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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技术管理规程[失效]

  车站内桥梁及区间的大、中桥人行道的宽度,应考虑养路机械化的需要,直线上自线路中心至人行道栏杆内侧净距不小于3米。
  蒸汽机车牵引区段,单线1.5公里及其以上、双线3公里及其以上的隧道,内燃机车牵引区段,单线2公里及其以上、双线4公里及其以上的隧道,以及有害气体超过规定浓度或自然通风不良的隧道,均须有通风设备。
  轨道
  第36条 轨道由道床、轨枕、钢轨、联结零件、防爬设备及道岔组成。
  为提高轨道结构强度,应积极发展无缝线路、新型轨下基础及弹性扣件。
  第37条 轨距是钢轨头部顶面下16毫米范围内两股钢轨作用边之间的最小距离。直线轨距标准规定为1435毫米。曲线轨距按下列规定加宽。
  新建、改建及成段更换轨枕的线路大修地段,按第3表(略)规定标准。
  其他线路应按第3表(略)规定标准逐步改建,在未改建前可维持第4表(略)规定标准。
  验收线路时,线路轨距按上列标准容许误差规定为+6、-2毫米。道岔轨距,应按道岔标准图规定(图略)。
  第38条 线路两股钢轨顶面,在直线地段,应保持同一水平。
  曲线地段外股的超高度,应按铁道部规定的办法和标准确定。最大超高度,双线不得超过150毫米,单线不得超过125毫米。
  线路两股钢轨水平,较上列标准的容许误差规定为:
  1、维修线路的正线、到发线不得大于4毫米,其他线不得大于6毫米;
  2、保养线路的正线、到发线不得大于6毫米,其他线不得大于8毫米;
  3、维修及保养的道岔,在正线、到发线上不得大于4毫米,在其他线上不得大于6毫米。
  第39条 钢轨接头的轨缝应根据钢轨温度计算确定。装有绝缘的接头轨缝,在钢轨温度最高时,不应小于6毫米。最大轨缝不得大于构造轨缝。
  第40条 道岔应铺设在直线上,并尽量避免设在竖曲线上。
  道岔钢轨应与线路上的钢轨同一类型。不得已时,在道岔钢轨强度不低于线路钢轨强度的条件下,可与线路钢轨不同,但须在道岔前后各铺一节与道岔同类型的钢轨。
  第41条 道岔辙叉号数应符合下列规定:
  1、用于侧向通过列车,速度超过45公里/小时的单开道岔,不得小于18号;
  2、用于侧向通过列车,速度不超过45公里/小时的单开道岔,不得小于12号;
  3、用于侧向接发停车旅客列车的单开道岔,不得小于12号;
  4、用于侧向接发停车货物列车并位于正线的单开道岔,在中间站不得小于12号,在其他站不得小于9号;
  5、其他线路的单开道岔,不得小于9号;
  6、狭窄的站场采用交分道岔,不得小于9号,但尽量不用于正线;
  7、峰下线路采用对称道岔,不得小于6号;采用三开道岔,不得小于7号;
  8、段管线采用对称道岔,不得小于6号。
  既有道岔的类型及辙叉号不符合上述规定时,应按各该道岔的号数限制行车速度,但应有计划地进行改造。驼峰下线路现有6.5号对称道岔,允许保留。
  第42条 道岔应经常保持良好状态,有下列缺点之一,禁止使用:
  1、道岔两尖轨互相脱离时;
  2、尖轨尖端与基本轨在静止状态不密贴时;
  3、尖轨被轧伤,轮缘有爬上尖轨的危险时;
  4、在尖轨顶面宽50毫米及其以上的断面处,尖轨顶面较基本轨顶面低至2毫米及其以上时;
  5、基本轨垂直磨损,在正线上超过6毫米,在到发线上超过8毫米,在其他线上超过10毫米时(33公斤及其以下的钢轨,由铁路局规定);
  6、在辙叉心宽40毫米的断面处,辙叉心垂直磨损,在正线上超过6毫米,在到发线上超过8毫米,在其他线上超过10毫米时(33公斤及其以下的钢轨,由铁路局规定);
  7、辙叉心作用面至护轮轨头部外侧的距离小于1391毫米,或翼轨作用面至护轮轨头部外侧的距离大于1348毫米时;
  8、尖轨或基本轨损坏时;
  9、辙叉(辙叉心、辙叉翼)损坏时;
  10、护轮轨螺栓折损时。
  第43条 非集中联锁的道岔应安装加锁装置,以备联锁失效时用以锁闭道岔。
