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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电报管理规则[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铁道部关于公布铁道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发布日期:2003年6月17日 实施日期:2003年6月17日)废止

铁道部铁路电报管理规则
 (1991年9月24日 铁电务(1991)130号)

第一章 总则

  第1条 铁路有线电报是处理铁路运输生产紧急公务通信联络的专用工具。
  为加强电报业务管理,充分发挥电报的效能,使之更加适应铁路运输事业发展的需要,特制定本规则。
  第2条 本规则是铁路电报运用管理的准则,凡使用铁路电报者,均应严格遵守。
  第3条 铁路各级电务部门,应统筹安排,发展新技术,采用新设备,强化信息传递手段,以适应铁路运输事业发展的需要,并按照本规则实施统一管理,联合作业,文明礼貌服务,以达到电报准确、迅速、保密、畅通的目的。
  各铁路局、工程局、铁路分局、通信段、电务段均应设相应的报话专业管理机构或专职干部,负责管内的电报业务管理工作及本规则的实施。

第二章 通信保密与通信纪律

  第4条 通信保密是保卫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一项政治任务。各级电务部门必须加强领导,经常进行保密教育,不断提高报务人员的保密观念,自觉遵守通信纪律,确保通信机密。
  第5条 报务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下列事项:
  1、严禁在机上进行私人谈话;
  2、不得私编电报、符号、密语、密码;
  3、不得在公共场所、私人通信中及与无关人员谈论工作情况,不得带引与工作无关人员进入工作间;
  4、严禁机上争执,影响正常通报;
  5、妥善保管各项原始资料和文电。
  第6条 各级电务部门,对于积极维护通信保密和通信纪律有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予以表扬和奖励。对于造成失、泄密或违反通信纪律者,应按其情节轻重,适当处理。

第三章 管理

第一节 业务管理

  第7条 各级电务部门,应加强电报业务管理,依照总则要求,深入实际调查研究,听取用户意见,分析电报的使用和质量情况,制定措施,不断提高电报质量。
  1、要经常进行思想政治教育,提高对电报的性质、任务、重要性的认识,明确树立全心全意为用户服务的观点,“质量第一”的观点,下道工序就是用户的观点,全程全网的观点,不断改善服务态度,积极做好本职工作。
  2、建立健全以岗位专责制为中心的质量检查、交接班、安全保密、访问用户、竞赛评比等各项制度,做到专职管理与群众管理相结合,充分发挥班组长和工管员的作用,努力做到分工清、责任明、不出错、不延误、不泄密、不丢失文电、不损坏设备。
  第8条 电报所新设、撤销、封闭和开通启用电报交换机由铁路(工程)局批准,涉及干线时由铁道部批准,涉及邻局作业时与有关局商定。
  电报所名代号,原则上使用站名略号的前两个字母,对于有必要另订的,由铁路(工程)局规定,涉及邻局的报路与有关局商定。
  第9条 为保证电报迅速、准确传递,电报所与确报所应分别设立,电报所担当的话传站原则规定不超过十个,超过时由铁路局确定是否增开电报所。
  第10条 电报所应备有完整、正确的下列业务资料:
  1、电报略号本、分局管辖站名速查本、标准电码本、铁路电报自动交换机电报所地址编号、新华字典。
  2、转报径路及话传、投递范围表、统称语略号表、列车时刻表。
  3、现行规章制度和有关指示。
  4、全国铁路站名示意图。
  第11条 电报所应随时掌握报路的设备运用情况,发生障碍时,应及时通知维修单位并做好记载,恢复后,经过验收方可使用。
  为了保证全程电报的质量,严格执行“变字管理”的有关规定,认真进行报路变字的统计分析工作,配合维修单位迅速克服报路变字问题。
  第12条 各级电务部门应组织报务人员学习技术业务,苦练基本功,不断提高技术业务水平。
  必须达到《铁路工人技术标准》中“应知”、“应会”的要求,对新职人员的培训,要经过技术考核,合格的才能上岗值机。
  第13条 各局、分局、段应根据各电报所的业务繁忙程度,配齐自动发报机、译码机、智能终端、复印机、中文打字机、录音机等设备及秒表、电子计算器、保密柜、交通工具。
  第14条 各级领导应关心报务人员的劳动保护和健康情况,注意解决机房中噪音,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劳动保护条例。

第二节 各级报务人员岗位专责制

  第15条 铁道部监察岗位专责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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