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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通信技术维护规则[失效]

  1、列调机车电台(包括主机、控制盒及机车天线):运用数在50台以下,按实际运用台数30%配备;运用数在50台以上,按实际运用台数20%配备;
  2、列调车站电台(包括主机、站台控制盒):运用数在20台以下,按30%配备;运用数在20台以上,按实际运用数的20%配备;
  3、便携电台(包括主机、电池、充电器):运用数在100台以下,按实际运用台数的50%配备;运用数在100台以上,按实际运用数的30%配备。电池按每部电台不少于两组配备。

第三章 设备维修

第一节 无线通信检修所

  第4—24条 无线通信检修所是电务段从事无线通信设备检修工作的基层组织,其基本任务为:编制与执行设备质量提高计划,制定各项检修、测试和调整标准化作业程序,贯彻质量标准,实行质量管理,用数据反映设备质量状态,按计划完成设备日常检修和定期轮修工作。有计划、有针对性地开展技术教育,提高维修人员的技术素质,千方百计地提高设备质量和运用质量,确保无线通信设备的经常良好。
  第4—25条 无线通信检修所应承担的检修设备有:
  1、无线列调、站调用的固定台、车载台;
  2、列调用有线—无线转接设备、隧道双向增音机;
  3、短波通信电台及短波通信车(战备或抢修用电台);
  4、车站、站场用及各种专用便携台及其附属设备;
  5、移动式微波机和微波通信车及其附属设备;
  6、属于上述设备的电源、传输线、天线等。
  第4—26条 无线通信检修所应根据需要配备下列主要仪表和设备:
  1、1~1000兆赫信号发生器;
  2、0.1~10瓦/1~1000兆赫功率计;
  3、1~1000兆赫频率表;
  4、超高频、低频毫伏表;
  5、频偏仪;
  6、失真仪;
  7、同步示波器;
  8、天线电流调幅度测量仪;
  9、场强干扰测量仪;
  10、1毫伏~10伏宽频电压表;
  11、屏蔽室(适用于150~400兆赫);
  12、各种稳压电源。
  第4—27条 无线通信检修所应有以下主要技术资料:
  1、管内车站电台分布图(包括无线列调系统图);
  2、车站电台场强分布图;
  3、设备电路图、印刷板图、技术说明书;
  4、电台运用状况揭示牌;
  5、检修、测试记录簿;
  6、设备台帐、履历簿;
  7、故障记录簿;
  8、添乘记录簿;
  9、无线列调使用效果记录簿。
  第4—28条 无线列调设备流动性大,易受干扰,集中维护管理,不易发现使用中的问题,因此无线通信检修所要认真实行出入库检查、走访、添乘等制度,及早发现问题减少故障的发生。
  第4—29条 无线列调添乘检查分段、分局、路局三级进行,检查结果各自向上级单位作书面报告,铁道部每季分线进行,并以简报通报全路。
  第4—30条 无线通信检修工作应根据设备运用情况,有针对性的实行计划维修,并在提高设备可用度,积累运用资料,掌握设备技术状态的基础上,逐步摸索“状态修”。

第二节 维修测试项目与周期

  第4—31条 机车电台的检修项目及周期规定表(略)。
  第4—32条 车站电台检修项目及周期规定表(略)。
  第4—33条 隧道增音机、漏泄同轴电缆检修项目及周期规定表(略)。
  第4—34条 发射机、接收机、微波机、微转机检修项目及周期规定表(略)。
  第4—35条 发射机检修项目及周期规定表(略)。
  第4—36条 接收机检修项目及周期规定表(略)。
  第4—37条 天线检修项目及周期规定表(略)。
  第4—38条 无线站调、站台、车台月检修工作项目与无线列调电台同。
  携带电台每月检修一次,不开盖只进行整机测试。内容包括:发射功率、发射频率、接收灵敏度,以及外部接插件、送话器盒、软绳检查。
  第4—39条 平时不运用的设备,可适当延长其维护周期,但必须每周或每月进行通电、调机试验。在防洪等季节应提前检查试验,保证应急使用。

