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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技术管理规程[失效]

  1、380伏及其以下低压线路,不少于2450毫米;
  2、10(6)千伏高压线路,不少于3000毫米;
  3、35千伏及其以上的高压线路,不少于杆高加3000毫米。
  牵引供电
  第118条 牵引供电设备应有牵引变电所、接触网、馈电线及油业务车、移动变电所、电气试验车、接触网检修车和接触网检查车。
  第119条 牵引供电设备应保证不间断行车可靠供电。牵引供电设备能力应与线路运输能力匹配,并留有余地。接触网电压不低于21千伏,当行车速度为140公里/小时时,应保持23千伏。
  牵引变电所需具备双电源、双回路受电。当一个牵引变电所停电时,相邻的牵引变电所能越区供电。
  接触网的分段应考虑检修停电方便和缩小故障停电范围。在编制运行图时,应考虑预留接触网停电检修时间。双线电化区段应具备反方向行车条件。
  禁止由馈电线、区间接触网引接非牵引负荷,确需由车站接触网引接小容量非牵引负荷时,需经铁路局批准。
  第120条 接触网导线最大驰度距钢轨顶面的高度不超过6500毫米;在区间和中间站,不少于5700毫米(旧线改造不少于5330毫米);在编组站、区段站和个别较大的中间站站场,不少于6200毫米。在电气化铁路施工时,由施工单位在接触网支柱内缘或隧道边墙标出接触网设计的轨面标准线,开通前铁路局供电段、工务段要共同复查确认,以后每年复测一次。接触网分组分段的位置,应能保证电力机车牵引的列车正常运行,便于调车作业和列车起动。
  第121条 接触网带电部分至固定接地物的距离,不少于300毫米,距机车车辆或装载货物的距离,不少于350毫米。当海拔超过1000米时,上述数值应按规定相应增加。
  在接触网支柱及距接触网带电部分5000毫米范围内的金属结构物的须接地。天桥及跨线桥跨越接触网的地方,应按规定设置安全栅网。
  第122条 架空电线路(包括通信线路)跨越接触网时,与接触网的垂直距离:110千伏及其以下电线路,不少于3000毫米;220千伏电线路,不少于4000毫米;330千伏电线路,不少于5000毫米;500千伏电线路,不少于6000毫米。
  为避免低压线路跨越高压线路,便于设备维修管理,10千伏及其以下的电线路,尽量由地下穿过铁路。
  第123条 为保证人身安全,除专业人员执行有关规定外,其他人员(包括所携带的物件)与牵引供电设备带电部分的距离,不得少于2000毫米。
  在设有接触网的线路上,严禁攀登车顶及在装载货物的车辆上作业;如确需作业时,须在指定的线路上,将接触网停电接地后,方准进行。

