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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通信技术维护规则[失效]

  2、实回线电路:从载波试验室(简称载波室)引入试验架音频外线塞孔至对方载波室引入试验架音频外线塞孔。
  第2—4条 载波电路分路端和机端电路两种
  (1)路端电路:指在两地终端使用的载波电路,它可由一个或几个音频转接段构成。
  (2)机端电路:指一个音频转接段的载波电路。它又分为高频转接机端电路和非高频转接机端电路。
  第2—5条 长途电路根据其使用性质,分为干线长途电路和局线长途电路。
  干线长途电路(简称干线电路)为铁道部至铁路局、铁路局间、铁道部至任意地点和铁道部指定的电路;
  局线长途电路(简称局线电路)为铁路局至本局管内、局管内至外局分局及其以下地点的电路。
  第2—6条 链路分基群链路和超群链路,其组成如下:
  基群链路:由多个基群段连接构成。
  超群链路:由多个超群段连接构成。
  第2—7条 凡沟通干线电路的长途通信设备为干线长途通信设备(简称干线设备),其它为局线长途通信设备(简称局线设备)。
  第2—8条 凡构成干、局线电路和载波机设置地点,都应建立载波室或联合机械室,负责载波设备的维修工作。
  第2—9条 部、局、分局所在地及局指定的载波室应设电路工程师,负责电路工作,受载波室主任领导和上一级电路工程师业务技术指导。电路工程师应由有实际工作经验和组织能力的技术人员担任。
  第2—10条 电路小组由载波电路两端机的包机人和该电路的各个增音机的包机人组成。以上部站(按通信枢纽等级区分)包机人为组长,下部站包机人为副组长,在电路工程师的业务指导下,负责全程电路质量的测试提高工作。
  第2—11条 载波室应执行对班包机制。维修人员应具有中专及其以上的技术文化水平,并应有计划地深入现场调查线路设备状态,以不断提高测试准确度和故障处理能力。

第二章 电路管理

第一节 长途通信枢纽的划分

  第2—12条 长途通信枢纽(简称通信枢纽)是长途通信设备设置集中并能完成长途电路必要的汇接和中转的地点。为集中统一管理,原则上同一地区只设一个通信枢纽。
  第2—13条 通信枢纽根据铁路运输特点和铁路网的分布,设总枢纽(铁道部所在地),局间枢纽(部指定),局枢纽(局所在地),分枢纽(分局所在地)和端站,并按照以上通信枢纽等级和端站位置,确定上、下部站。
  第2—14条 为了辅助总枢纽对全路长途通信网更经济有效的汇接与中转,指定以下地点为局间枢纽:
  东北区为沈阳;
  华北区为北京(总枢纽所在地);
  西北区为兰州;
  华东区为上海;
  中南区为郑州;
  西南区为成都。
  在条件不具备的情况下,可设若干个辅助局间枢纽。

