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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运输企业标准化管理实施办法[失效]

  (三)为保证安全,提高运输和产品质量,促进技术进步,制定严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企业标准;
  (四)对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选择或补充的标准;
  (五)生产、经营活动中的管理标准和工作标准。
  第7条 铁路运输企业要根据标准化工作范围,结合行业发展要求和企业运营、生产具体内容,编制标准体系表,作为企业标准化工作的基础。
  第8条 制订运输企业标准的原则:
  (一)贯彻国家、铁道部有关标准化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组织执行本企业需要的强制性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
  (二)保证运输安全,保护环境卫生和用户的正当权益;
  (三)有利于企业技术进步、保证和提高运输质量,改善经营管理和增进社会经济效益;
  (四)积极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
  (五)有利于合理利用资源、能源、降低消耗,推广科学技术成果,有利于产品的通用互换,符合使用要求,技术先进,经济合理;
  (六)本企业内的各类标准之间应协调一致。
  第9条 制订企业标准的一般程序是:编制计划、调查研究,起草标准草案、征求意见,对标准草案进行必要的验证,审查、批准、编号、发布。
  标准复审、修订和废止程序与上述规定相同。
  第10条 审查企业标准时,根据需要,可邀请企业外有关人员参加。
  第11条 审批企业标准时,一般需备有以下材料:
  (一)企业标准草案(报批稿);
  (二)企业标准草案编制说明(包括对不同意见的处理情况等);
  (三)必要的验证报告。
  第12条 铁路运输企业标准的编写和印刷参照GB1《标准化工作导则》的规定执行。
  第13条 铁路企业标准的代号、编号方法,执行铁道部对铁路局企业标准编号的有关规定。
  第14条 企业标准应定期复审,复审周期一般不超过三年。
  当有相应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发布实施后,应及时复审,并确定其继续有效、修订或废止。

第三章 标准的实施

  第15条 必须严格执行本企业需要的强制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推荐性标准,企业一经采用,应严格执行。企业标准一经发布,必须认真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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