为车站与区间的分界线。
  2、所间区间——两线路所间或线路所与车站间,以该线上的通过信号机柱的中心线为所间区间的分界线。设有进站信号机的线路所,所间区间的分界方法与站间区间相同。
  3、闭塞分区——自动闭塞区间同方向相邻的两架色灯信号机间,以该线上的通过信号机柱的中心线为闭塞分区的分界线。
  第208条 各站均须装设基本闭塞设备。行车基本闭塞法采用下列三种:
  1、自动闭塞;
  2、半自动闭塞;
  3、电气路签(牌)闭塞。
  电话闭塞法,是当基本闭塞设备不能使用时,根据列车调度员的命令所采用的代用闭塞法。
  原则上不使用隔时续行办法,如必须使用时,由铁路局规定。
  第209条 遇下列情况,应停止使用基本闭塞法,改用电话闭塞法行车:
  1、基本闭塞设备发生故障(包括自动闭塞区间内两架及其以上通过信号机故障或灯光熄灭)时;
  2、未设钥匙路签(牌)设备的车站,发出挂有由区间返回的后部补机的列车时,或自动闭塞区间发出由区间返回的列车时;
  3、双线区间反方向发车或改按单线行车时;
  4、半自动闭塞区间,发出须由区间返回的列车,由未设出站信号机的线路上发车,或超长列车头部越过出站信号机并压上出站方向轨道电路时;
  5、自动闭塞、半自动闭塞区间,在夜间或遇降雾、暴风雨雪,为消除线路故障或执行特殊任务,开行轻型车辆时。
  遇列车调度电话不通时,闭塞法的变更或恢复,应由该区间两端站的车站值班员确认区间空闲后,直接以电话记录办理。
  第210条 线路所和区间内设有辅助所的行车闭塞办法,由铁路局规定。
  自动闭塞
  第211条 使用自动闭塞法行车时,列车进入闭塞分区的行车凭证,为出站或通过信号机的黄色灯光或绿色灯光,但客运列车及跟随客运列车后面通过的列车,为出站信号机的绿色灯光。
  单线自动闭塞区段的车站,在办理闭塞手续前须得到列车调度员的同意。
  第212条 自动闭塞区段遇下列情况,发车的行车凭证规定如第19表(略)。
  第213条 自动闭塞区间通过信号机显示停车信号(包括显示不明或灯光熄灭)时,列车必须在该信号机前停车,并鸣笛一长声,通知运转车长。停车等候两分钟,该信号机仍未显示进行的信号时,即以遇到阻碍能随时停车的速度继续运行,最高不超过20公里/小时,运行到次一通过信号机,按其显示的要求运行;如确认前方闭塞分区内有列车时,不得进入。
  装有容许信号的通过信号机,显示停车信号时,准许铁路局规定停车后起动困难的货物列车,在该信号机前不停车,按上述速度通过。当容许信号灯光熄灭或容许信号和通过信号机灯光都熄灭时,司机在确认信号机装有容许信号时,仍按上述速度通过该信号机。
  装有连续式机车信号的列车,遇通过信号机灯光熄灭,而机车信号显示进行信号时,应按机车信号的显示运行。
  司机发现通过信号机故障时,应将信号机的号码通知前方站。
  第214条 未装机车信号的自动闭塞区段,列车调度员接到车站或司机报告天气恶劣难以辩认信号时,应改按站间区间掌握行车;天气转好时,应及时报告列车调度员,恢复正常行车。
  半自动闭塞
  第215条 使用半自动闭塞法行车时,列车凭出站信号机或线路所通过信号机显示的进行信号进入区间。
  开放出站信号机或通过信号机前,双线区段必须得到前次列车到达前方站的到达信号;单线区段必须得到接车站的同意闭塞信号。
  设有预办设备的车站,可预先与邻站办理闭塞手续,但已同意对方站跟踪出站调车,而未得到调车作业完毕的通知时,禁止使用预办设备。
  发车站已办理闭塞手续,并开放出站信号机后,列车不能出发时,应将事由通知接车站,取消闭塞。
  第216条 半自动闭塞区段遇下列情况,发车的行车凭证规定如第20表(略)。
  第217条 接车站轨道电路发生故障时,车站值班员确认列车整列到达后,根据列车调度员命令,启开故障按钮铅封,办理人工复原,并在《行车设备检查登记簿》内登记。
  第218条 标准型以外的半自动闭塞设备使用办法,由铁路局规定。
  电气路签(牌)闭塞
  第219条 使用电气路签(牌)闭塞法行车时,列车占用区间的行车凭证为该区间的路签(牌)。
  设有钥匙路签(牌)的车站,发出挂有由区间返回后部补机的列车时,应发给补机司机区间返回用的钥匙路签(牌)。
  第220条 路签(牌)折返使用时,要事先取得接车站的同意,并记入《行车日志》内。
  在跟踪出站调车未返回车站前,或使用钥匙路签(牌)时,不能办理原路签(牌)折返。
  第221条 路签(牌)遗失或损坏时,车站值班员应报告列车调度员改用电话闭塞并通知信号工区进行处理。
  当遗失或损坏的路签(牌)找到、修好或补充时,应由信号工区人员会同车站值班员放入路签(牌)机内,并记入《行车设备检查登记簿》。
  使用路签(牌)闭塞设备的区间,当一端站路签(牌)机内的路签(牌)少于总数的六分之一时,车站值班员经与列车调度员联系,根据列车运行情况,通知信号工区进行调整。信号维修人员调整路签(牌)时,应会同车站值班员同时进行,并将调整的路签(牌)号码、数量记在《行车设备检查登记簿》内。信号维修人员调整路签(牌)时,列车调度员应安排往返车次。