第二节 长途电路管理分工

  第2—15条 长途电路实行铁道部、铁路局、铁路分局、电务段(通信段)分级管理负责制。各级业务领导部门必须充分发挥组织领导及监督检查作用,深入基层,调查研究,保证长途电路运用合理,性能良好。
  第2—16条 长途电路工作实行集中统一指挥。干线由部电务局负责,局线由局电务处负责。通信科、电务试验室电务调度应密切配合,由通信科负责制定统一的电路工作计划,行使各自在电路工作中的职责,共同搞好长途电路工作。
  第2—17条 部电务局通信处、局电务处通信科和分局电务科的电路工作职责范围:
  1、制定全路、本局、本分局长途通信网规划,并组织实施;
  2、根据上级安排编制干、局线设备和电路年度维修工作计划,大修、改造、更新计划,并监督检查其完成情况;
  3、负责审批干、局线电路的新设、关闭和长途通信设备的调动、报废工作;
  4、审核长途通信设备、电路的质量分析报告,按时上报电路工作总结;
  5、组织总结交流电路工作经验。
  第2—18条 部、局、分局电务调度的电路工作职责范围:
  1、编制干、局线长途通信设备、电路的维修计划表,并组织贯彻实施;
  2、掌握长途电路的新设、开通、关闭和负责运用电路的临时变更及会议电话网的汇接等工作,并以调度命令下达给有关单位;
  3、掌握通信故障,按时统计分析,提出预防措施和电路中断应急措施,对重大通信故障要立即上报;
  4、掌握通信网的运用状态,对于重大问题应及时上报领导和转告通信处(科)处理,对于一般问题应积极组织有关单位解决;
  5、监督检查电路纪律的执行情况,及时提出处理意见;
  6、组织各项电路活动。
  第2—19条 部、局、分局电务试验室的电路工作职责范围:
  1、根据年度长途电路工作计划和临时电路工作任务,订出室内电路工作安排,对主要长途通信设备、电路的重点关键问题,应组织解决,对检查发现的质量问题应提出监察意见,限期克服;
  2、负责审查、统计、分析长途通信设备、电路的测试资料,按期提出质量分析报告和改善建议;
  3、制定修改干、局线载波机传输电平图;
  4、根据需要参加主要长途通信设备、电路的新建、改造及大修工程的技术鉴定和验收工作;
  5、负责主要仪表的校对工作;
  6、组织电路组巡工作和解决电路疑难问题。
  第2—20条 电务段的电路工作职责范围:
  1、认真贯彻执行干、局线长途电路工作计划,按时完成电路工作任务;
  2、根据长途通信枢纽划分规定,上部端站应对全程路端电路质量负责,对路端电路内各机端电路要发挥监督、指导作用;
  3、对于质量不良电路,应按本规则规定“业务指挥责任单位”负责处理;
  4、开展电路小组活动和电路组巡;
  5、定期研究电路工作,及时解决电路存在的各项问题。
  第2—21条 电路工程师的职责范围:
  1、提出本室设备、电路的质量提高建议;
  2、针对电路存在问题具体帮助电路小组制定技术措施,并指导包机人做好设备、电路的测试分析查找克服工作;
  3、汇总分析电路运用情况和各种电特性测试记录,随时掌握传输电平稳定情况,经常研究全程电路质量,及时提出改善措施;
  4、及时向有关领导汇报全程电路质量问题,并督促有关载波室克服、提高;
  5、参加重大故障的处理工作。
  第2—22条 电路小组的职责范围:
  1、定期召开线会,研究解决电路存在问题;
  2、贯彻执行各项电路工作任务,有问题时,应向电路工程师汇报;
  3、执行各项规章制度,采取措施减少故障,防止电路瞬时中断;
  4、互相配合,互通信息。

第三节 业务指挥系统及电路纪律

  第2—23条 长途电路测试、调整及故障处理的业务指挥系统规定如下:
  上部端站→下部端站→转接站→增音站→工区、现场施工单位。
  顺序在前的单位为上部站,上部站不受局、段管界的限制,可以直接或越级指挥;各下部站、工区、施工现场必须服从统一指挥。
  根据枢纽级别的高低划分上部、下部端站,高的为上部站。如等级相同,由部、局、分局指定。
  第2—24条 为加强长途电路的业务指挥,可将全电路划分为若干段,由所在局枢纽或分枢纽分段负责指挥,并把处理情况随时报告上部站。
  第2—25条 有关载波室之间应配备专用业务联络电话,在电路测试调整、故障处理中充分发挥其作用。
  第2—26条 电路纪律规定如下:
  1、不准任意瞬间中断电路;
  2、不准任意加、甩、倒换设备;
  3、不准任意变更电路;
  4、不准任意切断告警;
  5、不准任意变动步位;
  6、不准任意转换导控系统手、自动开关;
  7、不准关闭业务联络电话;
  8、不准在机上进行私人通话;
  9、不准借故推迟故障处理时间;
  10、不准隐瞒和谎报故障。

