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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道部关于铁路信号维护规则(业务管理)

  第77条 驼峰设备集中修范围规定如下:
  1、车辆减速器在一个大修周期内执行一次中修;
  2、动力设备及压力容器、管路的修程,按铁道部有关规定执行,纳入中修内实施。
  第78条 电务段按铁路局规定的日期,在年初将年度集中修计划上报分局,由分局批准报路局核备。
  第79条 电务段根据批准的集中修计划,组织有关单位到现场调查,确定工作项目及内容,列入施工计划。施工计划确定后应严格执行,不得任意变更。设备集中修开工前,必须制定技术、安全措施,保证行车及人身安全。
  第80条 通过集中修的信号设备的机械强度和电气特性必须达到《信号维护规则》技术标准的规定。
  第81条 信号设备集中修后的质量验收:首先由中修队质量检验员组织自验;自验合格后由有关领工区、工区进行预验;具备验收条件时,由分局、电务段组织全面验收。
  第82条 验收合格的集中修工程进行交接时,信号中修队与信号工区间应建立交接制度,对隐蔽部位的设备质量与安全由中修队负责。

第五章 大修

第一节 通则

  第83条 为恢复、改善和提高信号设备质量,保证既有设备的正常使用和运输生产的正常进行,铁路信号设备须进行周期性大修;大修时,根据运输生产的需要和技术发展的水平,可以进行技术改造。
  第84条 铁路信号设备大修工作,在部、局统一计划下,实行铁道部、铁路局及分局的分级管理。在业务上,铁道部由电务局归口,铁路局由电务处归口。为严格建设程序,加强大修管理,各项信号大修工作须按(82)铁电务字766号《铁路通信、信号大修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85条 电务段按规定的大修周期、条件、范围,定期向分局提出大修建议规划,并于每年六月份前,向分局提出次年度大修申请计划,由分局汇总上报铁路局。
  第86条 铁路局及分局在编制信号设备长远大修规划与年度大修计划时,应按运输需要,设备耗损规律和质量实际状况,全面考虑,综合平衡,统筹安排。大修规划与年度计划是实施设备大修的主要依据。如与邻局发生关连,则应紧密配合,相互协调,尽量同期进行大修。
  第87条 大修工程的设计,必须按照批准的计划任务书,采用铁道部批准的标准设计与定型器材,并执行部颁有关规定。凡采用未经铁道部批准的设计、器材和显示方式时,须履行审批程序。
  第88条 大修工程质量评定与检查标准一律按部有关规定执行。
  第89条 大修工程竣工后,凡未办理正式竣工交接手续的,不准接管。
  第90条 大修工程的设计、施工和大修单位要密切配合。在保证安全和质量的基础上,尽量减少施工对运输的妨碍和减少中断设备使用的时间。

第二节 周期、条件和范围

  第91条 凡信号设备机械配件磨耗超限,强度不足,电气性能不合标准,配线老化,总计不合格和接近不合格的设备超过25%时,列入大修范畴。
  一般信号设备大修周期为10~15年。
  驼峰设备大修周期:液压式为5~8年;风压式为8~10年。
  第92条 信号大修工作范围:
  1、修理不合格的和更换淘汰的产品;
  2、修复不标准的信号机和改善信号显示距离;
  3、调整及分割轨道电路;
  4、移设不符合限界的设备;
  5、统一设备制式和联锁电路类型;
  6、改善电源设备;
  7、新建或扩建信号楼(继电器室)、修配所、检修所、机车信号检修所、信号试验室和信号工区;
  8、调整自动闭塞间隔时分;
  9、结合大修,采用新技术、新设备,更新联锁方式和闭塞方式;
  10、采用维修机械作业机具、作业车和测试设备。
  第93条 凡整体设备状况良好,而其中某一单项设备的电气和机械性能达不到标准,影响使用安全和效率时,允许单独进行大修,以保证使用。
  第94条 信号设备遇下列情况之一时,准于提前进行大修:
  1、电路不标准,机械强度不足,技术条件不符合规定,不能保证行车安全时;
  2、器材已被淘汰,维修配件没有供应来源,不能保证使用时;
  3、设备陈旧落后,影响行车安全和运输效率时。

第三节 管理制度

  第95条 信号设备需要大修时(单项设备大修除外),由大修单位按有关规定编制计划任务书,并报上级机关审批,作为确定大修工程项目,编制设计文件的依据。有关编制计划任务书的规定如下:
  1、计划任务书的主要内容是工程件名、大修理由、大修范围、投资估算和经济指标。
  2、部控工程计划任务书由铁路局组织编制,报铁道部审批。
  3、一般的工程计划任务书由电务段组织编制,报铁路局(分局)审批。
  第96条 大修设计任务书批准后,应按规定,向勘测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进行发包,并签订设计、施工合同。大修工程原则上由有权设计单位设计。
  单项设备大修由大修单位自行安排。
  第97条 大修施工中贯彻全面质量管理,建立健全质量管理小组,针对实际问题,开展攻关活动,不断提高大修工程质量。
  第98条 凡部管理的大修工程,施工单位每月将自动闭塞、电气集中完成情况以电信统表7,机车信号与道口信号完成情况以电信统表8,向大修主管单位报告工程完成情况,电务处每季以书面资料向电务局报告。
  第99条 大修单位和施工单位派专人负责,随时检查工程质量,发现问题及时向施工单位提出处理意见。

第四节 施工与验交

  第100条 大修开工前,施工单位应与大修单位联系,做好大修交底,说明工程任务和数量,技术条件、施工范围、计划、措施及安排、要求大修单位配合等事项。大修单位要主动支持,搞好协作,指定专人配合,掌握施工情况。
  第101条 施工质量必须符合铁道部批准的标准及规定。对无明确规定标准的,由施工单位与大修单位共同商定,并报审批单位核备。
  第102条 大修工程用的继电器、转辙机、变压器、电源屏等主要器材,须经电务段外观检查与特性试验合格后,方可安装使用。
  第103条 施工单位在进行隐蔽工程施工前,应通知大修单位,大修单位应主动配合,掌握、监督隐蔽工程质量。
  第104条 大修施工中,严禁擅自变动运用中的设备。如需变动,施工单位需提出施工方案和安全措施,经与电务段和使用单位协商,并签订协议后方可进行,同时报上级备查。
  第105条 大修工程的管理单位应组织大修单位和有关单位进行中间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协商解决。
  第106条 大修工程验收和交接,必须在大修验交委员会组织领导下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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