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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技术管理规程[失效]

  闭塞
  第81条 闭塞设备分为自动、半自动和路签(牌)闭塞。
  在新建和改建铁路上,应采用自动或半自动闭塞。具体设置条件如下:
  1、在单线区段上,应采用半自动闭塞,运输繁忙时,可根据情况采用自动闭塞;
  2、在双线区段上,应采用自动闭塞,根据情况亦可采用半自动闭塞。
  路签(牌)闭塞暂准保留,逐步改造。同一类型的路签(牌)至少间隔三个区间使用。
  在一个区段内,原则上应采用同一类型的闭塞方式。
  第82条 为使列车或后部补机由区间返回,在发车站的闭塞设备或控制台上,应设有钥匙路签(牌),并与闭塞设备或有关信号机联锁。同一类型的钥匙路签(牌)至少间隔两个区间使用。
  在电气路签(牌)闭塞区段上,办理通过列车的车站,应装设自动路签(牌)授受机。
  调度集中、调度监督及遥控
  第83条 调度集中一般设在运输繁忙而中间站调车作业较少或沿线人烟稀少的区段。
  设在运输繁忙区段的调度集中,区间应设自动闭塞。设在运量不大、沿线人烟稀少区段的调度集中,可不设自动闭塞,但必须设有可靠的连续自动检查区间空闲的设备。
  调度集中区段的两端站、编组站、区段站,以及调车作业较多、有去往区间岔线列车或中途返回补机的中间站,可不列入调度集中操纵,但出站信号机均应受调度集中控制。
  表示盘上应能监督进路开通的方向,站内道岔区段、线路及区间是否占用,复示进站、出站信号机的开放。中间站调车时,控制台操纵的道岔能转为现地操纵。
  调度集中区段可装设列车运行图自动描绘设备。
  第84条 在双线自动闭塞区段、枢纽及路局分界站,根据需要可装设调度监督设备。调度监督表示盘应能表示区间线路及站内正线、到发线占用情况及接车进路,复示进站、出站信号机的开放。
  设有调度监督设备的区段,根据需要可装设列车车次表示及自动报点设备。
  第85条 车站、车场、咽喉区、站外道岔等处的道岔、信号,根据运输需要,可采用车站遥控或遥信设备。
  采用车站遥控设备时,被控点必须具有预备控制的电气集中设备,以便在必要时能够单独操纵。
  机车信号及自动停车装置
  第86条 机车信号分为点式、连续式和接近连续式。自动闭塞区段应装设连续式机车信号。非自动闭塞区段应装设接近连续式机车信号,无电源地区可采用点式机车信号。繁忙的驼峰调车场,可装设驼峰机车信号。
  机车信号机的显示,应与线路上列车接近的地面信号机的显示相符。机车停车位置,应以地面信号机为依据。
  第87条 机车自动停车装置是机车的组成部分,可与机车信号结合使用,也可独立使用。
  装设机车信号(驼峰机车信号除外)同时装设自动停车装置的机车,当使用机车信号时,自动停车装置部分应自动转为工作状态。
  当机车信号机的显示由一个绿色、一个黄色、一个双半黄色灯光变为一个半黄半红色灯光,或由一个半黄半红色灯光变为一个红色灯光,以及机车进入无码区段时,应及时发出音响警报。当单独使用自动停车装置时,在预告信号机至进站信号机和进站信号机至出站信号机之间,应发出周期音响警报。
  司机听到音响警报后,如在7秒钟内不按压警惕手柄(或按钮),自动停车装置即施行强迫停车。
  列车自动停车后,司机必须办理解锁,方能继续运行。
  第88条 机车信号和无线电话的电源,均取自机车电源。直流输出电压为50伏,电压波动不得超过±10%。
  驼峰信号
  第89条 机械化、半自动化、自动化驼峰调车场,应采用道岔自动集中;简易、非机械化驼峰调车场,根据需要亦可采用道岔自动集中。
  第90条 设有车辆减速器的驼峰,应在驼峰信号机前适当地点装设车辆减速器的限界检查器。超限车辆通过时,应使驼峰信号机自动关闭,在控制台上发出相应的表示及音响信号,同时向峰顶发出音响信号。
  第91条 驼峰控制台上应有信号机的显示状态、道岔位置、轨道电路区段的占用情况及邻接联锁区的有关表示。当装设驼峰道岔自动集中时,应有车组顺序和进路去向的表示。机械化驼峰控制台上应表示出车辆减速器的动作状态。半自动化、自动化驼峰控制台上应有自动控制设备的相应表示。
