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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通信技术维护规则[失效]

  线路发生故障,工区人员,应服从电务调度和有关机械室的统一指挥。
  第1—25条 通信线路的定期轮修和重点整修,尽量采取集中劳力现场修;能替换的线路附属设备和无人增音机等,应集中入所修。

第二节 维修测试项目与周期

  第1—26条 长途明线线路的维修测试项目与周期如表1—1、表1—2所列(表略)。
  第1—27条 长途电缆线路的维修、测试项目与周期如表1—3、表1—4所列(表略)。
  第1—28条 地区及站场通信线路的维修、测试项目与周期,可参照长途明线线路和长途电缆线路的有关规定;个别项目如架空电缆等由局、分局自行规定。
  第1—29条 地线、保安器、引入线及杆上配线、附属设备的定期轮修测试项目与周期如表1—5所列(表略)。
  第1—30条 无人增音机的维修、测试项目与周期如表1—6所列(表略)。
  第1—31条 长途电缆线路高频通道的测试项目与周期如表1—7、表1—8所列(表略)。

第四章 大修、中修与抢修

第一节 通信线路大修

  第1—32条 通信线路大修是按线路耗损程度和铁路通信发展的需要,有计划地进行全面整修和技术改造,以恢复改善线路的强度和电特性。
  第1—33条 大修后的线路质量应符合有关规定及大修设计技术文件。
  第1—34条 大修周期:长途明线线路木材杆路一般为15~20年,钢筋混凝土杆路一般为30~40年;导线大修,铜线一般为30~40年,铁线一般为15~20年。长途电缆线路可根据质量情况酌情安排。地区及站场线路一般为20年。
  第1—35条 大修计划的安排,应保证全程全网质量。长途线路应按增音段连续进行,涉及与邻局有关时,事先共同协商,尽量同时进行;地区及站场线路应按一个地区或站安排,也可分片、分段、分期连续进行。
  第1—36条 大修主要工作项目及重点要求,如表1—9~表1—11所列(表略)。
  第1—37条 分局应根据电务段提报的“大修任务申请书”,经综合平衡后,下达“设计任务书”进行设计。如涉及变更一级线路的主要技术条件时,应将“设计任务书”报铁道部批准后,方可进行设计。设计可根据具体情况,采用两段设计(初步设计及施工设计)或一般设计(施工设计)。
  第1—38条 初步设计的主要内容应包括:
  1、设计范围和设计主要依据;
  2、现有线路情况和今后发展需要;
  3、主要的设计方案,技术条件,必要的计算资料及图纸;
  4、旧料、旧设备利用情况及更换依据,垫用料数量和返回料的处理意见;
  5、涉及或需要其他单位配合进行的项目、地点、数量、费用列支及协议书

  6、总工作量及劳力、主要材料、仪表、机具数量;
  7、概算。
  第1—39条 施工设计的主要内容应包括:
  1、采用一段设计时,参照初步设计的内容,作必要的说明。采用两段设计时,对初步设计作必要的补充;
  2、工程数量,主要材料规格及数量、设备、仪表类型、规格及数量;
  3、主要图纸;
  4、概算或修正概算。
  第1—40条 大修设计文件应报铁路局审批。如属于一级电缆线路时,须将初步设计文件报铁道部审批。
  第1—41条 设计文件批准后方准施工,施工前应进行调查,编好施工计划。
  第1—42条 施工预算由施工单位根据施工设计和施工定额及有关费率编制,报分局审批。
  第1—43条 大修竣工后,确认符合设计文件及工程质量标准时即可进行验收。全部竣工的验收,须按《铁路技术管理规程》的规定办理。形成局部运用能力的分片、分段验收,可由电务段进行,必要时分局派人参加,局抽验。