第六章 车辆及其设备



  车辆设备
  第124条 为了保证车辆良好的技术状态,须有进行定期检修和整备作业的车辆修理工厂、车辆段、车轮厂、站修所、列车检修所(简称列检所)和客车技术整备所(简称库列检)。
  局交接口及跨局旅客列车技术检查作业列检所的设置和撤消,须经铁道部批准。
  第125条 车辆段应设在编组站、国境站和枢纽,以及货车大量集散和始发终到旅客列车较多的地区。
  车辆段应有车辆修理库(简称修车库),车辆停留线,轮对存放线,并有相应的起重、动力、配件加修、轮对检修、储油、废油及污水处理、试验、化验和照明等设备。检修客车、罐车和机械保温车的,还应分别有油漆库、罐车洗刷和检修冷冻机、柴油机、电机等设备。
  车轮厂及其设备应根据需要设置。
  库列检应有检修用的地沟、落轮坑、风管路、油管路、上水、排水、暖气预热、车电检修、电焊、排烟和照明等设备,并按规定设置整备库。
  车辆的检修、整备、停留的线路应平直;确因地形困难,线路纵断面的坡度,不得超过1.5‰。
  第126条 在编组站、区段站、路矿(厂)交接站、国境站以及运输上有特殊需要的地点,应根据需要设主要列检所、区段列检所、一般列检所(包括制动检修所)、装卸检修所(包括爱车驻在所)、轴温检查站或车辆技术交接所,并按规定设客车列检所。
  在车辆技术检查作业地点,须设有值班室;根据需要设待检室。作业线路间应用砂石填平,线路应铺设木枕或平头钢筋混凝土轨枕,并应设有空气压缩机、风管路、列车制动试验、红外线轴温探测、搬运、扩音对讲、排水、照明及其他必要的设备。
  主要列检所所在站须设有站修所。区段列检所所在站应根据需要设置站修所。在干线上,应设红外线轴温探测网。
  站修所应有修车库或修车棚。其线路应铺设木枕,地面应硬化,并应有机械化搬运、起重、试验、配件加修、风管路、水管路、排水、电焊及照明等设备。
  区段列检所、一般列检所、装卸检修所和轴温检查站的设备,可根据需要设置。
  车辆
  第127条 车辆按用途分为客车、货车及特种用途车(如试验车、发电车、轨道检查车、检衡车、除雪车等)。
  第128条 车辆应有明显的标记:路徽、车号(型号及号码)、制造厂名及日期标牌、定期修理的日期及处所、自重、载重、容积、换长等共同标记和特殊标记;客车及固定配属的货车上并应有所属局段的简称;客车还应有车种、定员;罐车还应有标明容量计算表的号码。
  第129条 车辆必须实行定期检修。车辆修程,客车分为厂修、段修、辅修;货车分为厂修、段修、辅修、轴检。
  检修周期及技术标准,由铁道部有关车辆规章规定。
  第130条 车辆的检查及修理,应根据修程范围,在车辆修理工厂、车辆段、站修所、列检所、装卸检修所、库列检和车辆乘务人员值乘中进行。
  机械保温车在铁道部指定的加油站及有上水设备的车站进行补油、上水;冰保温车须在保管站集结、保管和维修;固定配属的成组专列油罐列车须定期施行整备维修。
  第131条 车辆须装有自动制动机、手制动机。编入特别旅客快车、旅客快车的客车,应装轴温报警装置。
  客车及守车内应有紧急制动阀及风表,并均应保持作用良好,按规定时间进行检查、校对并铅封。
  车辆的制动梁及下拉杆必须有保安装置。
  第132条 车辆轮对在装配前,应对车轴各部位用探伤仪器进行检查。检修时,按规定对轴颈、防尘板座、轮座及轴身用探伤仪器进行检查。
  第133条 车辆轮对的内侧距离为1353毫米,其容许差度不得超过±3毫米;轮辐宽度小于135毫米的,由铁道部规定。
  第134条 对旅客和机械保温列车应实行包乘制,检修应实行包修制;对固定装卸地点循环使用的整列罐车、矿石车、煤车,标记载重90吨及其以上的货车和指定的专用车,实行固定配属制;其他货车实行按区段维修保养负责制。要精心检修和保养,提高车辆质量。

第七章 房屋建筑设备

  第135条 铁路局属房屋建筑设备是保证铁路运输生产的重要设备。房产建筑段负责房屋和有关站场的公共建筑物的大修、维修工作。应经常保持与运输生产有关的各项建筑物的完好和使用安全;发生自然灾害时,积极组织抢修,迅速恢复使用。
  对大型复杂的房屋建筑设备,必要时可设专门机构负责养护。
  第136条 房产建筑段应定期检查管内房屋建筑物的质量和使用安全情况,根据质量状态有计划、按周期地进行维修(包括检修和计划维修)、大修。
  第137条 铁路房屋按技术质量状态分为三级:
  一级房屋:结构良好,无漏雨、无损坏。
  二级房屋:无倒塌危险,无严重漏雨,虽有其他破损、病害,但不影响安全使用。
  三级房屋:有倒塌危险或严重漏雨,其他破损或病害达到影响正常使用。
  对有倒塌危险的三级房屋,要限期进行整治。对质量不良、条件差的旧有房屋,要全面规划,逐年进行大修和改造。