  当驼峰信号机由开放转为关闭时,应以音响为辅助信号,通知峰顶调车人员。道口自动信号
  第92条 道口自动信号,应在列车接近道口时,向公路方向显示停止通行信号,并发出音响通知;如附有自动栏杆,栏杆应自动关闭。
  在列车全部通过道口前,道口信号应始终保持停止通行状态,自动栏杆应始终保持关闭状态。
  通信
  第93条 铁路通信设备应保证迅速、准确、安全、可靠。根据需要采用下列主要通信设备:
  1、干线、局线长途电报、电话;
  2、干线、局线会议电话;
  3、干线、局线调度电话;
  4、地区电话;
  5、列车、货运、电力调度电话;
  6、列车无线调度电话;
  7、站间行车电话;
  8、车务、工务、电务、供电、水电电话;
  9、区间电话;
  10、桥隧守护电话;
  11、列车预确报电报、电话;
  12、站场专用电话;
  13、扳道电话;
  14、站场扩音对讲设备;
  15、客运扩音设备;
  16、站场无线电话;
  17、轴温检测所电话。
  第94条 在列车调度电话回线上,只准接入车站值班员(车站调度员)、列车段(车务段、客运段)值班员、机务段(折返段)值班员、机车调度员及电力牵引变电所值班人员的电话,并允许在区间内接入运转车长、救援列车主任和施工领导人的临时电话。
  站间行车电话及扳道电话回线上,禁止连接其他设备和电话。在自动闭塞区段,对闭塞设备进行检修时的联系电话,允许临时接入站间行车电话回线上。
  区间电话,一般采用区间电话柱或携带电话机。携带电话机与通信回线临时连接方式,可用接线盒或接线杆。区间电话柱和接线盒,应尽量靠近铁路,每隔1.5公里左右安装一个;在自动闭塞区段,其安装位置尽量与通过信号机的位置相对应。
  第95条 铁道部至铁路局和其他部属单位的干线会议电话的安装地点,由铁道部确定。铁路局至分局、编组站、区段站及各地区的局线会议电话的安装地点,由铁路局确定。其他单位未经批准,不得擅自纳入会议电话网。
  铁路局和分局所在地,应有参加全路或全局会议电话的汇接设备。构成会议电话网的机械设备和电话会议室,均应符合铁道部规定的技术标准。
  第96条 铁路各调度区段应装设列车无线调度电话。在编组站、区段站,根据需要装设站场无线电话。
  列车无线调度电话网中,只准列车调度员、机车调度员、车站值班员、机车司机和运转车长加入通话。允许救援列车主任在执行救援任务时,临时加入通话。
  安装有线、无线转接设备的区段,应在调度所装设自动录音设备。
  第97条 在有关分局调度所、编组站、区段站及有编解列车的大量装卸作业的车站之间,应设列车预确报设备。
  信号及通信电线路
  第98条 通信干线及信号电线路,应广泛采用地下电缆。
  信号、通信架空线条弛度最低点至地面、轨面的一般距离,规定如下:
  1、在区间,距地面不少于2500毫米;
  2、在站内,距地面不少于3000毫米;
  3、跨越道路,距地面不少于4500毫米;
  4、在与铁路交叉地点,距钢轨顶面不少于7000毫米。
  架空电线路下面,地下电缆线路上面,禁止植树。架空电线路附近的树枝与线条的距离,在市区内不少于1000毫米,在市区外不少于2000毫米。地下电缆线路与树木平行的距离,在市区内不少于750毫米,在市区外不少于2000毫米。
  禁止在通信设备附近进行危及通信安全的施工或作业。必须进行施工或作业时,应会同电务部门采取安全措施。
  第99条 在通信架空电线路上,禁止架设广播线。
  当通信明线或电缆与高压线、广播线或其他电话线路并行或跨越时,其间必须保持的距离,由铁道部有关通信规章规定,并采取防止干扰措施。
  第100条 电线路损坏时,应按下列顺序修复:
  1、列车调度电话线;
  2、站间行车电话线及扳道电话线;
  3、干线长途电报、电话线;
  4、其他电话线。

第四章 站场设备

  第101条 车站根据业务性质、运量大小及技术作业的需要,设置下列主要设备:
  1、到发线;
  2、调车线;
  3、牵出线;
  4、机车运转整备线、车辆站修线及救援列车停留线;