  集中联锁的道岔,联锁失效时防止扳动的办法应在《车站行车工作细则》内规定。
  未设联锁而需加锁的道岔亦应安装加锁装置。
  加锁装置包括锁板、勾锁器、闭止把加锁、带柄标志加锁。
  道口、交叉及线路接轨
  第44条 铁路与汽车、马车道路平面交叉的地点,应设置道口。道口应尽可能设在对铁路及道路有良好了望条件的地点。在车站内不应设置道口。
  在交通繁忙或通行高速列车的地方,应采用立体交叉;其他地方,有条件时也应尽可能采用立体交叉。
  道口的等级与标准,由铁道部规定。
  道口的铺设、拆除及需否看守,由铁路局决定。
  第45条 道口铺砌、两侧道路的坡度及平台长度应符合要求。道口(不包括铺面宽度不足2.5米的人行过道和车站、货场、专用线内的平过道)应有道口标志、司机鸣笛标及护桩,并根据需要设栅栏。
  有人看守道口应修建道口看守房,设置带有标志的栏杆或栏门,并应备有必要的防护信号用具、钟表、喊话器。
  交通繁忙及重要的道口,根据需要装设照明、电话、电铃、自动信号或自动栏杆,必要时设置遮断色灯信号机。
  在电气化铁路上,道口通路两面应设限界架,其通过高度不得超过4.5米。
  栏杆以对道路开放为定位。特殊情况下需要以对道路关闭为定位时,由铁路局规定。
  有人看守道口数量较多的工务段,应设道口工区或领工区,专门负责有人看守道口的管理和道口防护设备的维修。
  第46条 一切车辆、自动走行机械和牲畜,均应在立体交叉或平交道口处通过铁路。铁路工作人员发现有违反上述情况时,应予制止。
  特别笨重、巨大的物件和可能破坏铁路设备、干扰行车的物体通过道口时,应采取安全和防护措施,并经线路工长许可;在站内还应经车站站长许可;在有轨道电路的区段,还应经信号工长许可,并在其协助指导下通过。
  第47条 新建的岔线,不准在区间内与正线接轨;特殊情况必须在区间内接轨时,须经铁路局批准,但在接轨地点应开设车站或设辅助所管理。因路内施工临时性的区间出岔,应按期拆除。
  站内铺设及拆除道岔、线路时,由铁路局批准。
  第48条 各种电线路、管道及渡槽跨越铁路,横穿路基,或在桥梁上下、涵洞内通过铁路时,应提出设计、施工和安全措施等文件,由铁路局批准,在铁路有关单位派人协助指导下进行施工,不得妨碍铁路运输。
  安全线及避难线
  第49条 岔线(段管线)与正线、到发线接轨时,均应铺设安全线。岔线与站内到发线接轨,当站内有平行进路及隔开道岔并有联锁装置时,可不设安全线。
  在进站信号机外制动距离内为超过6‰下坡道的车站,应在正线或到发线的接车方向末端设置安全线。
  在办理客运列车与客运列车,客运列车与其他列车同时接车或同时发接列车的车站,接车线末端应设隔开设备。
  安全线向车挡方向不应采用下坡道,其有效长度一般不小于50米。
  第50条 为防止在陡长的坡道上失去控制的列车发生冲突或颠覆,应根据线路情况,计算确定在区间或站内设置避难线。

第三章 信号、通信设备



  一般要求
  第51条 为保证信号、通信设备的质量,满足运输生产的需要,应设电务段、通信段及电务大修工程队。
  电务段管辖范围应根据信号、通信设备等条件确定。
  铁路局及通信枢纽所在地应设通信段。
  第52条 电务(通信)段应设工区、领工区、修配所、检修所和试验室。设有机车信号和列车无线调度电话时,在机务段内应设机车信号检修所和无线电话检修所,机务折返段内应设机车信号测试工区和无线电话检修工区。机械化驼峰调车场应设驼峰机械修配所。
  第53条 对设有加锁、加封的信号设备,应加锁、加封,必要时可装设计数器,使用人员应负责其完整。对设有计数器的设备,每计数一次,或对加封设备启封使用,均须登记。加封设备启封使用后,应及时通知信号工区加封。
  第54条 信号及通信设备,应装有防止强电及雷电危害的保安设备。
  信号
  第55条 信号装置一般分为信号机和信号表示器两类。
  信号机按类型分为色灯信号机、臂板信号机和机车信号机。信号机按用途分为进站、出站、通过、进路、预告、遮断、驼峰、驼峰辅助、复示、调车信号机。
