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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通信技术维护规则[失效]

  2、长途台不能使用长途自动回线(半自动和沿线车站无长途台的除外);
  3、路内单位的专用交换机用户不能呼叫长途自动;
  4、市话局用户不得接入长途自动电路。
  第3—22条 当长途自动电路数不能满足接通率要求时,应根据电路数量对用户使用权加以控制,以保证重点用户使用。
  第3—23条 长途自动运用方式,由电路数量多少而定,其种类有:
  1、单向运用;
  2、单双向混合运用,但应单向在前、双向在后;
  3、双向运用。
  步进制自动总机凡单双向混合运用时,话路的分别顺序应单向在前,双向在后;凡双向运用时,两端自动总机应颠倒配接。
  为提高长途自动电路的运用率,长途自动室与自动室间电路闭塞应设互控监示条件,中断时要告警,并作好记录。
  第3—24条 为了不影响地区通信网的运用质量,自动室在检修中需要闭塞机键时,步进制总机每架一般不超过两个座板,但长途一选组、长途自动来话万一选组,应实行倒机修,条件不具备时,应在闲时进行检修。纵横、电子制总机的公用控制设备,应在闲时进行检修。
  第3—25条 局间中继器的检修应在闲时进行,并事先通知对方机械室闭塞相应设备,但闭塞设备的数量不应超过10%;市话出入中继器必须实行倒机修
  第3—26条 长途自动设备(包括自动总机的专用机键),需停机检修时,干线需经部电务调度同意,局线需经局电务调度同意。
  第3—27条 维护人员应遵守以下纪律:
  1、不准任意中断、闭塞使用中的机键和中继线;
  2、不准任意关闭告警电路或切断告警电源;
  3、不准擅自并接用户电话分机和改变用户电话号码;
  4、测量台值班人员不得擅离职守;
  5、严格执行保密制度。
  第3—28条 铁道部、铁路局所在地设有长途台的自动室为中心自动室。中心自动室应设网路工程师,负责制订地区通信网质量提高工作计划,组织查找局间中继存在的技术性问题;其他自动室应设电路负责人,积极配合网路工程师工作并接受其技术指导,共同提高网路质量;负责话务量接通率、呼叫准确率的组织测试工作。
  第3—29条 铁路局、分局所在地和较大地区的自动室,应指派有经验的维护人员负责测量台工作,其职责规定如下:
  1、掌握管内通信回线分布运用情况,并定期校对回线运用图、用户卡片及台帐;
  2、受理障碍申告,迅速正确的判断障碍处所,并督促修复,作好障碍记录;
  3、配合工区进行检修测试及用户电话装、拆、移工作;
  4、负责总配线架、测量台的维修工作。

第三章 设备管理

  第3—30条 地区通信设备的维护分工界限规定如下:
  1、自动室至载波室或长途自动室的室间电缆,由自动室负责,其分界点以对方室的配线架进线端子为界;
  2、长途自动室至载波室的室间电缆,由长途自动室负责,其分界点以载波室的配线架进线端子为界;
  3、用户电话机至自动室的地区通信线路,包括局间中继电缆由有关维修工区负责,其分界点以自动室总配线架进线端子为界;
  4、电源室至自动室、长途自动室的直流馈电线,以自动室、长途自动室的配电盘进线端子或主干汇流条末端为界。
  除以上维修分工外,室间连接电缆及配线进入室内时,其日常清扫、整理和分界点端子的配线焊接、根部强度检查等工作,均由所模室负责。
  第3—31条 变更地区通信设备的主要技术条件和运用性能的批准权限规定如下:
  1、变更长途自动设备的技术性能、回线数量及使用方式时,干线须经铁道部批准,局线须经铁路局批准;
  2、变更自动交换机不继方式和部分组群、分品以及局间为继线数量时,须经铁路局或分局批准。
  第3—32条 地区通信设备各维护单位,应配备如下主要仪表:
  1、自动室应配备:拨号盘测试器、兆欧表、直流电桥、音频振荡器、电平表、毫秒表、秒表、※可变衰减器、※频率计、※长余辉脉冲示波器、※杂音测试器、※描笔式记录仪、程控交换机专用仪表等;
  2、长途自动室应配备:音频振荡器、电平表、长途自动参数测试仪、可变衰减器、毫秒表、※频率计、※长余辉泳冲示波器、※晶体管测试器等;
  3、各有关通信工区根据需要配备:直流电桥、兆欧表、※音频振荡器、※电平表、拨呈盘测试器等。
  第3—33条 地区通信设备各维护单位,应具备以下主要技术资料:
  1、自动室应备有:室内设备平面图、中继方式图、各级分品图、地区线路平面图、电缆芯线运用台帐、工区管界划分图、用户电话卡片各台帐、测试记录、设备及仪表电路图、说明书、设备履历卡等;
  2、长途自动室应备有:室内设备平面图、室内布线图、回线运用台帐、测试记录、设备及仪表电路图、说明书、设备履历卡等;
  3、各有关通信工区应备有:设备台帐、地区线路平面图、电缆分线箱(盒)运用图、测试记录、设备及仪表电路图、说明书等。