第二节 通信线路中修

  第1—44条 通信线路中修是根据线路耗损程度,定期进行整修和补强工作。中修周期:长途明线线路一般为4~6年;长途电缆线路和地区、站场线路一般为5年。但遇有以下情况,可酌情延长或缩短:
  1、明线线路为钢筋混凝土电杆、铁担;电缆线路为铅护套、铠装时,可延长中修周期;
  2、明线线路为木杆在白蚁地带;水泥杆在盐碱地区;电缆护套有腐蚀时,可缩短中修周期。
  第1—45条 长途线路中修,原则上应按增音段分期连续进行;涉及两个电务段时,应相互联系,同时安排。
  第1—46条 中修工作范围
  1、维修工作规定的工作项目及查找克服直流电特性不合格回线;
  2、明线线路重点更换或整修不合格的电杆、拉线、线担、绝缘子、导线、地线,清洗绝缘子以及线路补强等;
  3、电缆线路重点更换或整修不合格的电缆、地线、吊挂装置、严重漏气、接头腐蚀、人孔严重渗水,处理电缆埋深不够,防护不善,充气维护设备及区间通话柱不良等;
  4、改善线路径路不符合建筑接近限界规定处所。
  第1—47条 电务段提报中修计划,事先必须通过实际调查,将主要工作量及费用计划报铁路局批准。施工前,电务段应编制施工技术组织措施计划报铁路局备查,其内容应包括劳力组织、进度安排、材料储备、技术安全措施等。
  第1—48条 电务段要加强中修管理,认真掌握施工进度,经常进行质量抽查,严格执行竣工后的质量检查验收,验收标准按《中修质量标准》规定,并附直流电特性、地线测试记录及电缆线路气压测量记录。

第三节 灾害预防及抢修

  第1—49条 为保证在自然灾害及特殊情况下不中断通信和减轻灾害影响,电务段应事前作好防洪、防寒、防雷、防风等季节性工作及灾害抢修准备工作。
  电务段应建立抢修组织,经常对通信工作人员进行有关灾害抢修知识教育。当发生灾害危及通信线路正常使用时,各单位应紧密联系,采取抢修、迂回等有效措施,并及时向上级汇报。
  第1—50条 在灾害季节期间,通信部门各级领导干部和线路维护工作人员,均应坚守岗位,建立昼夜值班制度和汇报联系制度,遇有灾害发生立即组织抢修。
  第1—51条 通信线路损坏时,应按下列顺序修复:
  1、列车调度电话线;
  2、闭塞线、站间行车电话及扳道电话线;
  3、干线长途电报、电话线;
  4、其他电话线。