  信号表示器分为道岔、脱轨、进路、发车、发车线路、调车、水鹤及车挡表示器。
  第56条 各种信号机及表示器,在正常情况下的显示距离:
  1、进站、通过、遮断信号机,得少于1000米;
  2、高柱出站、高柱进路信号机不得少于800米;
  3、预告、驼峰、驼峰辅助信号机,不得少于400米;
  4、调车、矮型出站、矮型进路、复示信号机,容许、引导信号及各种表示器,不得少于200米。
  在地形、地物影响视线的地方,进站、通过、预告、遮断信号机的显示距离,在最坏的条件下,不得少于200米。
  第57条 铁路信号机应积极采用色灯信号机。凡有可靠交流电源的车站,应装设色灯信号机。
  臂板、色灯信号机均应采用高柱信号机,在不办理通过列车的到发线上的出站、发车进路及道岔区内的调车色灯信号机,可采用矮型色灯信号机。
  在同一车站或车场内,一般应采用同一类型的信号机。
  第58条 信号机应设在列车运行方向的左侧或其所属线路的中心线上空。不得已需设于右侧时,必须经铁路局批准。
  信号机设置的地点,应由电务部门会同运输、机务及工务等有关部门共同研究确定。
  在确定设置信号机地点时,除应满足信号显示距离的要求外,还应考虑到该信号机不致被误认为邻线的信号机。
  第59条 车站须装设进站信号机。进站信号机如为臂板信号机时,须装设通过臂板。
  进站信号机应设在距进站道岔尖轨尖端(顺向为警冲标)不少于50米的地点,如因调车作业或制动距离的需要,一般不超过400米。
  第60条 在车站的正线和到发线上,应装设出站信号机。出站信号机应设在每一发车线的警冲标内方(对向道岔为尖轨尖端外方)适当地点。
  在调车场的编发线上,必要时可设线群出站信号机。
  第61条 通过信号机应设在闭塞分区或所间区间的分界处。自动闭塞区段的通过信号机,不应设在停车后可能脱钩的处所,并尽可能不设在起动困难地点。两架通过信号机间的距离,不得小于1200米。当采用8分钟列车追踪运行间隔时间,在满足列车制动距离及自动停车装置动作过程中列车走行距离的条件时,可小于1200米,但不得小于1000米。
  在自动闭塞区段内,当货物列车在设于上坡道上的通过信号机前停车后起动困难时,在该信号机上应装设容许信号。在进站信号机前方第一架通过信号机上,不得装设容许信号。
  在进站信号机前方第一架通过信号机柱上,应涂三条黑斜线,以与其他通过信号机相区别。
  第62条 在繁忙道口、有人看守的较大桥隧建筑物及可能危及行车安全的坍方落石地点,根据需要装设遮断信号机。该信号机距防护地点不得少于50米。
  第63条 非自动闭塞区段尚未装设机车信号,进站信号机合乎下列条件之一时,应设有预告信号机:
  1、不能连续显示1000米时;
  2、常有降雾、暴风雨雪及其他不良条件足以减低显示距离时;
  3、在运输繁忙的线路上,铁路局认为有必要时;
  4、进站信号机为色灯信号机时。
  非自动闭塞区段尚未装设机车信号,通过、遮断信号机应设有预告信号机。
  预告信号机与其主体信号机的安装距离不得小于800米,但预告信号机的显示距离不足400米时,其安装距离不得小于1000米。
  预告臂板信号机应采用电动臂板。
  第64条 特殊地段,因条件限制,同方向相邻两架指示列车运行的信号机(预告、遮断、复示信号机除外)间的距离小于制动距离时,按下列方式处理:
  1、当两架信号机间的距离小于400米时,前架信号机的显示,必须完全重复后架信号机的显示;
  2、当两架信号机间的距离在400米及其以上,但小于800米时,后架信号机在关闭状态时,则前架信号机不准开放。
  第65条 当进站及预告臂板信号机的显示状态不能保证操纵人员于室外了望时,在操纵处应装设信号复示设备。
  当进站臂板信号机的信号握柄设在扳道房附近时,如不能保证车站值班员于室外看见信号显示状态,在车站值班员室内应装设信号复示设备。
  为了使车站值班员、信号员或扳道员在夜间确认臂板信号机的显示状态,应有背面灯光。信号机开放时,显示小白色灯光;关闭或定位时,显示大白色灯光。
  电动臂板信号机不设背面灯光,在操纵处应装设信号复示设备。
