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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道部关于行包、货物保价运输财务收支管理暂行办法

铁道部行包、货物保价运输财务收支管理暂行办法
 (1991年6月13日 铁财(1991)80号)


  铁路开办保价运输,目的在于加强客、货运管理,促进负责运输,维护人民利益。因此,开办保价运输所得收入,要用于保障行包、货物安全运输上,使之发挥社会效益。
  保价运输的财务收支,采取收入统一上缴,支出由部拨款,单独分帐核算的管理办法。
  一、铁道部、铁路局、铁路分局保价机构在银行开立帐户,由专职财会人员办理规定范围内的财务收支,按系统垂直编报决算,由部并入全路运输企业决算。具体核算手续由部财务司另行规定。
  二、行包、货物保价费收入,由发站填入行李包裹票或货票,向旅客或托运人核收,随运输收入逐级上缴铁道部,由部统一交纳营业税。铁路分局、铁路局收入管理部门在编制收入报表时,对行包保价收入和货物保价收入分项统计列报,并将实收金额按月抄知保价机构。保价费收入审核、加总工作,集中于铁路分局收入检查室进行,收入检查室所需人员由各铁路局根据任务核定。
  三、保价机构的支出,由财务司于每月中旬按上月保价收入总额的60%(含5%提成)预拨部保价机构,作为各级保价机构的周转金。此项周转金通过往来科目核算,每季清算一次。铁路局和铁路分局保价机构的周转金由部保价机构拨付,拨付数额由部保价机构核定。
  四、保价费的支出范围:
  1、各级保价机构专职人员的行政管理费;
  2、组织联防护路、护场,武装押运行包、货物及其他安全防范发生的费用;
  3、保价行包、货物发生的赔款;
  4、发展保价运输业务发生的其他支出(在运输成本开支范围之内);
  5、规定限额内的表彰奖励费;
  6、改善行包、货物运输设施(由部安排下达计划)。
  注:1—5项在各级保价机构负责列支。
  五、保价行包、货物的赔偿,由各级保价机构按规定权限办理赔偿,并与责任单位互相清算。属于站段支付的赔款,准在车站运营进款中垫付,由铁路分局收入检查室按月向铁路分局保价机构收回垫款。赔偿后的变价收入由保价机构冲减赔款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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