第四章 质量标准

  第4—40条 无线电台设备的机械强度质量标准规定如下:
  1、机器表面整洁,螺丝完整不脱扣,防震牢固可靠;
  2、传动机构转动灵活,各种开关定位准确,接触可靠,旋钮齐全,无松动;
  3、机内无尘土、油污,配线整齐,无假焊、无烫伤、无老化现象,元件牢固,无变质、无发霉和锈蚀;
  4、各种电表指针灵活,度盘指示准确清晰;
  5、各种插接件接触良好,固定可靠,送话器、扬声器良好,各软线无虚断,继电器无严重跳火现象;
  6、保安装置性能可靠,各种保险容量符合规定;
  7、随机附件齐全,技术文件完整。
  第4—41条 TW—8A电台质量标准
  1、发射盘质量标准规定表(略)。
  2、接收盘质量标准规定表(略)。
  3、呼叫盘质量标准规定表(略)。
  4、电源盘质量标准规定表(略)。
  第4—42条 TW—8C电台质量标准
  1、发射盘质量标准规定表(略)。
  2、接收盘质量标准规定表(略)。
  3、呼叫盘质量标准规定表(略)。
  4、电源盘质量标准规定表(略)。
  第4—43条 隧道增音机、漏泄同轴电缆
  一、隧道中、隧道口中继器质量标准(略)。
  二、漏泄同轴电缆质量标准(略)。
  第4—44条 车站、站场无线通信电台
  TR4P1W—7ET(TW—06)袖珍电台
  (1)发射质量标准规定表(略)。
  (2)接收质量标准规定表(略)。
  第4—45条 无线站调通信要在接收端以话路信噪比S/N≥20分贝时,场强覆盖地点、时间的可靠概率:在传送话音时为95%;传送信令时为99.9%。
  第4—46条 发射机质量标准规定表(略)。
  第4—47条 接收机质量标准规定表4—21(表略)所列。
  第4—48条 天线质量标准规定表(略)。
  第4—49条 XZ—W6微波机质量标准规定表(略)。
  第4—50条 微转机质量标准规定表(略)。

第五篇 专用通信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5—1条 铁路专用通信,是直接为铁路运输生产第一线服务的重要通信工具。维护工作应确保设备及电路的安全可靠、使用良好。
  第5—2条 本规则所称的专用通信设备包括:
  1、干线调度电话、局线调度电话、列车调度电话、货运调度电话、电力调度电话设备;
  2、站间行车电话、各站电话、养路电话、电务电话、信号电力电话、区间电话、桥隧守护电话设备;
  3、站场电话、扳道电话;
  4、站场扩音对讲设备、旅客站扩音设备、旅客列车广播设备、旅客列车电视、电话;
  5、会议电话及其汇接设备;
  6、其它有关设备及附属设备。
  第5—3条 专用通信设备的设置处所,除应符合《铁路技术管理规程》和铁道部有关规定外,并作如下规定:
  1、铁路局、分局所地应设电话会议室(会议电话总机);与行车直接有关的或距离较远的站、段级单位,可单独设电话会议室(会议电话分机),供本地区各单位使用。
  凡新设电话会议室,须经电务部门技术鉴定,确认合格,并由分局以上单位批准,方可使用。
  2、在旅客列车上均应设置旅客列车广播设备;在二等及以上的客运站设置旅客站扩音设备;在编组站、区段站的车场以及经铁路局指定的较大货运站,设置站场扩音对讲设备。
  3、站场内行车电话,不准并联分机。
  第5—4条 专用通信设备,应采用经铁道部定型的产品;非定型及配套、附属设备由铁路局批准后使用。
  第5—5条 在同一车站运转室内,列车调度电话分机(列调分机)和各站电话分机(各站分机)的选叫信号频率应尽量相同,以便于列车调度电话回线(列调回线)或分机发生故障时临时倒用。
  第5—6条 电话会议室应设有吸音、隔音装置,采用方向性较强的传声器,合理布置扬声器位置,以提高会议室的回损。
  第5—7条 为加强专用通信设备的维护,各铁路局、分局所在地应设调度电话机械室(调度机械室)、会议电话机械室(会议机械室)和通信检修所;并根据需要设列车广播工区、站场广播工区;其它处所的专用通信设备,可由所在地有关机械室(工区)配备专人负责维护。
  第5—8条 调度、会议机械室应实行轮班制及听音走访、质量检查验收等制度;列车广播工区应建立添乘制。

