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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道部关于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机构检验测试工作管理办法

  (2)其余产品按百分比抽样:
  N≤1000 n=2
  100<N≤1000 n=N/100(n<2)
  N>1000 n=N/100(n>30)
  其中:N=当年数量;
     n=抽样数量。
  3、抽样基数:
  (1)在生产单位出厂的库存合格品中抽样时,基数不得少于抽样数量的5倍。
  (2)在销售单位或用户单位的库存中抽样时,基数不得少于抽样数量的2倍。
  (3)在生产线终端抽样时,当天产量不得低于均衡生产的平均日产量。
  第15条 检验样品应妥善保管,严格履行入库登记手续,不得丢失、损坏。检验开始前,应有专人提取样本,确认其外观是否完好,并办理领取手续。检验结束后,应有专人负责样品检验后的处理工作。
  第16条 检验人员应对测量器具、仪器、设备的技术状态进行确认后,方可开始检验工作。第一次试验不论出现何种问题,都应立即停止试验,进行检查再次确认无误,经实验室主任同意后,方可继续检验。
  第17条 由于外界原因中断检验,凡影响检验结果者,检验必须重新进行。
  凡因测试仪器,设备故障而使检验中断者,可用同一精度的满足测试工作要求的代用仪器设备重新检验,无代用仪器设备者,必须将损坏的仪器设备修复,重新计量,校检合格后方能开始检验。
  凡因测试工作的失误而造成样品损坏,无法得出完整数据或完成全部检验项目者,所有检验数据作废,重新抽样进行的检验必须完成全部检验项目,检验报告以第二次检验数据为准,不允许将两次检验的数据拼凑检验报告。
  第18条 当进行不可重复的检验项目时,(如寿命试验、破坏试验等)允许被检产品生产企业派员参加。经检查,测试方法,测试设备确实符合测试大纲要求,检验工作方允许进行。
  第19条 当被检产品生产企业对检验结果提出异议时,检验机构应再次核对原始记录、检查测试设备、测试方法,如确属无误,应立即通知被检产品生产企业;如确因数据整理而产生的错误,应发一份技术文件予以修改,如确因测试设备、测试方法方面的原因而造成误检,检验机构应重新抽样检验,承担包括样品成本在内的一切检验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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