  第66条 出站信号机有两个及其以上的运行方向,而信号显示不能分别表示进路方向时,应在信号机上装设进路表示器。
  发车进路兼出站信号机,根据需要可装设进路表示器,区分进路方向。
  第67条 发车时,对发车指示信号或发车信号辩认困难,而中转信号又延长站停时间的车站,应在便于司机了望的地点装设发车表示器。
  第68条 为满足调车作业的需要,应装设调车色灯信号机。
  在作业繁忙的调车场上,因受地形、地物影响,调车机车司机看不清调车指挥人的手信号时,应设调车表示器。
  第69条 设有线群出站信号机时,应在线群每一条线路的警冲标内方适当地点,装设发车线路表示器。
  第70条 在有几个车场的车站,为使列车由一个车场开往另一个车场,应装设进路色灯信号机。
  第71条 进站及接车进路色灯信号机,均应装设引导信号。
  第72条 驼峰应装设驼峰色灯信号机。驼峰色灯信号机应装设驼峰色灯辅助信号机。驼峰色灯辅助信号机的显示距离不能满足推峰作业要求时,根据需要可再装设驼峰色灯复示信号机。
  驼峰色灯辅助信号机,可兼作出站或发车进路信号机,并根据需要装设进路表示器。
  第73条 进站、出站、进路信号机,因受地形、地物影响,达不到规定的显示距离时,应装设复示信号机。
  臂板信号机如需要装设复示信号机时,可装设色灯复示信号机;在无交流电源的车站,出站信号机,可装设电动臂板复示信号机。
  设在车站岔线入口处的调车色灯信号机,达不到规定的显示距离时,根据需要可装设调车复示信号机。
  第74条 非集中操纵的接发车进路上的道岔,应装设道岔表示器,集中操纵的道岔、调车场及峰下咽喉的道岔,不装设道岔表示器;其他道岔根据需要装设道岔表示器。
  集中联锁以外的脱轨器及引向安全线或避难线的道岔,应装设脱轨表示器。
  联锁
  第75条 联锁设备分为电气集中联锁和电锁器联锁。
  编组站、区段站和电源可靠的其他车站,有条件的均应采用电气集中联锁。在新建铁路线上,条件不具备时,可采用电锁器联锁。
  第76条 站内正线及到发线上的道岔,均须与有关信号机联锁。区间内正线上的道岔,须与有关信号机或闭塞设备联锁。各种联锁设备(驼峰除外)应满足下列条件:  
  1、当进路上的有关道岔开通位置不对或敌对信号机未关闭时,该信号机不能开放;信号机开放后,该进路上的有关道岔不能扳动,其敌对信号机不能开放。
  2、正线上的出站信号机未开放时,进站信号机不能开放通过信号;主体信号机未开放时,预告信号机不能开放。
  3、装有转换锁闭器,电动、电空、电液转辙机的道岔,当第一连接杆处的尖轨与基本轨间有4毫米及其以上间隙时,不能锁闭或开放信号机;如联锁道岔采用牵纵拐肘,达不到上述标准时,应逐步改造。
  4、区间内正线上的道岔,未开通正线时,两端站不能开放有关信号机或取出路签(牌)。设在辅助所的闭塞设备与有关站闭塞设备应联锁。
  第77条 电气集中联锁设备应保证:当机车、车辆通过道岔时,该道岔不可能转换;列车进路向占用线路上开通时,有关信号机不可能开放(引导信号除外);能监督是否挤岔,并于挤岔的同时,使防护该进路的信号机自动关闭。被挤道岔未恢复前,有关信号机不能开放。
  电气集中联锁设备,在控制台上(或操纵、表示分列式的表示盘上)应能监督线路与道岔区段是否占用,进路开通及锁闭,复示有关信号机的显示。
  第78条 电锁器联锁设备,应保证车站值班员能控制接、发车进路和信号机的开放与关闭。
  电锁器联锁设备,在控制台上应有接、发列车的进路开通表示;采用色灯电锁器联锁时,还应有进站信号机的开放、关闭和出站信号机、引导信号的开放表示;到发线设有轨道电路时,应有到发线的占用表示。
  第79条 在作业繁忙的调车区域,根据需要,可采用调车区电气集中。
  第80条 信号设备联锁关系的临时变更或停止使用,不超过一昼夜时,由铁路分局许可;超过一昼夜时,须经铁路局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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