  5、通信、信号、联锁、闭塞设备;
  6、区段站、编组站应根据作业需要,分别修建简易驼峰、非机械化驼峰、机械化驼峰、半自动化驼峰或自动化驼峰;
  7、调车作业繁忙的车站,应设置站场扩音对讲设备或无线电话设备、货运票据和调车作业通知单传递装置;车场内两线路间应用砂石填平(不得高于道床),并设有排水和高架照明设备;车场间应有通道;
  8、办理货物装卸作业的车站,应有货物装卸线,并根据需要设置高架货物线、换装线、加冰线、轨道衡线、货车洗刷线、油罐列车整备线、机械保温车加油线及特殊危险货物车辆停留线;
  9、机务段或折返段所在地车站,应设有机车出入段专用的机车走行线和机待线;
  10、根据接发列车、调车作业的需要设置隔开设备。
  第102条 客运站舍,应根据客运量设有便于购买车票、办理行李包裹、候车、问事、扩音、携带品寄存,以及为旅客服务的文化、卫生和生活上的必要设备。
  办理旅客业务的车站及旅客乘降所,均应设有旅客站台,并应有照明设备及横越线路的平过道。
  客运量较大的车站,应有站前广场。在站台上应有雨棚。横越线路应设天桥或地道。行李包裹的装卸及搬运,应采用机械化设备。旅客问事,携带品寄存,应逐步采用电视及自动化设备。
  第103条 在办理货运的车站,应根据需要设有站台、仓库及货位、堆场、集装箱装卸场地、雨棚、排水、消防、照明、通路及围墙等设备。
  货物装卸作业量较大的车站应有综合性货场和专业性货场,根据需要设装卸牲畜的设备、禽畜等的供水设备、爆炸品的专用货场和仓库,制冰及加冰加盐、轨道衡、货车洗刷等设备。
  货车洗刷消毒地点,应设有处理污染及排泄设备。
  在尽头站台处应设有车钩缓冲装置。
  货物装卸作业应采用机械化设备。

第五章 机车、给水、供电及其设备



  机车设备
  第104条 为保证机车良好的技术状态,应有进行定期检修和整备作业的机车修理工厂、机务段、机务折返段。
  机务段、机务折返段设置的基本原则如下:
  1、应满足列车密度最大时的需要,并能充分发挥各项设备的能力和机车运用效率;
  2、段间距离的长短,应考虑乘务员的连续工作时间,并结合编组站、区段站的设置需要;
  3、新建蒸汽机车机务段,应考虑过渡到内燃、电力机车的需要;
  4、段内停放机车和整备作业的线路,应设于平坦地点;确因地形困难,线路纵断面的坡度不得超过1.5‰。
  第105条 机务段、机务折返段应有机车运转整备及机车燃料储存等设备。机务段还应有机车检查、修理设备。
  机车运转整备设备应有整备库(棚)、机车转向、检查坑及供给燃料、上水、上砂、照明、排水、储存发放油脂、化验等设备。
  配属蒸汽机车的机务段、折返段,还应有清灰坑、放水、储存和发放软水用药设备。配属内燃机车的机务段、折返段,还应有冷却用水、加温保温设备。配属电力机车的机务段、折返段,整备线上的接触网应有分段绝缘器、隔离开关设备。
  机务段应有使用一至两个月机车燃料的储存场地或油库。配属内燃机车的机务段应有制作冷却用水、充电、废油储存设备,并在指定的机务段设置油脂再生设备。
  机车检查、修理应有机车库、中检棚(库)和配件修理、辅助加工、动力、起重、运输、试验等厂房及设备。
  第106条 轮渡段应有船舶、栈桥、墩架、船舶整备和检修等设备,并应经常保持良好状态。
  机车
  第107条 机车分为蒸汽机车、内燃机车(内燃车组)和电力机车(电动车组)。
  第108条 机车应有识别的标记:路徽、所属局段简称、类型、号码、构造速度、制造厂名及日期。在总风缸、蒸汽机车锅炉及内燃、电力机车主要机械上应有履历牌,在监督器上应有检验标记。
  蒸汽机车煤水车上应标有路徽、所属局段简称、类型、号码、储水容积、燃料装载量。内燃机车燃料箱上应标明燃料油装载量。
  第109条 机车必须实行定期检修。检修周期应根据机车实际技术状态和走行公里或使用日期,由铁道部机车检修规章规定。
  机车定期检修的修程,蒸汽机车分为厂修、架修和洗修;内燃、电力机车分为厂修、架修和定修。
  第110条 机车必须实行中间技术检查。蒸汽机车实行春、秋季鉴定,内燃、电力机车实行年度鉴定。
