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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道部关于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机构检验测试工作管理办法

第三章 检验人员

  第9条 部检验中心主任、副主任、各检验站、试验站站长、副站长应由熟悉检验工作业务,熟悉国家有关产品质量管理方面的方针政策、法规,有一定组织能力和实践经验的工程师以上人员担任。
  第10条 部检验中心工作人员,各站检验测试技术人员要熟悉有关产品标准,精通测试技术,有一定实践经验,具备胜任本职工作的业务能力。从事检验工作的操作人员,应经考核合格方能独立工作。
  第11条 部检验中心负责部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机构的管理人员和检验人员的技术培训工作。
  各站主管单位要制订各类人员的培训计划,明确培训目标,加强业务考核。考核内容包括技术水平、工作成绩等。考核结果应作为奖惩和晋升的依据。
  第12条 部检验中心及各检验站、试验站工作人员必须认真负责,奉公守法,秉公办事,不徇私情,不得接受被检产品生产企业任何形式的馈赠。不得从事与检验项目有关的技术开发和咨询工作。

第四章 测试工作

  第13条 测试工作开始前,应制定测试大纲。其内容包括:
  1、抽样数量及抽样方法;
  2、测试项工作所依据的产品标准和其他技术文件;
  3、测试项目,被测参数及公差;
  4、测试方案、测试所用仪器、设备及其量程和精度;
  5、测试结果的判定方法。
  测试大纲应按部检验中心的要求履行审批手续。
  第14条 抽样:
  1、抽样方法:随机抽样。
  确定样本大小后,由被检产品存放单位提供产品编号,根据编号进行随机抽样。
  样本应在生产单位,销售单位或使用单位的库存中抽取。特殊情况下,也允许在生产线终端抽取。
  抽样前,不得预先通知被检产品生产单位,抽样结束后,样本立即封存,连同产品出厂检验合格证发往指定地点。
  2、抽样数量:
  凡产品标准中已明确规定抽样数量的(包括型式试验抽样数量)产品,按标准规定执行,在标准中对抽样数量未作明确规定的产品,暂按以下抽样:
  (1)大型的,成本昂贵的(单价2万元以上),试验费用高昂的,以及破坏性试验产品的抽样数量,由检验部门和受检验产品生产单位商定,并通知主管业务局(公司)核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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