第五章 质量标准

第一节 明线线路的质量标准

  第1—52条 明线线路的外观强度标准规定如下:
  1、接近限界
  (1)明线线路的最小接近距离应符合表1—12的规定(表略)。
  (2)长途明线线路与自动闭塞高压线路的最小平行接近距离,应符合表1—13、表1—14(表略)的规定。
  (3)长途明线路个别电杆与电力线路接近时,两线路间导线的最小水平距离,不得小于电力线最高杆塔的高度。但在线路密集或狭窄地段,电力线路导线与通信线路导线间在最大摆度时的最小水平距离,不得小于表1—15(表略)的规定。
  (4)长途明线线路与铁路接触电线网、电力线路、电车线路、有线广播线路交越时,其夹角不得小于45度,特殊地段也不得小于30度。
  (5)平行的两趟通信明线线路相互间的距离一般规定如下:
  ①双方皆为音频线路,或双方皆为3路载波线路,或仅一方为3路、12路载波线路时,不得小于8.5米;
  ②双方皆为12路载波线路,端机方向相同,增音站位置一致时,不得小于20米;否则,应根据具体情况计算确定。
  (6)长途明线线路和广播线路间的最小平行接近距离,应符合下列的规定:
  ①广播线为单线,用弯脚挂设时,最小接近距离应不小于表1—16(表略)规定;
  ②广播线与电话线都为双线并施作交叉,两线平行为任意长时,最小接近距离应不小于电杆高度;
  ③广播线与电话线都为双线而广播线不作交叉、电话线施作交叉时,最小接近距离应符合表1—17、表1—18(表略)规定。
  2、电杆
  (1)电杆随径路正直,直线杆根部偏移小于根径的1/2;顶部倾斜小于稍径;角杆根部内移一般为100~300毫米。
  (2)电杆牢固整洁、电杆周围培土坚实牢固。木杆杆根周围500毫米内无杂草,无积水坑。钢筋混凝土电杆,横向裂纹宽度不超过0.2毫米,长度不超过2/3圆周长。纵向裂纹不超过一条,宽度不超过0.2毫米,长度不大于1米。裂纹宽度在0.21~1.0毫米的应进行修补或加强处理。
  (3)新设及更换电杆的埋深应符合表1—19的规定。但石质地带,用钢钎或爆破方法凿成圆坑,坑臂垂直者,埋深可按表1—19(表略)减少100毫米。13~15米电杆的埋深,可按12米电杆的规定增加200毫米。
  (4)电杆防腐规定如下:
  ①钢筋混凝土电杆在盐碱酸性土质地带,应在电杆出土处上下各500毫米,涂以沥青;
  ②木杆无空心,杆身、杆根腐朽部分刮除干净,涂油防腐;杆顶及槽口处要涂有防腐油;杆上残留无用的穿钉孔、步钉孔、弯脚孔等应用浸过防腐油的木屑堵塞;
  ③木杆根部腐朽的,去腐后剩余心材的圆周围长不小于表1—20(表略)规定;
  ④小于表1—20规定的,须设帮桩加固;
  ⑤杆身或杆身局部腐朽,去腐后净剩直径不小于表1—20中数据换算的杆径;
  ⑥有双方拉线的电杆根部围长可按表1—20规定值小15%;
  ⑦高于8.5米的电杆,其长度每增加1米,电杆根部最小容许围长,应按表1—20数值增加6%。
  (5)有被碰撞、水冲可能的电杆,或基础不稳的电杆,均应设有防护加固装置。
  (6)杆号清楚、正确、无缺;接线盒或区间电话整洁完好,指示箭头完整、正确。
  3、拉线
  (1)维修拉线时应符合表1—21(表略)规定。
  (2)新设或更换拉线时,应符合标准要求(见附录A)。
  4、线担
  线担标准应符合表1—22(表略)规定。
  5、导线
  导线的标准应符合表1—23(表略)规定。
  6、明线进局和车站引入设备
  明线进局和车站引入设备(不包括线路附属设备)标准应符合表1—24(表略)规定。
  第1—53条 明线线路的电特性标准如表1—25、表1—26(表略)所列。

