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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道部关于铁路信号维护规则(业务管理)

  第61条 机车信号检修所主要任务如下:
  1、负责机车信号车上设备,机车与地面感应器的入所修任务。定期对所内专用测试设备、机具及仪表等进行修理、校对。
  2、负责机车出入库的检查和测试工作,会同司机检查、试验设备性能,签发机车信号设备出入库合格证。按规定周期更换轮修的设备,保证设备良好的运用质量。
  3、配合机车厂修,段修和架修工作,拆装机车信号设备。
  4、负责地面感应器及其附属设备的安装、更换工作,定期更换线路继电器,检查限界,测试电气特性以及日常维护工作。
  5、定期登乘机车,检查机车信号显示,填写故障记录(见附件1电信中表6)。
  机车信号检修所内根据上述任务,成立相应的检修工区、测试工区、库修工区和点式机车信号地面工区等。
  第62条 信号检修所、信号修配所,驼峰机械修配所和机车信号检修所(简称“四所”),技术业务上受段信号技术室(驼峰室)指导。四所内设主任、工程师、质量验收员。
  第63条 电务段设立中修队,承担管内各车站、区间信号设备的集中修工作和零小基建工程任务。
  第64条 信号中修队技术业务上受信号技术室指导,队内设队长、工程师、质量检验员。

第二节 入所修


  
  一、各级负责人岗位责任制
  第65条 主任基本职责:
  1、组织全所人员学习政治和技术业务知识,提高职工素质,掌握全所职工思想动态,做好政治思想工作,及时解决存在的问题。
  2、负责全所生产工作,根据设备入所修周期,组织编制入所修计划,年度生产财务计划,经批准后,组织完成。
  3、每月组织抽验器材检修质量,对发现的质量问题,组织分析并提出改进措施。负责在所内实施全面质量管理。
  4、教育职工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安全生产规则和规定,严禁违章作业,预防行车、设备及人身事故。
  5、组织开展技术革新,推行科学的作业方法,不断提高检修质量。
  第66条 所工程师基本职责:
  1、掌握管内入所修设备状况,熟悉设备的性能原理、技术标准和检测方法。
  2、组织编制入所修设备的检修、修配作业程序、工艺规程,经批准后贯彻执行。
  3、负责技术资料和各种表报的管理和分析工作,解决关键及疑难的技术问题。
  4、协助所主任搞好全面质量和技术革新,合理化建议的审查、推广工作。
  第67条 质量验收员基本职责:
  1、根据检修、修配技术标准和质量要求,对入所修的各种器材,代表电务段进行质量检查、测试和验收。
  2、配合所工程师,对检修的器材每月进行一次质量分析,通过发现的问题,提出改进措施。
  3、负责对轮修设备的入所检查,出所验收记录的保管和分析工作。
  4、深入调查和征求现场工区意见,通过信息反馈提高入所质量,满足现场运用要求。
  第68条 工长的基本职责:
  1、领导全组人员按标准检修,按工艺规程操作,保证安全、质量良好地完成生产任务,同时直接参加生产。
  2、参与所主任组织的年度生产和财务计划的编制,掌握生产进度及工时运用,材料消耗情况,定期分析与核算。
  3、组织工区内劳动竞赛,搞好内、外团结。
  二、管理制度
  第69条 计划管理:
  1、按设备入所周期(由铁路局参照附件4自行制定)编制设备入所修周期计划(见附件1电信中表1),同一车站(或区间)的设备,应尽可能同期更换(周期相同和接近相同的)。
  2、根据入所修周期计划,编制年度检修、修配计划(见附件1电信中表2),经段信号室审核,电务段长批准后执行,在编制年度生产计划时,应考虑月度均衡生产。月度生产计划和班组作业计划,均应保证年度计划的完成。
  3、根据现场工区意见和测试卡的分析,制定提高入所修质量计划。(见附件1电信中表4)。
  第70条 质量管理:
  1、各项器材必须严格按照有关部颁标准及质量要求进行检修及修配,建立质量保证体系,经入所修后的器材必须达到维修技术标准的规定。
  2、严格质量验收制度。检修完的器材必须逐台验收,方可出所。主任和工程师对检修和修配完的设备,每月应抽样检查其质量。
  3、经入所修的器材与设备,在规定周期内,各所对其检修与修配的质量与安全运用负责。
  4、坚持质量访问制度。各所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现场调查,听取用户意见,机车信号检修所除听取机车乘务员意见外,每月还应访问机务段,做好访问记录以不断改进工作。
  第71条 技术管理:
  1、入所修的器材及设备均需建立台帐(见附件1电信中表3),履历卡片,记录器材编号、使用地点及运用状况资料,做到入所有检查记录,出所有验收记录(见附件1电信中表5),对返所修器材及时分析并填写分析记录(见附件1电信中表6)。
  2、根据上级颁布的技术标准和要求,编制统一的工艺标准与作业程序并贯彻实行。
  3、铁路局(分局)结合各自的具体情况规定器材及设备的发送和回收办法。
  4、各种动力机具,运搬和起重设备,检修作业的工具、仪表、测试台必须建立责任制,定期检修、校核、保证计量的准确性。

第三节 集中修



  一、各级负责人岗位责任制
  第72条 队长基本职责:
  1、负责队生产工作。按集中修计划参加施工调查及编制年度生产计划,掌握施工进度并直接参加生产。
  2、负责队集中修施工质量及安全生产工作,参与组织工程的交接验收。
  3、组织学习政治、文化、技术以及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不断提高全队人员的素质。
  4、负责队全面质量管理和技术革新工作。
  5、搞好中修队内外协作。
  第73条 队工程师基本职责:
  1、负责队技术业务管理工作,贯彻有关技术标准的执行,参与编制集中修标准作业程序,并组织实施。
  2、协助队长定期分析集中修施工质量,针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措施,并组织实施。
  3、组织技术业务学习,交流施工经验,针对施工中疑难问题,开展技术革新和攻关活动。
  第74条 质量检验员基本职责:
  1、监督集中修施工质量必须符合《信号维护规则》(技术标准)。
  2、每月对集中修质量进行检验,根据存在问题,提出改进措施和质量评比意见。
  3、协助队长参与集中修工程交接验收工作。
  二、管理制度
  第75条 电务段根据管内设备质量状态和运输生产需要安排站(区间)集中修顺序;集中修周期一般为5年,由铁路局确定;集中修应尽可能按线(或区段)别,逐站逐区间地进行。
  第76条 集中修工作范围规定如下:
  1、信号机及其部件的修理、补强或更换;
  2、强度不足的道岔转换设备及各种连接杆类的更换;
  3、导管、导线的整修、更换、补强以及径路变更;
  4、轨道电路整修;
  5、更换局部性能不良的信号电缆及各种引入线;
  6、整修控制台、组合架、分线盘、人工解锁盘以及更换部分配件;
  7、更换腐朽、不良的箱盒及损伤严重的基础,整理箱盒内部配线;
  8、增设防尘、防寒、防暑、防雷、防蚁以及防鼠措施;
  9、设备油饰和书写代号;
  10、其他不合规定标准的信号设备的整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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