  电话闭塞
  第222条 使用电话闭塞法行车时,列车占用区间的行车凭证为路票。当挂有由区间返回的后部补机时,另发给补机司机路票副页。
  单线或双线反方向发车时,根据《行车日志》查明区间已空闲,并取得接车站承认后,方可填发路票。双线正方向发车时,根据收到的前次发出的列车到达的电话记录,即可填发路票。
  第223条 办理电话闭塞时,下列各项应发出电话记录号码,并记入《行车日志》:
  1、承认闭塞;
  2、列车到达,补机返回;
  3、取消闭塞;
  4、单线或双线反方向越出站界调车。
  电话记录号码自每日0时起至24时止,按日循环编号,编号办法由铁路局规定。
  第224条 路票应由车站值班员或指定的助理值班员填写。
  对于填写的路票,车站值班员应根据《行车日志》的记录,进行认真检查,确认无误,并加盖站印后,方可送交司机。
  电话中断时的行车
  第225条 车站一切电话中断时,单线行车按书面联络法,双线行车按时间间隔法。列车进入区间的行车凭证均为红色许可证。
  在自动闭塞区间,如闭塞设备作用良好时,列车运行仍按自动闭塞法行车,列车必须在车站停车联系(说明车次及注意事项等)后再开车。列车无线调度电话作用良好时,车站可与列车司机直接联系。
  第226条 单线按书面联络法行车时,下列车站可以优先发车:
  1、已办妥闭塞而尚未发车的车站;
  2、未办妥闭塞时,单线区间为开下行列车的车站,双线改为单线行车时,为该线原定发车方向的车站;
  3、同一线路同一方向运行的列车,有上下行两种车次时,优先发车的车站,由铁路局规定。
  第一个列车的发车权为优先发车的车站所有,如优先发车的车站没有待发列车时,应主动用通知书通知非优先发车的车站。非优先发车的车站,如有待发列车时,应在得到通知书以后方可发车。
  第一个列车的发车站,在发车前应查明区间已空闲,并在行车凭证的通知书上记明下一个列车的发车权。如为本条第1项所规定的发车站发车时,持有行车凭证的列车,还应发给通知书;如无行车凭证,列车应持红色许可证开往邻站。以后开行的列车,均凭通知书上记明的发车权办理。
  通知书,应采取最快的方法传送,优先方向车站如无开往区间的列车时,在确认区间空闲后,可使用重型轨道车或单机传送。
  第227条 双线按时间间隔法行车时,只准发出正方向的列车。非自动闭塞区间发出第一个列车时,在发车前应查明区间已空闲。
  第228条 一切电话中断后,连续发出同一方向的列车时,两列车的间隔时间,应按区间规定的运行时间另加3分钟,但不得少于13分钟。
  第229条 一切电话中断时,禁止发出下列列车:
  1、在区间内停车工作的列车(救援列车除外);
  2、开放区间岔线的列车;
  3、须由区间内返回的列车;
  4、挂有须由区间内返回后部补机的列车。
  第230条 在电话中断时间内,如有封锁区间抢修施工或开通封锁区间时,由接到请求的车站值班员以书面通知封锁区间的相邻车站。
  第231条 单线区间的车站,经以闭塞电话、列车调度电话或其他电话呼唤5分钟无人应答时,由列车调度员查明该站及其相邻两区间确无列车(包括单机、动车及重型轨道车)后,可发布调度命令,封锁两区间,按封锁区间办法向不应答站发出列车。
  该列车应在不应答站的进站信号机外停车,判明不应答原因及准备好进路后,再行进站。运转车长或车站值班员应将经过情况报告列车调度员。

第十二章 列车运行



  一般要求
  第232条 列车是指编成的车列,挂有机车及规定的列车标志。
  单机、动车及重型轨道车,虽未完全具备列车条件,亦应按列车办理。
  旅客列车的尾部标志应使用电灯。尾部标志灯的摘挂、保管由车辆部门负责。对中途转向的旅客列车应有备用标志灯,以备转向时使用。
  第233条 列车由列车乘务组服务。列车乘务组按下列规定组成:
  1、机车乘务组;
  2、运转车长;
  3、客运列车或机械保温车组,均应有车辆乘务人员;挂有超限货物的列车是否需要添乘人员,应根据装运的命令办理;
  4、旅客列车须有旅客乘务组。混合列车是否派旅客乘务组,由铁路局确定。
  第234条 列车司机在列车运行中,应做到:
  1、列车在出发前确认制动主管的压力,按规定的压力每分钟漏泄不得超过20千帕。
  2、遵守列车运行图规定的运行时刻和各项容许及限制速度。彻底了望,确认信号,认真执行呼唤应答制度,严格按信号显示要求行车,确保列车安全正点。遇有信号显示不明或危及行车和人身安全时,应立即采取减速或停车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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