第四章 设备维修测试项目与周期

  第3—34条 步进制自动总机维修测试项目与周期表(略)。
  第3—35条 纵横制自动总机维修测试项目与周期表(略)。
  第3—36条 电子制自动总机维修测试项目与周期表(略)。
  第3—37条 用户电话机维修测试项目与周期表(略)。
  第3—38条 长途台、人工电话交换机维修测试项目与周期表(略)。
  第3—39条 长途自动接续机维修测试项目与周期表(略)。
  第3—40条 子、母钟设备维修测试项目与周期表(略)。

第五章 质量标准

  第3—41条 地区通信设备机械强度质量标准规定如下:
  1、机架牢固,机位端正,标志准确,各部螺丝不脱扣,无松动;
  2、引入线、配线整齐合理,接头焊接良好,无半断线;
  3、旋转型、升转型机构和继电器零件完整齐全,调整符合标调要求,注油适当,动作灵活,火花轻微;
  4、插塞、插孔接触良好不旷动,塞绳长度适中,绳锤转动灵活;
  5、弧刷绳、耳机绳、塞绳表皮无破损,芯线无半断线;
  6、按钮、电键、话机叉簧接点断接良好,动作正确灵活,自复及可锁性能良好;
  7、表示灯与灯座接触良好,显示明亮正确;
  8、保安装置熔断器接触牢固,标称值与实际值相符,温升和压降符合设计要求;
  9、电子器件温升符合要求、印刷电路板面无严重损坏及浮起现象;接插件接触牢固良好;
  10、铃流信号发生器齿轮完整无裂纹,电刷、集流环磨损不超限、火花轻微,人工、自动转换可靠。
  第3—42条 各型自动总机(不包括程控交换机)电特性质量标准规定表(略)。
  第3—43条 步进制自动总机单项设备电特性质量标准表(略)。
  第3—44条 纵横制自动总机单项设备质量标准表(略)。
  第3—45条 准电子制自动总机单项设备质量标准表(略)。
  第3—46条 长途台,人工电话交换机电特性质量标准表(略)。
  第3—47条 长途自动接续机电特性质量标准表(略)。
  第3—48条 子、母钟设备电特性质量标准表(略)。
  第3—49条 用户电话机电特性质量标准表(略)。
  第3—50条 自动总机地区用户电路电特性质量标准表(略)。
  第3—51条 长途自动电路质量标准表(略)。
  第3—52条 局间中继线质量标准表(略)。
  第3—53条 室间中继线电特性质量标准表(略)。
  第3—54条 接通率标准表(略)。
  第3—55条 保安装置质量标准表(略)。
  第3—56条 接地装置质量标准表(略)。

第四篇 无线通信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4—1条 铁路无线通信是铁路通信的重要组成部分,是铁路有线通信的辅助通信手段。通信部门必须认真贯彻国家无线电管理的各项政策,坚持为运输服务的方向,确保设备的性能良好、保密、使用可靠。
  第4—2条 铁路无线通信包括:干局线短波无线通信;列车调度通信(包括机车台、车站台、便携台、天线、控制盒、有线无线转接器、射频漏泄同轴电缆或波导线、双向增音机、功率分配器、扬声器、电源等);车站、站场作业通信(包括客站选址电台、各型便携台、送话控制盒、天线、电源等);区间通信(包括特高频、微波接力通信,工、电施工、牵引电力专用便携电台,公用接力通信固定电台、天线、电源等);战备救灾抢险通信(包括各型短波电台、便携台、微波机及微波车、短波通信车、天线和柴油发电机、直流电源等);机要保密通信(包括机要通信电话、传真保密机、529噪音装置等)。
  第4—3条 铁路无线通信设备应采用铁道部选型产品,使用非选型产品在干线上使用的应由铁道部批准,其余由铁路局批准。且其制式系列和技术条件必须符合铁道部标准。
  第4—4条 铁路无线通信设备统一使用国家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和铁道部无线电管理机构(设于铁道部电务局)指配的频率。各使用、维护单位或个人,必须无条件地接受各级无线电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对其提出的问题要认真对待,严肃处理。
  第4—5条 部、局电务试验室要设置无线专职工程技术人员;配齐应有的无线设备测试仪表;负责无线设备维护质量的检查和技术指导,定期用电务试验车对管内场强进行测试检查;并执行铁道部有关无线电计量方面的规定。

