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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工业产品制造特许证试行办法

铁道部铁路工业产品制造特许证试行办法
 (1986年9月19日 铁科技(1986)896号)

  第1条 为加强铁路工业产品质量管理,促使生产铁路工业产品的企业贯彻执行产品技术标准,不断提高产品质量,提高经济效益,确保铁路运输安全,防止粗制滥造,对铁路工业产品尚未列入国家实施生产许可证产品目录的量大、面广、涉及安全、生产又较混乱的产品,实行产品制造特许证的制度。
  第2条 实行铁路工业产品制造特许证(以下简称“特许证”)的产品目录,由部科技局商有关业务局提出,按年度编制实施计划,经部长批准后,于上年十二月底前由铁道部下达。
  第3条 “特许证”是对企业的生产技术条件考核和产品质量的检验结果的证明。“特许证”不作产品质量出厂验收的凭证。
  第4条 “特许证”由铁道部统一审核、颁发。部科技局负责“特许证”的管理、审查和监督。对实施“特许证”的产品质量检验和生产企业的生产技术条件考核工作,由铁道部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以下简称“部检验中心”)负责统一组织安排。
  第5条 凡实施“特许证”的产品,由部检验中心负责组织制订“特许证”产品实施细则和检验、考核办法,在部下达实施“特许证”产品目录计划三个月内完成,报部审批公布。
  第6条 “特许证”产品实施细则的制订,应包括以下内容:
  1、采用的产品技术标准〔国家标准或专业(部)标准〕;
  2、采用的经正式批准的产品图纸和技术文件资料;
  3、产品质量检验、测试考核项点(关键项点和主要项点)及计算方法;
  4、产品生产技术条件(质保体系)和考核项条及评分方法;
  5、“特许证”自发放之日起的有效期限(3~5年);
  6、产品生产企业申请截止日期;
  7、产品质量检验的抽样方法;
  8、承担产品质量检测的单位及其状况;
  9、收取检测费、检验人员差旅费、管理费的预算表;
  10、有关“特许证”的其他事项。
  第7条 生产企业必须在“特许证”产品实施细则所规定的时间内提出申请,逾期不再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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