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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无线通信系统设备大修管理办法

  第10条 在大修工程中,设计、施工、使用和维修单位之间应密切配合,相互协调。大修工程应立足于投产后的可靠运用和便于维修。
  第11条 大修工程竣工后,必须按规定进行交接验收。凡未办理验交手续的,不能开通使用。
  第12条 电务处大修工程管理分工:
  无线机要通信科根据大修周期、设备应用状态、技术制式更新,提出大修任务书,负责工程系统方案,设备制式型号和技术标准,参加工程初步设计鉴定。大修科组织初步设计、施工设计、工程实施、施工管理。无线科与大修科应相互配合,质量良好地完成大修任务。

第二章 大修周期和范围

  第13条 无线通信系统设备已到大修期或设备制式淘汰,元器件及配线老化,机械强度不足,电气性能指标劣化,以致造成系统质量下降,不能满足运输生产需要,而正常维修又无法解决时,应进行大修。
  第14条 无线通信大修一般应按系统进行,逐段实施。单项设备指标下降严重影响系统质量时也可单项大修。
  第15条 无线通信系统大修期一般规定为:
  系统大修:8—10年
  固定电台:有线—无线转接设备,隧道中继器:8—10年
  车载电台:4—5年
  携带电台:4—5年
  漏泄电同轴电缆:20年
  第16条 微波、卫星通信、短波、特高频通信设备的大修周期:15年
  第17条 无线通信系统大修主要工作项目
  终端设备、电台、中继器整修、更换。
  复用及接口设备整修、更换。
  有线—无线转接设备及相应的有线通道调整、补强。
  变更电台或通信站的位置。
  天线、馈源、波导、跟踪设备、引入电缆整修、补强或更换。
  铁塔、天线杆整修、补强或更换。
  控制管理系统、交换系统、数据处理软件的调整、补强或更换。
  电源系统的改善、整修或更换。
  改善防雷设施。增加或改善监测和检测系统,更换主要测试仪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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