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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运输企业标准化管理实施办法[失效]

  对标准中存在的问题,应及时向有关部门反映,提出修改建议,但在建议未正式采纳前,不得擅自修改原标准。
  第16条 铁路运输企业应按标准组织生产,按标准进行检查。
  铁路局(分局)所属工厂的产品,由企业质量检验部门签发合格证书,并应在产品或其说明书、包装物上标注所执行标准的代号、编号、名称。

第四章 企业标准化管理

  第17条 铁路运输企业根据生产、经营的需要,配备标准化人员主管企业的标准化工作,企业内的业务部门要指定人员组织管理本业务系统的标准化工作。
  第18条 铁路运输企业标准化工作人员的任务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铁道部有关标准化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组织编制本企业的标准体系表,编制标准化工作计划;
  (二)组织制定、修订和复审企业标准,承担上级委托的标准化工作任务;
  (三)组织实施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企业标准;
  (四)对本企业标准的实施情况,负责监督检查,及时会同有关单位处理标准执行中的问题;
  (五)参与研制新产品,改进产品,技术改造和技术引进中的标准化工作,提出标准化要求,做好标准化审查;
  (六)做好标准化效果的评价与计算,总结标准化工作经验,掌握企业标准化发展趋势,提出改进建议;
  (七)统一归口管理各类标准,建立健全标准档案,搜集国内外标准化情报资料;
  (八)配合有关部门开展质量监督检验工作,参与优质产品评选工作;
  (九)进行标准化宣传、教育工作,对本企业有关部门的标准化工作进行指导。
  第19条 铁路运输企业制、修订标准所需费用,按铁道部铁财〔1986〕1076号《铁路运输成本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办理。贯彻标准所需的技术物质条件,要纳入铁路运输企业的有关计划。
  第20条 企业标准化人员对违反标准化法规的行为,有权制止,并向企业负责人提出处理意见,或向上级部门报告。对不符合标准化法要求的技术文件,有权不予签字。
  第21条 企业标准属科技成果,企业或上级主管部门应对取得显著经济效果的企业标准,以及企业标准化工作中作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人员,给予表彰奖励;对贯彻不力,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批评教育;对违反标准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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