第二编 行车组织

第八章 基本要求



  行车组织原则
  第138条 全国铁路行车组织工作,应根据本编的规定办理。
  各铁路局应根据本编规定的原则,结合管内具体条件,制定《行车组织规则》。
  第139条 铁路行车组织工作,必须贯彻安全生产的方针,坚持高度集中、统一领导的原则,发扬社会主义协作精神,运输、机务、车辆、工务、电务等部门要主动配合,紧密联系,协同动作,组织均衡生产,不断提高效率,挖掘运输潜力,完成和超额完成铁路运输任务。
  第140条 列车编组计划是全路的车流组织计划。列车中车组的编挂,须根据铁道部和铁路局的列车编组计划进行。
  列车编组计划的编制,应在加强货流组织的基础上,最大限度地组织成组、直达运输,合理分配各编组站、区段站的中转工作,减少列车改编次数。
  第141条 列车运行图是铁路行车组织工作的基础。所有与列车运行有关的铁路各部门,必须按列车运行图的要求,组织本部门的工作,以保证列车按运行图运行。
  列车运行图应根据客货运量确定列车对数,并符合下列要求:
  1、列车运行的安全;
  2、迅速、便利地运输旅客和货物;
  3、充分利用通过能力,经济合理地运用机车车辆和安排施工时间;
  4、做好列车运行线与车流的结合;
  5、各站、各区段间的协调和均衡;
  6、合理安排乘务人员作息时间。
  机车周转图是机车运用工作的计划,应与列车运行图同时编制。
  第142条 运输方案是保证完成月、旬运输工作的综合部署。铁路局、分局、站段,应根据实际情况,按照月度货物运输计划、技术计划的要求和列车编组计划、列车运行图、机车周转图的规定,按级编制货运工作、列车工作、机车工作和施工等方案。各级运输部门,均应主动与路内外有关单位密切配合,共同编制和执行运输方案。
  第143条 行车工作必须坚持集中领导、统一指挥、逐级负责的原则。
  局与局间由铁道部,分局与分局间由铁路局,分局管内各区段间由分局,一个调度区段内由本区段列车调度员统一指挥。
  车站由车站值班员,线路所由线路所值班员统一指挥。凡划分车场的车站,车场间接发列车进路互有关联的行车事项,由指定的车站值班员统一指挥。
  列车由运转车长,单机由司机负责指挥。列车或单机在车站时,所有乘务人员应按车站值班员的指挥进行工作。
  在调度集中设备的区段内,有关行车工作由该区段列车调度员直接指挥,但转为车站控制时,由车站值班员指挥。
  第144条 全国铁路的行车时刻,均以北京时间为标准,从零时起计算,实行24小时制。
  铁路行车房舍内和办理行车工作的有关人员均应备有钟表。钟表的时刻应与分局调度所的时钟校对。
  时钟的安置、钟表的检查及修理,由电务部门负责。
  钟表的校对、检查、修理办法由铁路局规定。
  第145条 列车运行,原则上以开往北京方向为上行。
  全国各线的列车运行方向,以铁道部的规定为准,但枢纽地区的列车运行方向,由铁路局规定。
  列车须按有关规定编定车次。上行列车编为双数,下行列车编为单数。在个别区间,使用直通车次时,可与规定方向不符。
  行车指挥
  第146条 有关行车人员必须执行列车调度员命令,服从调度指挥,并认真执行车机联控制度。
  列车调度员应负责组织实现列车运行图、编组计划、运输方案。为此必须:
  1、检查各站执行列车运行图和编组计划的情况,及时发布有关行车命令和口头指示;
  2、严格按列车运行图指挥行车,遇列车发生晚点时,应积极采取措施,组织有关人员恢复正点;
  3、注意列车在车站到发及区间内的运行情况,正确、及时地处理临时发生的问题,防止列车运行事故。
  第147条 指挥列车运行的命令和口头指示,只能由列车调度员发布。列车调度员在发布命令之前,应详细了解现场情况,并听取有关人员的意见。
  遇第6表(略)所列情况,须发布调度命令。
  上述调度命令,如涉及其他单位和人员时,应同时发给。
  发收调度命令时,需填记《调度命令登记簿》(附件七),指定受令人员中一人复诵,并记明发收人员姓名及时刻。
  对跨局(分局)的列车,接车分局列车调度员可委托发车分局列车调度员发布调度命令。途中乘务人员换班时,应将调度命令内容交接清楚。更换机车或变更限速条件时,应由有关分局列车调度员重新发给机车所担当全区段的调度命令。
  列车调度员向司机、运转车长发布调度命令时,当乘务人员未离段(所)前,应发给有关站、段,由机务段、列车段或乘务室负责转达。当乘务人员已出乘时,应由列车始发站或进入关系区间前的停车站交付,如来不及而必须在关系区间的两端站交付时,通过列车应停车交付。