第二章 设备管理

  第4—6条 铁路无线通信设备由部、局、分局投资建设者均属于电务部门固定资产,由电务部门负责维修。
  第4—7条 各使用单位购置无线通信设备时,必须报请当地铁路局、分局无线电管理机构批准,在领得使用证书或无线电台执照后方准使用,否则按非法使用电台论处。
  第4—8条 使用及维修管理电台的单位,要建立严格的使用管理制度。各铁路局要结合各自的具体情况,制定各项无线通信设备的使用、检修、管理实施细则,以保证通信安全,发挥投资效益,延长设备使用年限。凡因管理不善、丢失电台、损坏部件的、除应即报告上级无线电管理机构和公安部门组织查处外;还要追究当事人责任和赔偿经济损失,情节严重的要追究有关单位领导责任。
  第4—9条 各类无线电台的增设、拆除、启用、停用、移设或改变原有用途,应由使用单位提出申请,主管部门审定,由相当的无线电管理机构批准,报上级无线电管理机构备案。
  第4—10条 各类无线电台报废,除按固定资产报废手续办理外,根据上条规定,由分局无线电管理机构责成电务段组成三人小组,在其监督下拆毁,并作详细记录,对拆下可用的主要零部件应建立清单,妥善保管、使用。
  第4—11条 无线列调通信使用、维护单位,要树立全程观念。不准随意变动电台制式,发射频率、发射功率、使用方法。如需变动,跨局的需经铁道部批准;跨分局由铁路局批准;局部设备由分局批准。变动后,要及时修改图纸、资料。
  第4—12条 为防止无线列调电台的越区干扰,原则上规定机车电台的发射功率不应大于6瓦,站场电台不应大于1瓦。
  第4—13条 为确保在意外情况下仍能保证无线通信:在自动闭塞区段,无线列调车站电台一律使用自动闭塞电源;不论其交流电源是否可靠、一律设置10安时以上容量电池,并能在交流停电时自动转换到直流供电。
  第4—14条 铁路车站、站场作业用便携电台,应具有以下特点:无线电波场强覆盖面占作业面的95%以上,抗大信号阻塞功能达90dBm以上,防雨性能好,轻巧方便,坚固耐用,控制自如,故障率小,电池容量大。
  第4—15条 无线站调应按不同作业系统划分专用频率,各自独立,互不干扰,保证下列人员之间有良好的通话效果。
  调车区长、调车机司机、调车长、驼峰值班员、连接员、制动长、制动员。
  第4—16条 400兆赫无中心控制多频道无线电通信系统电台呼号编码:由一位英文字母和五位阿拉伯数字组成。第一位英文字母为识别码,第二位数字为区域码,第三、四、五、六位数字为地址码,可供十万个用户使用。
  第4—17条 短波通信电台,发射机与接收机应分设两处;配置相应的倒用机;并配备柴油发电设备及配电倒接屏。根据组网要求,调配发射机的功率。
  第4—18条 为满足抢修应急的需要,平时要对管内的主要河口、桥梁、战备要地和易受灾害(风、雪、水、地震等)的区段等进行移动微波及其他各项通信手段的定点通信试验,积累资料,并制定严格的技术组织措施,一旦应急,保证用得上,联得通。
  第4—19条 保密机系指对各种信息进行加密技术处理的装置;保密机的存放和使用环境应有利于保密安全;保密机的运输要有两人押送,并按有关规定,办理免检手续;保密机的运用管理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4—20条 保密机的维修,采用集中维修方式,在各铁路局直属通信段,铁道部直属通信处设维修单位,专职日常维修工作,大修委托生产厂家进行。
  第4—21条 保密机检修应在专用修理室内进行,维修所用的技术资料及记录等均属绝密文件,设专用保险柜保存。
  第4—22条 保密机维修人员按机要人员政治条件选配,并保持相对稳定;检修前首先应检查封印是否完好,检修后要按规定加封,并写好检修记录;在任何场合下,不得与非专职人员讨论有关保密机的维护及技术问题;在调离岗位后,仍有保守已知机密的责任,如有泄密,要追究处理。
  第4—23条 无线通信电台设备的备用量应按以下标准配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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