  第111条 机车乘务制度分为包乘制和轮乘制。蒸汽机车实行包乘制。内燃、电力机车经铁道部批准可实行轮乘制。机车乘务人员要做到精心使用和保养,维护机车质量。
  机车实行包修制。检修人员要细致检修,提高机车质量。
  第112条 牵引列车的机车在出机务段或折返段前,必须达到机车运用状态,下列主要部件必须作用良好并符合要求:
  1、机械、走行部,风泵、制动(包括手制动机)、牵引、撒砂、给油装置,发电机(包括信号标志),汽笛或风笛,各种监督计量器具、列车无线调度电话、机车信号和机车自动停车装置。
  2、机车制动缸鞴鞴行程规定如第五表(表略)。
  3、车钩中心水平线距钢轨顶面高度为815~890毫米。
  4、轮对:
  (1)两轮箍内侧距离为1353毫米,容许差度不得超过±3毫米;
  (2)轮箍或轮毂不松弛;
  (3)轮箍、轮毂、辐板(辐条)、轮辋无裂纹;
  (4)轮缘的垂直磨耗高度不超过18毫米,并无碾堆;
  (5)轮箍踏面擦伤深度不超过1毫米,滚动轴承的轮箍踏面擦伤深度不超过0.7毫米;
  (6)机车轮箍踏面上有缺陷或剥离长度不超过40毫米,深度不超过1毫米;煤水车轮箍踏面上有缺陷或剥离长度不超过25毫米,深度不超过3毫米;
  (7)机车轮缘厚度在距轮缘顶点18毫米处测量为23~33毫米(轮缘原设计厚度在25毫米及其以下的由铁路局规定);
  (8)轮箍踏面磨耗深度不超过7毫米。
  5、蒸汽机车的锅炉及其给水装置、安全阀、易熔塞、水表、调整阀、加煤机、自动调整斜铁及粘着重量加重器。
  6、内燃机车的柴油机及辅助装置、牵引电机、传动装置、蓄电池组、与操纵机车有关的电器及电线路、安全保护装置。
  7、电力机车的受电弓、牵引电动机、辅助机组、高压电器、与操纵机车有关的低压电器、蓄电池组、主辅控制电路及安全保护装置。
  给水、电力
  第113条 给水设备及建筑物,应包括水源、扬水、配水、软水及净水消毒等设备。
  为加强水电工作的管理,应设水电段。
  给水能力及水源,在任何季节应保证列车密度最大时的机车、车辆供水和车站及其他重要用水。
  水鹤安装位置,有出站信号机的,在出站信号机的前方;无出站信号机的,在警冲标内方或尖轨尖端前不少于50米处。
  扬水管路一般设置一条,管网布置一般为枝状。仅在Ⅰ、Ⅱ级铁路配属蒸汽机车的机务段所在地,扬水管路设置两条,配水管可布置成环状。Ⅰ、Ⅱ级铁路的枢纽站(运输用水),扬水管路可考虑两条。客车给水站应有足够的给水栓,给水栓间的距离一般不大于25米。
  给水地点应设灰坑、运灰平交道和必要的照明。
  第114条 机车和固定动力锅炉用水,应根据国家和铁道部规定的水质标准进行炉外或炉内软水处理。水质混浊时,还须进行净水处理。
  第115条 铁路各车站都应有电力供应,原则上通过电力贯通线供电。在电力贯通线未开通时,附近又无地方电源或地方电源不能满足要求,铁路应自备发电所或发电机组。
  铁路变电所、配电所和电力线路,应保证对运输生产和职工生活全部负荷的供电。
  为保证运输生产不间断供电,满足设备检修需要,铁路局应配备发电车,电力试验车。
  第116条 铁路供电设备应做到:
  1、一级负荷应有两个独立电源,保证不间断供电;二级负荷应有可靠的专用电源。铁路供电设备不应向路外转供电力。
  2、受电电压根据用电容量、可靠性和输电距离,可采用35(66)、10千伏或380/220伏。
  3、用户受电端电压波动幅度应不超过额定电压的:
  (1)35千伏及其以上高压供电线路,±5%;
  (2)10千伏及其以下高压供电线路和低压电力设备,±7%;
  (3)室内外一般工作场所照明,电气集中、通信电源室等受电盘,±5%~-10%;
  (4)自动闭塞信号变压器二次端子,±10%。
  第117条 35千伏及其以下电力线路跨越铁路(非电力牵引区段)时,其导线最大驰度至钢轨顶面的距离不少于7500毫米。
  电力线路与铁路交叉或平行时,电杆外缘至线路中心的水平距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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