第二节 电缆线路的质量标准

  第1—54条 电缆线路的外观强度标准规定如下:
  1、接近限界
  (1)直埋电缆线路与其他设施的最小接近距离应符合表1—27(表略)规定。
  (2)架空电缆与其他设施的最小接近距离,参照明线线路的规定。
  2、电缆埋深
  (1)直埋电缆的埋深应符合表1—28(表略)规定。
  (2)各种通信电缆可同沟埋设,但与信号电缆、站场扩音电缆应尽量分开埋设,不得已同沟埋设时,两种电缆应采用金属护套且接近距离不小于0.1米,埋深要符合通信电缆的规定。
  (3)电缆管道顶部至路面的埋深,一般地段为0.8米。特殊地段应符合表1—29(表略)规定。
  (4)水底电缆在岸滩部分的埋深应不小于1.5米上岸地坡度应不大于40度。
  (5)全塑料护套电缆应埋设于冻土层以下。
  3、直埋电缆防护措施
  (1)穿越铁路和主要公路时可用钢管防护,维修更换时应用金属管槽,在强腐蚀地带应和铸铁管防护。穿越一般公路或农村大车道应用硬塑料管或水泥槽防护;
  (2)在铁路路肩或其他困难地段沟深达不到标准时,应设水泥槽防护,水泥槽盖至少应在地面以下0.2米;
  (3)穿越居民密集区及可能挖掘动土地段应用砖防护;
  (4)直埋确实有困难的断沟可用钢管防护;
  (5)穿越有冲刷或挖掘可能的山洞、水溪、沟渠宜采用漫水坡挡水墙或水泥槽防护;
  (6)通过坡度大于30°,坡长大于30米的斜坡和石山宜用“S”形敷设方式防护;
  (7)通过隧道及明洞应设水泥槽防护;
  (8)通过拱桥、钢筋混凝土桥应采用水泥槽、槽钢或钢管防护。
  (9)通过钢梁桥时应采用防震措施;
  (10)桥上电缆接头应采用加强措施;
  (11)电缆护套应无腐蚀、龟裂和损伤等缺陷;地下电缆金属护套的防护层应完整良好;电缆接头应做对地绝缘处理,除变电所分歧电缆外,其他分歧电缆护套应与干线电缆护套连通。
  4、电缆弯曲半径应不小于下列规定:
  (1)铅护套对称电缆为电缆金属护套直径7.5倍;
  (2)铝护套对称电缆为电缆金属护套直径的15倍;
  (3)小同轴电缆为电缆金属护套直径的15倍,困难的地方不小于7.5倍。
  5、充气维护
  (1)充入电缆和无人增音机内的气体,应经过过滤与干燥,对电缆和无人增音机应无化学反应,不降低电特性;
  (2)温度为20℃时,电缆充入气体的含水量不得超过1.5克/米,充入气体水份含量与湿度的关系(可参看附录D);
  (3)在充气端充入电缆和无人机内的最高气压标准:在20℃时,铅护套电缆和无人机应小于100千帕,铝护套电缆应小于150千帕;
  (4)充气设备完整,运转正常,控制告警设备动作良好可靠;
  (5)主干电缆和长度在50米以上的分歧电缆,以及各种密封式机箱均应充气,气路应具备相互连通的条件。50米以下的区间分歧电缆视具体情况,可单独充气;
  (6)充气维护有关气压标准在20℃时应符合表1—30(表略)规定。
  6、无人增音机的外观强度
  (1)机壳油饰完好、无锈蚀,机盖严密无漏气;
  (2)螺丝完好,各部紧固牢靠,机壳及尾缆接地良好;
  (3)同轴插座不变形、绝缘瓷完好无损。勤务电话插座完好;
  (4)标记清晰,站号、机盘号正确。
  7、电缆的防雷
  (1)长途通信电缆应根据当地雷暴日数、土壤电阻率、地理环境和所用电缆类型等确定防雷地段和措施。
  (2)电缆线路经过年平均雷暴日数小于20天以及10米深处的土壤电阻率小于100欧·米的地区时,可不采取防雷措施。
  在雷暴日大于20天以及10米深处的土壤电阻率大于100欧·米地区,电缆线路遇到下列处所时,宜采取防雷保护措施:
  ①地质结构发生突变的地方;
  ②在石山与水田、河流交界处、矿藏边界处、进出森林边界处等具有边际效应的地方;
  ③面对广阔水面的山岳向阳坡或迎风坡;
  ④地形较高或突出孤立的山顶;
  ⑤曾遭雷击的地点;
  ⑥电缆距孤立的10米以上的大树,高于地面6.5米以上的电杆(包括拉线)或高耸建筑物并其保护接地装置小于表1—31(表略)的净距要求时。
  (3)长途通信电缆线路防雷保护可采取以下措施:
  ①两条以上的电缆同沟敷设时,在相距较近的接头处应做横连线;
  ②电缆线路应做防雷保护系统接地,其间距宜为4公里,对于雷害严重地段防雷保护接地的间距可适当缩短,接地电阻值宜小于5欧,困难地点不应大于10欧;电气化铁路区段,长途通信电缆的屏蔽地线可以代替防雷地线;
  防雷保护接地装置应与电缆垂直布置,接地体与电缆的间距不宜小于10米,接地标石上应有地线断开测试的条件。
  ③在落雷较广的地带,宜设地下防雷屏蔽线。宜采用截面积不小于50毫米的镀锌钢导体,宜平行设在距电缆0.3米左右的上部,不得与电缆连通,也不另作接地装置,但应将其延伸到土壤电阻率较小的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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