  在具备良好转接设备和录音装置的条件下,列车调度员可根据铁路局的规定,使用列车无线调度电话,直接向司机发布口头指示。
  第148条 列车按运输性质的分类和等级顺序如下:
  1、旅客列车(国际旅客列车、特别旅客快车、旅客快车、普通旅客列车、市郊旅客列车);
  2、混合列车(包括货物列车中编挂乘坐旅客车辆10辆及其以上);
  3、军用列车;
  4、货物列车(快运货物、直达、直通、区段、零摘、超限及小运转列车);
  5、路用列车。
  开往事故现场救援、抢修、抢救的列车,应优先办理。
  特殊指定的列车的等级,应在指定时确定。
  第149条 在双线区段,列车应按左侧单方向运行,仅限于整理列车运行时,方可使列车反方向运行,但客运列车(包括旅客列车、混合列车)仅在正方向区间的线路封锁施工、发生自然灾害或因事故中断行车等特殊情况下,经铁路局调度科长准许,方可反方向运行。
  车站技术管理
  第150条 车站应设有配线,并办理列车接发、会让和客货运业务。车站按技术作业分为编组站、区段站、中间站(包括会让站、越行站);按业务性质分为客运站、货运站、客货运站。
  编组站、区段站和其他较大的车站,可根据线路的配置状况及用途划分车场。
  第151条 车站技术管理和作业组织应在《车站行车工作细则》(简称《站细》)中规定。
  《站细》由车站站长会同有关单位,根据本规程和有关规定,结合具体情况进行编制。凡在车站参加作业的站、段、所等有关人员,均须熟悉和执行《站细》的有关规定。  
  《站细》的主要内容应有车站技术设备的使用、管理,接发列车和调车工作的组织,列车的技术作业程序和时间标准,作业计划的编制、执行制度,车站通过、改编能力,并应附有由工务、电务段提供注有坡度的车站线路平面图、进站信号机外制动距离内平、纵断面图及联锁图表。
  车站应将《站细》有关内容摘录分发给有关处所和单位。
  第152条 站内线路的道岔及车站与其他单位所管线路相衔接的道岔(包括防护道岔),由车站负责管理。
  道岔或道岔组,应由值班扳道员一人负责管理。个别道岔无专人负责者,由指定的人员兼管。根据需要,可将数个道岔组组成道岔区,设扳道长领导道岔区的工作。
  电气集中的信号楼,应由车站(车场)值班员负责,未设值班员的由信号长负责。驼峰信号楼,应由驼峰值班员负责。
  道岔组、道岔区、兼管道岔的范围划分,扳道人员清扫道岔的分工,道岔加锁的钥匙和电动转辙机手摇把的保管办法,均应在《站细》内规定。
  第153条 道岔除使用、清扫、检查或修理时外,均须保持定位。
  道岔的定位规定如下:
  1、单线车站正线进站道岔,为由车站两端向不同线路开通的位置;
  2、双线车站正线进站道岔,为各该正线开通的位置;
  3、区间内正线道岔及站内正线上其他道岔(引向安全线、避难线的除外),为正线开通的位置;
  4、引向安全线、避难线的道岔,为安全线、避难线开通的位置;
  5、其他由车站负责管理的道岔,由车站规定。
  道岔的定位,应在《站细》内记明。
  进路式电气集中操纵的道岔(引向安全线、避难线的除外),可不保持定位。
  段管线道岔的定位,由各段自行规定。
  第154条 站内的道岔及股道,应由工务部门会同电务部门、车站共同统一顺序编号。
  道岔编号,从列车到达方向起顺序编号,上行为双号,下行为单号;尽头线上,向线路终点方向顺序编号。车站划分车场时,每个车场的道岔单独编号。一个车站不准有相同的编号。
  股道编号,单线区段内的车站,从靠近站舍的线路起,向远离站舍方向顺序编号;双线区段内的车站,从正线起顺序编号,上行为双号,下行为单号;尽头式车站,向终点方向由左侧开始编号,如站舍位于线路一侧时,从靠近站舍的线路起,向远离站舍方向顺序编号。

第九章 编组列车



  一般要求
  第155条 列车应按本规程、列车编组计划和列车运行图规定的编挂条件、车组、重量或长度编组。
  列车重量应根据机车牵引力、区段内线路状况及其设备条件确定。编组超重列车时,编组站、区段站应商得机务(折返)段值班员同意,在中间站应得到司机的同意,并均须经列车调度员准许。
  列车长度应根据运行区段内各站到发线的有效长,并须预留30米的附加制动距离确定。超长列车运行办法,由铁路局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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