第二章 设备及电路管理

第一节 设备管理

  第5—9条 专用通信设备和通信线路的维护分界,以引入室内的第一连接处为分界点。高频分线盒以内线端子为界,其连接塞子属于室内设备;分线箱(盒)、保安器以外线端子为界,其外线端子属于室内设备;室间连接电缆及配线进入室内时,其室内部分的日常清扫、整理工作和外露分界端子、配线焊接、根部强度等均应由所在室负责。
  第5—10条 电务部门与车辆、客运部门对旅客列车广播、电视、电话设备的管理分工,按《旅客列车广播、电视、电话设备管理办法》规定执行。
  第5—11条 专用通信设备的管理,应包括主用和备用设备。其备用设备数量规定如下:
  1、调度电话总机以实用八回线(四台)以下备用一台,八回线上备用二台;调度遥控放大器、音频增音机等每一处备用一台;
  2、各站、养路电话总机装设在同一室内时,不论使用台数多少,只备用一台;
  3、调度、各站、养路电话分机及会议电话分机的轮修备用量,为全段使用设备总数的10~15%;工区按分机使用类型各备用一台及一定数量的槽路盘;
  4、电话集中机按每一种使用类型,全段轮修备用量为使用设备总数的10~15%,工区按设备使用情况备用单盘;
  5、会议电话总机,部、局、分所在地会议机械室备用一台;会议电话汇接设备应有一定的备用回线数;
  6、旅客站扩音设备的扩音机使用一台备用一台;
  7、站场扩音对讲设备的扩音机,无备用功率放大器时,使用一台,备用一台;
  8、旅客列车广播设备,使用在20组以下时备用30%,20组以上时备用20%;备用设备应包括增开临时旅客列车所需的数量;
  9、其它专用通信设备的备用数量,铁路局可根据情况自行规定。
  第5—12条 变更增减专用通信设备的电路、连接方式时,属于干线的须经铁道部批准,其它经铁路局、分局批准。
  第5—13条 各维护单位应根据专用通信各项设备维护工作的需要,配备必要的工具、仪表,建立管理制度,由专人负责管理,经常保持良好。有关主要仪表的配置名称、数量,由各铁路局、分局、段自行规定。

第二节 电路管理

  第5—14条 专用通信设备的电路起止点规定如下:
  1、调度电路:从调度所送受话设备至最远端分机;
  2、会议电路:从会议室的送受话设备至每一直接汇接的分会议室的送受话设备;
  3、各站、养路电路:从长途台(总机)的送受话设备至最远端分机;
  4、其它电路:从一端的终端设备至另一端的终端设备。
  第5—15条 电路的负责单位,为总机所在地的机械室(工区),并负责以下电路工作:
  1、负责全程电路测试、调整、质量改善,并进行技术指导;
  2、指挥、处理电路故障,保证通信畅通;
  3、进行会议电话网的汇接,保证电话会议质量;
  4、组织和参加电路巡检工作。
  第5—16条 为了便于进行电路的测试、调整、汇接、故障处理,规定如下指挥系统:
  1、调度、各站、养路电路为:总机→汇接分配器(或增音机)→分机;
  2、会议电路为:部会议室→局会议室→分局会议室→中间汇接点→分机;
  3、其它电路:由铁路局规定;
  4、在处理故障中,凡涉及载波电路及引入载波室(联合机械室)的实回线,应由载波室(联合机械室)负责迅速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告知总机所在地机械室;
  5、同一地区的调度、电话会议机械室与载波室间应有直通联络电话。
  第5—17条 调度电路的运用,应符合以下规定:
  1、全程电路定位衰耗大于本规则规定时,应加设增音机或进行分段遥控;
  2、由于线路分歧、并接造成总机与线路阻抗失配时,应在分歧、并接处装设阻抗匹配线圈或分配器;
  3、在调度实回线上开通有载波电路时,应在主干线路的分歧杆上,加装调度低通滤波器。
  第5—18条 各站、养路、信号电力和其它区段电路的运用,应符合以下规定:
  1、全程电路定位衰耗大于本规则规定或装设分机较多、话务量较大时,可将回线划分为两段,远区段可采用载波遥控方式;
  2、在设有各站自动电话的区段,各专用电路的电话总机,可设在各段调度室(值班室)或另设辅助呼叫装置及放大器;在非自动电话区段,电话总机应设在电话所;
  3、调度集中区段的信号电力电话,其通话、呼叫装置应设在信号维修值班室内;
  4、在调度集中遥控区段,与其相配合的信号电力电话应遥控沟通;
  5、一个区段内的桥隧守护电话,装设数量在5台以下时,可接入养路或各站,不单独另设回线。
  第5—19条 会议电话网由各级会议电路汇接组成,其汇接方式应满足部、局、分局分别或同时召开电话会议的需要。
  第5—20条 会议电话网的运用,应符合以下规定:
  1、各衔接点电平符合标准规定;
  2、会议电路应尽量采用四线制;当使用二线时,只限于开放受信通路;临时接入的收听点,须经铁路局或分局同意;多路接入时,应在接入点设分配器;
  3、铁道部至铁路局、铁路局至铁路分局间,应指定备用会议电路;
  4、会议电路的汇接,应根据电务调度的通知,按规定时间,先地区、后长途,自下而上的逐级汇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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