第四节 长途通信网的主要技术要求

  第2—27条 载波机端别的设置,应按铁道部规定或报部审批后执行,不得擅自确定。
  第2—28条 同杆线路开通一个以上载波机时,其传输电平应调整一致,相近频率间传输电平差不得超过4.0分贝;同缆线路开通一个以上载波机时,其相近频率间传输电平差不得超过3.0分贝。
  第2—29条 同杆(同缆)线路不得开通频率叠加载波系统;开通一个以上载波机时,应采用不同制式;开通较长距离的载波机要选择串音衰耗大的线对。
  第2—30条 各铁路局应根据部发干、局线载波机传输电平图的规定,制定本局载波机传输电平图,并每年校核一次,报部审批后执行。
  第2—31条 长途通信网各枢纽间的电路,其径路应尽可能采用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路由,以保证各枢纽间电路的不间断使用。
  第2—32条 同一载波系统不得跨越载波增音站开通载波电路;载波增音段内不准随意开口。
  第2—33条 由一个以上音频转接段构成的路端电路,应选择质量良好,性能稳定,有效传输频带一致的机端电路组成。
  第2—34条 固定和定时转接的电路应采用音频或高频(基群、超群)四线转接。其音频转接段不得超过五段。
  第2—35条 不得利用幻线开通音频电报、电话或载波电话,严禁利用端机或增音机两侧不同的载波基线沟通同一幻线电报电路。
  利用幻线开通直流电报时,应在电报机的输出端装置电报滤波器,并限制线路电源电压不得高于60伏。
  第2—36条 尽可能利用明线或电缆芯线开通高、环载波机,以增加通信能力,提高线路复用率。但在开通前必须进行线路、设备特性测试,以免降低运用质量。
  第2—37条 载波电路进行二次复用时,其复用电路数应符合载波机型技术条件,以防过负荷。
  第2—38条 利用载波电路开通数据通信,必须挑选转接段最少的宽频带电路,以及具有较好数传特性的主、备用电路。
  第2—39条 载波系统各接口电平与阻抗规定如下:
  1、音频二线端
  发信0dBr,600欧(平衡型)
  收信—7dBr,600欧(平衡型)
  2、音频四线端
  (1)传输电话信号时
  发信 —14dBr,600欧(平衡型)
  收信 +4dBr,600欧(平衡型)
  (2)传输呼叫信号时
  人工交换(2100赫) —6dBmo
  自动交换:线路信号(2600赫脉冲) —8dBmo
  记发器信号(带内多频) —8dBmo
  信号音(450赫) —10dBmo
  (3)传输非电话信号时
  调频制电报 —8.7dBmo(平均功率电平)
  调频制传真 —13dBmo(最大功率电平)
  调频制数据 —13dBmo(最大功率电平)
  3、各级基础群
  (1)基础基群(60~108千赫)
  发信 —36dBr,150欧(平衡型)
  收信 —30dBr,150欧(平衡型)
  群导频84.14千赫,—25dBmo
   104.08千赫—20dBmo
  (2)基础超群(312~552千赫)
  发信 —36dBr,75欧(不平衡型)
  收信 —23dBr,75欧(不平衡型)
  群导频411.86千赫,—25dBmo
   547.92千赫,—20dBmo
  (3)基础主群(812~2044千赫)
  发信 —36dBr,75欧(不平衡型)
  收信 —23dBr,75欧(不平衡型)
  群导频1552千赫,—20dBmo

第五节 通信保密和战备通信管理

  第2—40条 铁路通信网不允许提供外国人使用。如必要时,应按《关于有线通信保密技术要求的暂行规定》执行。
  为防止因铁路长途载波信号串入市话网而造成泄密,市话线不得与铁路长途载波线同杆或同缆。
  第2—41条 通信楼或增音站的设置,与外国驻华机构或外国人居住地点的距离,应符合规定。
  第2—42条 当有线通信与微波、卫星、特高频等无线通信连通时,均按无线通信要求,要加密。
  第2—43条 出国铁路、口岸站通信要按规定,采取防泄密措施。
  第2—44条 外国人进出通信机房,必须由主管部门批准。
  第2—45条 各级战备指挥所通信站(下称通信二站)通信设备的安装、调动、开闭、维护管理属通信部门负责。
  第2—46条 战备通信应贯彻平战结合的原则,平时作好一切准备,随时保证临战应急的需要。
  第2—47条 通信二站载波设备平时、战时运用规定如下:
  1、通信二站设于12路载波增音段内,平时引入短接,战时接入终端机;
  2、通信二站设于远离通信线路的,电缆应设分歧井,明线应设分歧杆,由井内、杆上转接。平时接日常运用载波室,战时接战备通信站。但平时对战备通信站应开通一定数量的标示电路,以监视通信线路质量状态;
  3、通信二站符合增音站条件的,平时接增音机,战时接终端机。
  第2—48条 战备通信电路管理所涉及的干线电路或局线电路均按本规则有关规定管理。
  第2—49条 根据战备部门的安排,结合具体情况,应逐年创造条件,逐步完善临战通信的要求。
  第2—50条 同一方向的战备电路尽可能开在同一个载波系统内。
  第2—51条 通信二站是战备指挥所的一个单位,有关部门应搞好相应的生活设施,保证通信设备维修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三章 设备管理

第一节 一般要求

  第2—52条 变更长途电路、设备结构及运用状态时,应有图纸、说明,属于干线设备需经铁道部审批;属于局线设备需经铁路局、分局审批。
  第2—53条 分枢纽以上的载波室应配有备用载波终端机和适当数量的制式机盘;增音站应配有备用增音机,以保证维修的需要。
  第2—54条 载波机应建立机上简明卡片和履历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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